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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57:43  浏览:92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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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顺利实施,根据《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考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考点知识产权局)依据本办法对应试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条 处理违纪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所在考场的监考人员给予其口头警告,并责令其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监考人员应当报总监考人,由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

  (一)随身携带书籍、资料、笔记、报纸等带有文字的纸张或者具有通讯、存储、录放等功能的电子产品进入考场的;

  (二)未按规定在考试开始30分钟内填写姓名、填涂准考证号码或者粘贴条形码的;

  (三)考试期间相互交谈、随意站立或者随意走动的;

  (四)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五)未在本人应坐位置答题的;

  (六)有其他类似违纪行为的。

  第六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所在考场的监考人员应当报总监考人,由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以及本场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夹带或者查看与考试有关资料的;

  (二)使用具有通讯、存储、录放等功能的电子产品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

  (四)以口头、书面或者肢体语言等方式传递答题信息的;

  (五)协助他人作弊的;

  (六)将试卷或者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七)有其他类似较为严重的违纪行为的。
 
  第七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所在考场的监考人员应当报总监考人,由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报考点知识产权局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与其他考场应试人员或者考场外人员串通作弊的;

  (二)以打架斗殴等方式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

  (三)以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

  (四)有其他类似严重违纪行为的。

  有本条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三年不得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处理:

  (一)由他人冒名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参与有组织作弊情节严重的;

  (三)有其他类似特别严重违纪行为的。

  当场发现本条前款所列行为的,由所在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给予前款所述的处理。

  第九条 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违法手段获得准考证并参加考试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已经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确认资格证无效的处理。

  第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行为的,应当在考场记录单中写明违纪行为的具体情况和采取的处理措施,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人员和总监考人签字。

  对应试人员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保全证据,并填写清单。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考点知识产权局应当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工作,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参加考试的;

  (二)命题人员从事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的授课、答疑、辅导等活动的;

  (三)发现报名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或者证件等行为而隐瞒不报的;

  (四)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座位及考场的;

  (五)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带出或者传出考场的;

  (六)纵容、包庇应试人员作弊的;

  (七)提示或者暗示应试人员试题答案的;

  (八)在接送试卷、保管试卷、巡考、监考、阅卷等环节丢失、严重损毁试卷或者答题卡的;

  (九)外传、截留、窃取、擅自开拆未开试卷或者已密封答题卡的;

  (十)泄露试题内容的;

  (十一)偷换、涂改答题卡或者私自变更考试成绩的;

  (十二)组织或者参与考试作弊的;

  (十三)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私利的;

  (十四)对应试人员进行挟私报复或者故意诬陷的;

  (十五)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违纪行为的。

  第十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考点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对应试人员给予本场考试成绩无效、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三年不得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确认专利代理人资格证无效的处理或者对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的,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违纪处理决定,并将有关证据材料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对于应试人员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因违纪行为受到处理的有关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考点知识产权局认为必要时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应试人员对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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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批操作规程

黑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批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

  为了规范黑龙江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批行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监[2003]110号)等规定,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黑龙江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黑龙江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批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是国家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出台的重要举措。各级财政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增值税退税审批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把工作任务及相应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岗位和人员,同时要加强经费保障。

  二、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增值税退税审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财政部门审核人员要认真学习操作规程,准确把握退税资格认定、申报时限、申报资料、审核内容和工作流程等政策要求,努力提高退税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同时,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广泛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充分发挥政策效用。

  三、深入实际,主动配合。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入企业了解情况,特别是在企业第一次申请退税时,要在上报初审意见前按要求派人到现场进行审核;要积极与银行、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等部门加强联系,详细了解企业通过金融机构结算和处罚情况,确保企业申报资料客观真实。

  四、严格要求,严肃纪律。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遵守各项廉政制度与工作纪律,切实加强内部监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退税工作的监督检查,不断改进和完善增值税退税审批工作。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黑龙江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批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规范黑龙江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批行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监[2003]110号)等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业务实行初审、复审和终审三级审批制度。初审机关为地(市)财政局和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县(市、区)财政局。地(市)财政局负责办理本级及所辖区增值税退税的初审工作,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办理本县(市、区)增值税退税的初审工作,具体工作由初审机关的税政机构办理(没有成立税政机构的,由负责税政业务的机构办理);复审机关为省财政厅,具体工作由税政处办理;终审机关为专员办,具体工作由一处办理。

  第三条 黑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具备申请增值税退税的资格。

  1.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3.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4.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5.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企业,其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申请退回,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申请退回。

  第四条 企业兼营其他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交税额,否则原则上不得享受退税政策;再生资源和其他货物之间的进项税额难以区分的,按照销售收入比例进行分摊。

  第五条 企业当月实缴增值税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即可申请办理截至当月的增值税退税;月度实缴增值税不足20万元的原则上按季申请退税。

  第六条 申报人申请退税时,一般应提交下列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黑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表一);

  4.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回收废旧金属的企业需提供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登记证明复印件;  

  5.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6.未违反本规程第三条第5款的书面申明,首次退税申请时提供2007年1月1日至申报时的书面申明,以后提供退税所属期的书面申明;

  7.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及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有关数据及资料,主要包括总账、销售收入明细账、应缴税金明细账、银行存款明细账和加盖银行印章的回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8.退税申请文件原件,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退税所属期的经营情况,增值税的实现和缴纳情况以及申请退税金额等;

  9.《黑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申报增值税退税审批表》(见附表二);

  10.完税凭证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完税凭证复印件上逐票加盖“征税专用印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申报人还应提供兼营其他货物或应税劳务实现的增值税或被税务机关查补的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11.《一般增值税退税申请书》原件,申报人要逐票填列增值税入库情况并加盖申报人印章;

  12.《一般增值税稽查结论》复印件,如果接受过税务稽查,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能够证明申报人申请退税所属期一般增值税应缴、实缴、欠缴(或多缴)以及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等有关情况的正式稽查文书,并在复印件上加盖税务机关印章;

  13.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14.损益表复印件;  

  15.各级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上述资料中第1至第5项,申报人只需在首次申请退税或发生变更时提供。上述资料中第1至第10项,申报人需提交三份,其中第1至第9项供初审机关、复审机关和终审机关分别留存,第10项供终审机关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二份)分别留存。

  第七条 初审机关收到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应按照第三条的规定,首先确认企业是否具备退税资格,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安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证明、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证明等是否齐备、有效。

  2.生产经营用地为企业自有的,其提供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是否齐备、有效;经营用地为企业租用的,其提供的出租人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以及租赁合同复印件是否齐备、有效。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比例的是否不低于80%,若有疑问,可到企业机构所在地等场所进行现场核实。

  第八条 对经审核具备资格且申请资料齐备的,初审机关应予受理并填写《黑龙江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批送达登记表》(见附表三);对不具备资格或资料不齐备的,应不予受理,并退回相关申报资料(对邮寄的申报材料,应尽快通知申报人及时取回),填写《黑龙江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表四),同时报送复审及终审机关。

  第九条 初审机关对经过审核确认具备退税资格的申请退税企业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真实,相互之间对应、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2.申报退税的税款实际入库金额、所属期是否与申报一致。

  3.申报人申报退税所属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进项税转出金额是否真实;是否按国家规定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进行抵扣;如果接受过税务稽查,依据税务机关出具的《一般增值税稽查结论》,是否将稽查审增增值税剔除。

  4.申报人是否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提供的会计数据是否真实;兼营其他货物或应税劳务,其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交税额是否分别核算。

  5.在以上审核结果符合政策制度规定,且计申报人整体不欠增值税的基础上,确定应退税额。

  初审机关进行上述审核后,在《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表》上表明意见(包括是否同意退税及税款所属时间和退税金额)并加盖印章,填写《黑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申报增值税退税审批表》(一式三份),留存一份,上报复审机关二份。

  第十条 复审机关受理初审机关上报的申报材料后,填写《黑龙江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批送达登记表》,并对初审机关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根据本规程第七条的规定,审核申报人是否具备退税资格。发现申报人不具备退税资格的,退回初审机关重新认定。

  2.根据本规程第六条的规定,审核申报人的申报资料是否齐备。发现申报材料不全,退回初审机关补全材料。

  3.审核初审机关审增、审减退税金额的意见是否符合政策、初审机关核定退税金额是否准确。

  复审机关经上述审核后,填写《黑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申报增值税退税审批表》,(一式二份),留存一份,上报终审机关一份。

  第十一条 终审机关受理复审机关上报的申报材料后,填写《黑龙江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批送达登记表》,并对初审机关、复审机关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根据本规程第七条的规定,审核申报人是否具备退税资格。发现申报人不具备退税资格的,将申报材料退回复审机关。

  2.根据本规程第六条的规定,审核申报人的申报资料是否齐备。发现申报材料不全,将申报材料退回复审机关。

  3.审核初审和复审机关审增或审减金额、核定退税金额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是否准确。终审机关经上述审核后,填写《黑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申报增值税退税审批表》。

  第十二条 初审机关应当在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同时向复审和终审机关以正式文件(一户一文)提交初审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两份)一并报复审机关;复审机关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终审机关提交复审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复审机关;终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开具《退税批复通知书》和《收入退还书》,同时将批复文件印发申报人、初审机关、复审机关和相关国库,将《收入退还书》发相关国库由其具体办理退库手续。

  第十三条 初审机关在企业第一次申请退税时,应当在上报初审意见前派人到现场审核本规程第三条所须条件的满足情况;特殊原因不能做到的,应在文件中注明,并在提交初审意见后2个月内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发现有不满足条件的,以正式文件及时通知复审和终审机关。  

  第十四条 初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申报时向同级公安、商务、环保和税务部门及人民银行核实企业2007年1月1日至申报时是否受过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应当每半年向上述机关核实申报人申明内容是否属实,发现问题时以正式文件通知复审和终审机关,取消其申请退税的资格,并由终审机关追缴其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生效之日以后骗取的退税款,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各级审批机关要妥善保管退税档案资料。初审、复审机关要建立健全退税档案,内容包括:申报人基本信息、本规程规定认定企业退税资格的相关资料、申报人申报增值税退税审核情况(存根);终审机关要建立退税统计台帐,按地区分户逐笔登记,并要归集、整理退税资料,妥善保管有关退税资料,需要保存的退税资料包括:申报人的全套申请资料、批复文件原件、审批程序的证明材料、《收入退还书》回执联(第五联)、其他有必要保存的材料等。全套退税审批资料应该在年度终了后整理装订成册并归档,按长期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保存。

  第十六条 复审机关对初审机关退税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终审机关;终审机关对复审机关、初审机关和国库部门退税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适用本规程的各项规定;黑龙江省农垦系统和铁路系统的企业由其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财政局负责初审,并提供由系统公安等部门核发的证明文书。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4

  黑龙江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

  编号:  财政局[2009] 号             :

  经审核,您单位的申请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批项目,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并将申报材料退回。

  不予受理的理由如下:         

  您单位如对此有异议,可拨打复审机关电话:0451-53641549询问;或者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工作日内向终审机关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

  经办人:  复核人:  初审机关负责人:   年月日

  (加盖公章)

  (本通知书一式四份,申报人、初审机关各执一份,同时报送复审及终审机关各一份)




如何推行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张智涛


  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是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的重要中间环节,在搞好硬件建设的同时,做好文书处理工作则是实现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重要基础工作。日益丰富的工作实践表明,虽然文书处理工作与档案工作各有不同的工作任务,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由于文书是档案的来源,档案是文书的归宿,所以,两者又是文档工作流程中紧密相关的工作环节。因此,我们要强化系统思维意识,树立文书处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与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同行的工作指导思想,在实际工作中,把住文书处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入口关,做好实现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基础工作。

  一、公文制发是推进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基础性前提

  公文是档案的前身,档案由公文转化而来。可以说公文制发的怎样,不仅仅决定公文本身的质量,同时,也影响日后档案的质量,决定了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质量的问题。因此,我们在公文制发中必须要注意解决好规范化、标准化问题,以提高档案实体质量,为档案工作实施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打下牢固的工作基础。首先公文用纸质量要好,幅面尺寸规格要统一、规范、标准,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排版形式为横写横排,左侧装订。二要注意检查制发公文是否履行了签发手续,是否符合审批权限,公文标题是否准确,主送单位和抄送单位准不准,落款是否与公文一致,有无日期等。三是公文字迹要牢固清晰。不论是草拟公文,缮印公文,还是做出的各种记录、报表、签字、批注等,都不应使用容易褪色的笔种、墨水和纸张,以保证字迹鲜明、清晰,有利于日后长久保管利用。四是使用文种要合理,拟制格式要规范,行文不要滥用简称和使用不规范的字,以利于日后标准化、现代化检索手段的实施应用。

  二、实施“以我为主”的立卷归档原则是推进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关键环节

  相近公文的重复与立卷组合的无序是阻碍档案工作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的最大问题。实现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根本目标就是要实现档案保管利用价值的最大化和案卷完整化、检索利用便捷化。而“以我为主”的立卷归档工作则是解决问题、实现目标的关键性工作。“以我为主”的立卷归档原则,即归档的文件要以本单位形成的文件为主的原则,不仅是在我国文书立卷归档工作实践中形成并坚持下来的一条原则,而且还是推进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乃至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原则。它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在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不归档文件销毁办法》的基础上,要注意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要准确把握文件立卷归档的时效性,完成现行文件阶段任务的,才能予以立卷或归档,而没有完成的,则不能立卷或归档,否则,将会给档案管理造成无序和混乱。二是明确立卷归档的重点和进行合理的立卷分工。要在“以我为主”原则指导下确立立卷归档的重点,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区分文件与资料,特别是要注意区分在内容、形式和作用等方面都具有很多相似之处的文件资料之别,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减少档案管理中的重复度和信息冗余度,提高档案利用的效率和效果。三是在坚持贯彻“以我为主”归档原则的前提下,要注意有效地维护全宗的完整性。在归档工作中既要掌握重点,分清主次,把住全宗的入口关,使不该归档文件不致混入,同时,又要注意防止应归档文件的散失。特别是在立卷中,要把同类并具有内在联系的文件材料组在一个卷内,保持同一问题的完整性,反映同一问题的全部处理过程及来龙去脉,从而在提高档案利用价值的同时,使立卷归档后所形成的档案既完整,又不庞杂,为档案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奠定坚实的工作基础。

  三、提高案卷质量是推进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可靠保证

  不断深化的工作实践证明,案卷材料收集的是否完整是决定和影响档案价值的因素,而立卷方法问题与案卷装订质量问题则可能是决定和影响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质量的操作性因素。因此,在推进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工作进程中,我们必须一方面要注意解决好立卷方法问题,以有利于档案标准化管理中的分类和检索,另一方面,要注意解决好案卷装订质量问题,以有利于档案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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