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大纲(试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大纲(试行)
2007-07-30
第一部分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总体要求:
1.了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了解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意义。
2.熟悉和掌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和谐社会与法治建设的关系,重点掌握律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3.通过讲座、论文写作等多种学习形式,学员应当正确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意义,全面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深刻理解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是律师队伍建设工作中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在今后的律师执业实践中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发挥律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基本内容: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和谐社会与法治建设的关系,律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意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
第二部分 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基本规范
总体要求:
1.熟悉我国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基本原则、基本要求。
2.重点掌握律师与委托人关系规范,包括诚信规范、代理规范、利益冲突规范、保密规范、收费规范等,培养运用这些规范处理实际问题的操作能力。
3.通过系统地学习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规范,学员应当确立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观念,自觉遵守律师执业基本规范,树立律师职业荣誉感,责任感,切实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
第一章 律师职业行为规范概述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职业的性质、功能和律师职业规范的基本内容和渊源。
2.熟悉和掌握我国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基本规范。
基本内容:
律师是维护权利的职业;律师的职业角色;律师职业行为规范的基本内容和渊源;国外和我国律师职业行为规范的制定情况。
第二章 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与委托人建立代理关系的前提、程序。
2.熟悉和掌握律师在代理关系的建立、存续和终止中的基本义务。
基本内容:
律师的代理能力;代理关系的建立;代理关系的存续;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三章 律师保守职业秘密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职业保密的重要性和我国律师职业秘密范围。
2.熟悉和掌握律师保守秘密的基本规范和基本技能。
基本内容:
律师保密的义务与权利;我国律师保密的范围;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职业秘密;保守职业秘密的例外规则。
第四章 律师利益冲突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利益冲突的类型和律师避免利益冲突的意义。
2.熟悉和掌握我国有关律师利益冲突的基本规范和避免律师利益冲突发生的基本原理。
基本内容:
利益冲突的基本概念和类型;利益冲突的基本规范;利益冲突的预防与处理。
第五章 律师收费规范
基本要求:
1.了解我国律师收费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
2.熟悉和掌握律师收费方面的基本规范和需要注意的事项。
基本内容:
律师收费的基本规范;我国律师收费规范基本内容;律师收费争议的解决。
第六章 律师与其他法律职业的关系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与其他法律职业的基本关系。
2.熟悉和掌握律师在工作和生活交往中处理与其他法律职业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基本内容:
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律师与检察官的关系;律师与警察的关系;律师与仲裁员的关系。
第七章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规范
基本要求:
1.了解我国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和类型以及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体制。
2.熟悉和掌握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规范和具体规则。
基本内容:
律师事务所概述;律师事务所对内部事务的管理职能。
第八章 律师与行业管理部门关系规范
基本要求:
1.了解国内外律师管理体制。
2.熟悉我国律师管理体制。
基本内容:
律师管理体制概述;我国律师管理体制;政府律师的管理。
第九章 律师执业推广规范
基本要求:
1.了解我国律师执业推广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
2.熟悉和掌握律师执业推广方面的规范和应注意的事项。
基本内容:
律师广告规范;业务推广规范;律师宣传规范。
第十章 律师职业责任制度
基本要求:
1.了解我国律师职业责任制度的基本内容。
2.熟悉和掌握律师在刑事、行政和民事方面的责任承担方式和避免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注意的事项。
基本内容:
律师职业责任制度概述;律师刑事责任;律师行政责任;律师民事责任。
第三部分 律师执业基本素养
总体要求:
1.了解律师职业功能、职业价值以及执业所应具备的基本素养,熟悉律师的工作常规和各种关系的处理方式等执业技能。
2.重点掌握律师在客户开拓、律师访谈、律师谈判、律师法律调研等方面的方法和技能。
3.通过学习律师的执业基本素养并进行必要的训练,学员应当初步具备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基本素养,为日后律师执业的顺利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一章 概 述
基本要求:
1.了解我国律师的工作意义、工作价值、工作性质、工作形式和律师形象。
2.熟悉和掌握律师职业的基本功能和职业定位。
基本内容:
律师的概念;律师的价值和律师工作的意义;律师工作的性质和形式;律师的角色与职业面孔;律师的形象和与人交流。
第二章 律师工作中的主要关系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工作的基本关系和基本内容。
2.熟悉和掌握律师工作关系中的原则、具体技能以及应注意的事项。
基本内容:
律师与当事人(客户)之间的关系;律师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律师与对方当事人律师之间的关系;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律师与检察官的关系。
第三章 客户的开拓
基本要求:
1.了解我国律师客户开拓方面基本方式。
2.熟悉和掌握律师在客户开拓、维护方面的职业技巧。
基本内容:
客户的需求;律师的市场定位;律师开拓客户;客户关系的维护。
第四章 访 谈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访谈的目的。
2.熟悉和掌握律师访谈控制的技巧。
基本内容:
访谈的目的;访谈的阶段和技巧;访谈的控制。
第五章 谈 判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谈判的基本知识。
2.熟悉和掌握律师谈判的操作技巧。
基本内容:
谈判知识概述;谈判操作和技巧。
第六章 法律调研
基本要求:
1.了解法律调研对于律师工作的意义。
2.熟悉和掌握律师调研、法律检索方面的基本技巧。
基本内容:
法律调研概述;法律检索;法律调研报告。
第七章 资料、文件和案卷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资料的收集与文件管理方面基本要求。
2.熟悉和掌握资料收集、文件管理和业务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内容。
基本内容:
资料的收集与管理;文件的制作和管理;业务档案(案卷)的管理。
第四部分 律师执业基本技能
总体要求:
1.了解律师执业的基本范围、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2.重点掌握律师办理刑事诉讼业务、民事诉讼业务、仲裁业务以及法律咨询、法律顾问、律师调查、代书、合同、公司等非诉讼领域的律师业务技能。
3.通过本部分的学习,学员应当掌握律师业务的基本操作程序和基本技能,能够运用这些执业技能处理基本的法律业务,并具备处理包括法律服务在内的各种法律风险的能力,为在今后的律师执业中更加熟练运用这些技能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一编 刑事诉讼业务基本技能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刑事辩护的基本原则、基本立场以及律师在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工作内容和方式。
2.重点掌握律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工作流程和基本技能,掌握避免刑事辩护和代理风险的基本技能。
3.通过学习刑事诉讼业务技能,学员应当明确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熟练运用刑事辩护的基本技能和基本知识,正确运用这些技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等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概说
刑事辩护的立场;刑事辩护的职业形象。
第二章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
与侦查机关联系;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和控告。
第三章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
到检察院查阅案卷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或与犯罪嫌疑人通信;调查取证;向检察院提交辩护意见。
第四章 律师在一审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到法院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选择辩护策略;出庭准备。
第五章 律师参与一审审理???以无罪辩护为例
出席法庭;法庭中询问被告人;对公诉方证据的质证;提出辩护方证据;法庭辩论;书面辩护意见的撰写。
第六章 律师在一审审理中作罪轻辩护
自首和立功;被告人认罪;常见的罪轻辩护方法。
第七章 律师参与二审审理
代为提起上诉;查阅案卷和分析一审判决;开庭审理;书面审理。
第八章 辩护律师办理死刑案件
死刑案件;死刑案件常用辩护方法。
第九章 辩护律师办理再审案件
第十章 律师担任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工作
担任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担任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工作。
第十一章 律师担任自诉案件诉讼代理人的工作
自诉案件;律师办理自诉案件的工作。
第二编 行政诉讼业务基本技能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行政诉讼代理基本原则以及律师在行政诉讼代理各环节的工作内容和方式。
2.重点掌握律师在行政诉讼中代理原告、第三人和被告中的地位和工作内容、工作方式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3.通过学习行政诉讼业务技能,学员应当明确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熟练运用行政诉讼的基本技能和基本知识,正确维护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概说
行政诉讼业务在行政法律业务中的地位;行政诉讼业务基础知识。
第二章 律师在行政诉讼中代理原告和第三人
接受原告的代理请求;律师代理原告工作的主要内容;律师在行政诉讼中代理第三人。
第三章 律师在行政诉讼中代理被告
代理被告的工作程序;代理诉讼中的被告应注意的几个基本问题。
第四章 行政诉讼中的二审诉讼代理工作
二审诉讼的特点;二审程序的律师代理工作。
第三编 民事诉讼业务基本技能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民事诉讼代理基本特点、基本原则以及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各环节的工作内容和方式。
2.重点掌握律师在民事诉讼中起诉、证据运用、出庭、上诉等工作内容、工作方式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3.通过学习民事诉讼业务技能,学员应当明确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熟练运用民事诉讼的基本技能和基本知识,在将来的律师业务中正确维护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概说
律师民事诉讼业务基本情况;民事诉讼业务的基本特点;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笫二章 案件的受理
律师收案;代理费的洽商与收取;制作代理文书。
第三章 起诉
诉状的撰写与审查;证据清单及说明;诉讼时效;申请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申请法院立案。
第四章 代理应诉答辩
答辩状的撰写与审查;管辖异议;证据交换;第三人的程序权利。
第五章 民事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
当事人陈述的取得;证人证言的调取;书证的证明力;物证的审查;视听资料的利用;勘验的运用;鉴定的申请;证据规则。
第六章 一审程序
诉讼思路的确定;申请法官回避;庭审调查;法庭辩论;最后意见;调解;简易程序;一审判决书解读。
第七章 二审程序
上诉;新证据;二审代理的注意事项。
第八章 终审后工作
终审判决书解读与执行申请;申请再审或申诉;档案归存。
第九章 常见民事诉讼案件
家庭类纠纷;合同类纠纷;涉外纠纷的特别事项。
第四编 仲裁业务基本技能
基本要求:
1.了解仲裁代理基本特点、基本原则以及律师在仲裁代理各环节的工作内容和方式。
2.重点掌握律师在仲裁案件的受理、仲裁员的选择、立案、出庭、申请执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等环节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以及应当注意的基本问题。
3.通过学习仲裁业务技能,学员应当明确律师在仲裁代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熟练运用仲裁法律知识,掌握仲裁代理的基本技能,正确维护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概说
第二章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的形式与内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的无效和失效。
第三章 仲裁机构的选择
仲裁机构介绍;如何选择仲裁机构。
第四章 仲裁员的指定
仲裁员的指定程序;仲裁员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庭前工作
仲裁立案;仲裁答辩;证据交换与庭前评议。
第六章 庭审程序
庭审程序的特点;庭审程序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七章 仲裁裁决的撤销与执行
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的执行。
第五编 法律咨询、顾问业务基本技能
基本要求:
1.了解法律咨询、法律顾问和律师调查、代书等工作方式。
2.重点掌握法律顾问和律师调查的基本技能。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法律咨询
基本环节;常见问题的咨询与答复;解答法律咨询应注意的问题。
第二章 法律顾问
顾问律师的聘用;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法律顾问操作实务。
第三章 律师调查
调查取证的原则和内容;调查取证的途径和方法;辩护律师进行调查取证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第四章 代书
基本原则和应注意的问题;常用法律文书。
第五章 其他律师常用法律文书
其他常用法律文书的制作;撰写法律文书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第六编 合同业务基本技能
基本要求:
1.了解合同业务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技能
2.重点掌握合同起草和修改的基本技能。
基本内容:
第一章 对合同业务的入门指引
律师合同业务的基本情况;律师合同业务的基本理念;合同原理及质量控制。
第二章 合同的审查及基本技能
合同审查前的应知内容;对合同法律问题的审查;对合同表述问题的审查;合同审查中的特殊工作;合
同审查工作成果的提交。
第三章 合同的修改及基本技能
合同修改的目标与理念;合同中法律问题条款的修改;对合同表述问题条款的修改;合同修改实例;合同修改工作成果的提交。
第四章 合同的起草及基本技能
各类合同素材的特点;对合同整体问题的考虑;合同起草中的几个细节考虑;合同起草中的特殊工作;合同起草实例。
第七编 公司业务基本技能
基本要求:
1.了解律师公司业务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技能
2.重点掌握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等业务中律师应掌握的基本技能。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概说
第二章 律师应掌握的公司要素
登记公示的公司要素;投资交易中的公司要素。
第三章 律师应掌握的公司治理结构
律师应当掌握的公司治理理念;律师应当熟练运用的章程自由条款。
第四章 对公司的法律尽职调查
准备尽职调查;开展尽职调查;完成尽职调查。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惠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1号
《惠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业经2008年9月11日十届6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2月1日起实施。
市长:李汝求
二OO九年一月十二日
惠州市扶助残疾人办法
第一条 为帮助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经济文化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户籍在我市的残疾人,可按照本办法获得扶助;户籍不在我市的,可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第八项,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七条获得扶助。
第三条 康复扶助。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贫困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制度,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城乡医疗和社会保障范围,帮助贫困残疾职工和农村残疾人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贫困残疾人实施康复救助。
(二)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贫困残疾人,给予适当补助。
(三)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区财政负担。
(四)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各承担50%。
(五)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即肢残、视力残、精神残、智力残一级)实施特别康复护理救助。每人每月发给康复护理费50元,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对有康复需求的贫困残疾人,各级政府康复机构要实行康复费用减免救助制度。
(六)各级政府必须加强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建设。各级基层卫生机构必须建立残疾人康复指导机构。全市必须实行残疾儿童早报制度。
(七)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白内障复明手术、精神病人治疗、肢体残疾人(偏瘫、截瘫、脑瘫、截肢、小儿麻痹后遗症、骨关节病)治疗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范围。贫困残疾人就医,乡、镇卫生院免收挂号费;县、区以上公办医院免收普通挂号费,并减收20%的床位费、检查费和手术费。
(八)县、区以上公办医疗机构免收残疾儿童的残疾检查鉴定费。各级医疗机构对残疾人实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
(九)残疾人联合会对贫困残疾人、有困难的学龄前残疾儿童、残疾孤儿和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实施康复救助。
第四条 生活扶助。
(一)民政部门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应当优先安排进福利院、敬老院供养;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当确保纳入低保救助范围。
(二)公安部门对残疾人及其配偶、子女申请户口迁移,符合迁移条件的,应当优先办理,并免收有关费用。
(三)每年“全国助残日”、“国际聋人节”、“国际盲人节”、“国际残疾人日”,残疾人所在单位应给相应类别的残疾人放假1天,并开展相关慰问活动。
(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当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当优先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并主要以实物配租的方式安排住房。
(五)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的,在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回迁地域、住房楼层等方面,在国家相关政策许可的范围内给予残疾人适当照顾。
(六)农村残疾人申请宅基地时,在服从村镇规划的前提下,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应当优先安排,并对贫困残疾人家庭给予适当补助。
(七)供电、供水部门对残疾人申请安装生产和生活用电用水应优先批准安装,并对贫困残疾人家庭给予减免安装费用。
(八)电信、有线电视管理部门对残疾人申请安装电话和有线电视应优先批准安装,并对贫困残疾人家庭给予减免安装费用。
(九)盲人和重度(一级)肢残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城市市区公共交通工具;其他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享受减半优惠。
(十)公办停车场所应免费给下肢残疾人停放代步交通工具。
(十一)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免费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中心)、科技活动中心、公园、动物园、旅游风景区等公共场所;对盲人、智力残疾人、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可以允许1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
(十二)公共体育训练场所应免费提供给残疾人使用。
(十三)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办理图书馆借书证、阅览证。
第五条 教育扶助。
(一)各公办普通学校应就近招收适龄残疾少年儿童入学,不得拒收残疾学生。本市行政区域内大中专院校不得拒绝招收达到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残疾考生。
(二)对考取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及普通高中的残疾学生,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其中本科以上5000元,大专3000元,中专(中职)和普通高中1000元。通过自学考试或成人教育获得中专(中职)以上学历的分别给予奖励,其中本科以上奖励2000元,大专奖励1000元,中专(中职)奖励500元。资助费或奖励金由残疾学生凭入学通知书、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到县、区残联申报,市残联负责审核。经费由市、县(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承担50%。
(三)各类公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接受符合相应条件的残疾人参加职业技术培训,并减免培训费用;减免费用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开支。
第六条 就业扶助。
(一)劳动保障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将当地有求职愿望的残疾人登记造册,免费办理求职登记或者失业登记,免费进行职业指导,优先提供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档案保管和推荐就业等服务。
(二)有条件的公办医疗机构应当安排具备执业资格的盲人专业按摩人员就业;对个体开业的盲人按摩所,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申办私营企业的,应当优先给予办理。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准予登记,具备条件的可以当场核发营业执照。
(四)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申办私营企业的,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对申请个体行医的残疾人,符合办医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证照。
(六)对贫困残疾人首次从事个体经营的,各级政府应给予适当的启动资金扶持,扶持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开支。
(七)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照顾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七条 法律扶助。
法律服务机构对残疾人申请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抚恤金,办理司法鉴定、公证等法律事务,应当优先受理。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先给予法律援助;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应适当减收有关费用。
第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依法履行职责,应当给予残疾人扶助而未给予的,或者滥用职权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贫困残疾人是指持有由当地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贫困证明的残疾人。
第十条 县、区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