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7:56:01  浏览:83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办法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8〕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办法》已经2008年11月3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规范政府新闻发布工作,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闻发布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充分发掘新闻资源,通过新闻媒体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进一步促进政府工作职能和作风的转变,不断提高政府工作水平、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新余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与社会公众的沟通,推进政府政务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进行新闻发布活动(以下统称新闻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进行新闻发布活动,应遵循下列原则:



㈠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正确的舆论导向;



㈡维护团结和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㈢突出全市中心工作和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㈣内容全面、准确、主动、及时;



㈤按权限发布。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



㈠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包括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重大方针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㈡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活动安排、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等及其进展情况;



㈢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阶段性成果和重大成就;



㈣就市内外关注的重大热点问题阐明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主张;



㈤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一些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介绍事件进展情况、政府举措和公众防范措施等;



㈥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解决情况;



㈦针对外界对市人民政府工作所产生的误解、疑虑以及歪曲和谣言,解疑释惑,澄清事实,驳斥谣言;



㈧需要发布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新闻发布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㈠违背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社会主义道德规范;



㈡未经核实的新闻;



㈢与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㈤影响社会稳定、不宜公开报道。



第七条 新闻发布采取下列方式:



㈠新闻发布会;



㈡背景吹风会;



㈢组织记者集体采访、单独采访;



㈣以政府新闻发言人的名义发布新闻公报、声明、谈话;



㈤答复记者的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问询;



㈥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刊物)和市重点新闻网站发布政府信息和新闻等。



第八条 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担任。重大新闻,可以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发布。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闻发言人由该部门负责人担任。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将确定的新闻发言人人员名单以及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报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新闻发言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践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㈡熟悉情况,精通业务;



㈢具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沟通能力和严谨的表达能力;



㈣严守纪律,应对机敏,知识面广,敢于负责。



第十条 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㈠组织拟定新闻发布计划、发布内容、发布材料,提出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时间;



㈡在新闻发布会上向新闻媒体发布新闻;



㈢根据工作需要,在新闻媒体上发表谈话;



㈣根据实际需要,邀请市政府领导或部门领导发布新闻。



第十一条 新闻发布的时间:



㈠新闻发布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有重大事项经批准随时进行;



㈡遇重大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后以最快速度随时发布。



第十二条 新闻发布内容审批程序:



㈠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和市人民政府各位副市长根据阶段性工作提出需要发布的内容,报市长批准;



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需要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新闻的,提出发布内容,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同意后,报分管副市长批准。



按照前款第㈡项规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新闻的,承办单位应填写审核表,并形成新闻发布稿,提前3天向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布新闻。



第十三条 新闻发布会一般由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会同涉事单位安排。



第十四条 市政府新闻发布会除特殊安排外,向所有具有采访资格的中外新闻媒体记者开放,包括持有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记者证件、具备采访资格的港澳台地区新闻机构记者,以及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来访的境外新闻机构记者。



参加新闻发布会的记者,由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安排和邀请。



第十五条 新闻发布会由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主持。



第十六条 新闻发布会程序包括:



㈠主持人宣布新闻发布会开始,介绍新闻发言人及相关人员;



㈡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



㈢新闻发言人及相关人员答记者问(记者需提问时,应举手示意,由主持人确定;记者提问前,应首先说明自己的身份);



㈣主持人宣布新闻发布会结束。



第十七条 使用后的新闻发布稿件(含电子文档资料),由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立卷保管,并定期向档案管理单位移交。



第十八条 市直新闻单位根据新闻发布会发出有关新闻,必须在报道的开头写明“据市政府新闻发布会消息”,并按照有关规定按时刊发或播出,对该新闻的主题不得随意修改。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由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㈠未经批准擅自发布新闻或超越批准范围发布新闻的;



㈡未经授权以单位名义或以个人身份发布新闻的;



㈢进行各种形式有偿新闻活动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13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一年十月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应当适应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具体工作。
  省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配合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共同做好机构编制监管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管理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应以职能的科学配置为基础,做到职能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规范,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变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
  (二)报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
  (四)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前,应当广泛调研、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省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和省人民政府常设的议事协调机构。
  省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
  第八条 设立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机构的类型、名称、职能、级别和隶属关系;
  (三)内设机构的名称、级别和职能划分;
  (四)与业务相近的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能的划分;
  (五)机构所需的编制;
  (六)机构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撤销或者变更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撤销或者变更机构的理由;
  (二)撤销或者变更机构后职能的消失、转移情况;
  (三)撤销或者变更机构后编制的调整和人员的分流。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常设的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变更,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设立省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承担办事职能的具体工作部门;为处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还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或者撤销的期限。
  设立省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和省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设立处级内设机构。省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处级内设机构。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处级内设机构调整(包括增设、撤销或者变更),由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向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调整方案,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增设处级内设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增设机构的必要性;
  (二)增设机构的名称、级别和职能;
  (三)与业务相近的其他内设机构职能的划分;
  (四)增设机构所需的编制。
  撤销或者变更内设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撤销或者变更机构的理由;
  (二)撤销或者变更机构后职能的消失、转移或调整情况;
  (三)撤销或者变更机构后编制的调整。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名称应当规范、明确,并与该机构的类型和职能相称,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一般称委、厅,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一般称局、办,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一般称处、室。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原则上不设科级机构,如情况特殊确需设立科级机构的,应事先报经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
  科级机构设置的具体情况,应当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章 编制管理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编制在国务院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内依据职能配置和业务范围,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
  前款所称编制,包括人员的定额和领导职数。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编制方案,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行政机构的编制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机构人员定额和人员结构比例;
  (二)机构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编制在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立时确定,并以此作为单位人员调配、干部任免和财政拨付经费的依据。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增加或者减少编制,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核、报批。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原则上不单独确定编制,其职能由相关部门承担的,所需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内部调剂解决。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得擅自超编使用人员,其领导人员应当在确定的职数限额内任命、调配。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每年向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供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做好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第二十四条 对擅自超编的人员,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行政经费;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不得据此办理调配、社会保障、户口迁移等手续。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建议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监察等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设立或调整内设机构及其级别的;
  (二)擅自扩大职能的;
  (三)擅自变更机构名称的;
  (四)擅自超过核定的编制使用工作人员和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
  (五)对擅自超编的人员拨付行政经费、办理调配、社会保障、户口迁移等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时间及时撤销议事协调机构的;
  (七)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中有违法失职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参照或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省级机构,其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7〕122号


  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办法》已经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和省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领导小组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分类管理、分类考核”的精神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政府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省九次党代会提出的各项任务,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大力推进改革创新,积极主动地做好省政府的各项工作。
  (一)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事业全面发展。通过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实绩,使省政府部门在构建促进中部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构建和谐湖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中,开拓进取,奋发有为,确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完成。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适应新形势,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充分调动和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健全政府工作的落实机制、激励机制、责任追究机制,提高各部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
  (三)规范省政府部门内部管理。在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基础上,通过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将目标任务逐层分解,落实到每个单位、处室和个人,使各级领导和每一个机关工作人员对所要完成的工作、完成的状态等做到心中有数,增强工作的系统性和主动性。
  (四)激发机关工作人员争先创优的工作热情。通过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总结近年来政府部门管理创新的经验,总结机关工作人员面向基层、改善服务的经验,调动部门之间比、学、赶、帮、超的积极性,努力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
  第三条目标管理的对象为列入省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的省政府组成部门、省政府特设直属议事办事部门、省政府直属副厅以上事业单位等。
  第四条目标管理工作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注重发展。突出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管理、检查、考核和奖惩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充分考虑不同部门的工作性质和职能分工,以及目标实现的难易程度、任务的轻重,坚持责任、权力和义务相统一,鼓励部门争先创优、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三)公开透明、民主监督。广泛听取多方面的意见,充分体现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使考评工作处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
  (四)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对目标任务的制定和考评要以定量为主,兼顾定性,做到定量与定性相结合。
  (五)平时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在抓好年度全面考评的同时,建立目标责任制日常管理档案,跟踪了解各部门目标责任制工作进展情况,对各部门目标责任制工作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目标管理体系
  第五条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省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为总责任人,副省长对省长负责,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分管部门目标的实施。
  (二)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省长、副省长负责,并协助分管省长督促协调相关部门目标的实施。
  (三)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目标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目标的实施,其他分管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部门主要责任人负责,共同组织本部门目标的实施。
  第六条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成立省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其他有关副秘书长、省政府政务督查室主任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省政府部门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评、奖惩等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设在省政府政务督查室,办公室主任由省政府政务督查室主任兼任,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为办公室成员单位,负责省政府目标管理日常工作。
  (三)省政府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管理制度,落实目标管理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目标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目标制定的依据。
  (一)省委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及《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全年工作目标;
  (二)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及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重要工作任务;
  (三)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四)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和职能分工,由本部门完成的主要业务工作;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需要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管理的其他重要工作。
  第八条各部门制定的目标既要与全省工作的总目标相衔接,又要突出本部门的职能;既要保证省委、省政府全面工作的完成,又要突出省委、省政府的重点工作;既要体现积极向上、抢前争先、奋发有为、“跳起来摘桃子”的精神,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标准,并确定相应的发展速度和增减幅度,又要实事求是,简明扼要,便于考评。
  第九条目标由主要职能目标和共性目标两部分构成。主要职能目标是指省政府部门主要职能工作任务和上级交办的重要工作等,主要是围绕服务全局、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确定本系统必须完成的重要职能工作目标。共性目标是指省政府部门都应完成的机关内部建设等共同性工作任务,包括机关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编制管理、保密工作等方面的目标,由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下达。
  第十条目标的制定。
  (一)年初,各部门按本办法第七、八、九条的要求制定本部门的职能目标报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涉及到与有关部门共同完成的目标任务,应与有关部门协商,落实主办、协办单位责任,并明确本部门应完成的目标任务。不能协商一致的由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确定。
  (二)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对各部门上报的职能目标进行复核,分别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审定,提交省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与部门主要负责人正式签订目标责任书。部门主要负责人职务变动时,由继任者承担目标责任书规定的责任。
  第十一条目标的分解。当年一季度,各部门根据省政府下达的目标,按照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的具体要求,完成目标的分解任务,逐项明确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目标完成的要求和时间,并将分解落实情况报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
  第十二条各部门要随时掌握目标完成的进展情况,分析目标完成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研究解决。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对各部门实施目标责任制的情况实行动态管理,逐一建立目标管理考评档案,全过程了解目标完成进度,并适时抽查,对重点目标进行跟踪督办,将抽查和督办情况及时向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同时,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对各部门实施目标责任制的进展情况、经验和作法、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目标一经确定,必须维护其严肃性、权威性,不能随意修改。在目标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按时保质完成目标任务,确需调整目标的,责任单位应在当年11月1日前提出书面请示,经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复核,分别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和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提请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四章检查与考评
  第十四条对各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的检查、考评,采取日常检查、年中抽查和年终考评等方式进行。
  (一)自检自查和随机抽查。各部门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随时掌握工作进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将随机对各部门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
  (二)年中抽查。当年7月上旬,各部门对上半年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同时,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组织人员对部分部门进行抽查。7月下旬,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将各部门自查和抽查情况综合汇总后报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
  (三)年终考评。次年年初,各部门对上年度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同时,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各部门上年度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考评。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根据日常检查、年中抽查、年度检查和考评结果形成省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报告,经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委、省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检查与考评的内容。
  (一)各项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第一责任人组织实施目标责任制的情况;
  (三)部门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管理制度和目标管理的情况。
  第十六条年度综合考评由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从有关部门抽调工作人员组成考评小组,按分工要求,主要采取听、查、议、评等方式对各部门进行考核。
  (一)听取部门关于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情况的汇报;
  (二)对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逐项逐条核查,并进行量化打分;
  (三)组织部门机关干部、职工对本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四)由考评小组分别对各部门提出考评报告;
  (五)采取一定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各部门的意见和反映,进行第三方评估。
  第十七条年度综合考评由目标考核、第三方评估、争先创优考核三部分构成。目标考核、第三方评估按百分制进行考核计分,其中:目标考核分值占80%,第三方评估分值占20%,争先创优考核按实际加分和减分的形式进行。年度综合考评得分=目标考核得分×80%+第三方评估得分+争先创优考核得分。
  第十八条目标考核由职能目标考核和共性目标考核构成,按百分制计分,其中:职能目标占70%,共性目标占30%。目标考核得分=职能目标考核得分×70%+共性目标考核得分×30%。
  (一)职能目标项目中每一条均按100分计算,按时按要求完成的计满分,未全面完成的按实际完成任务的百分比计分。每个项目中每一条得分之和除以该项条目数为该项得分。职能目标项目得分之和除以职能目标项目的条目数为职能目标考核得分。
  (二)对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工作、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考核,以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的工作标准为准;对电子政务建设工作的考核,以省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湖北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细则及办法》为准。
  (三)共性目标的评分标准以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下达的评分标准为准。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等工作目标不达标,以及领导班子成员中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扣除该项的全部分值,并取消其评先资格。
  (四)调整的目标经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报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年终由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根据目标完成情况,比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分。
  第十九条第三方评估由领导评估、服务对象评估两部分组成,其中:领导评估占5分,服务对象评估占15分。
  (一)领导评估分三个层次(“四大家”现任省级领导,省直厅局主要负责人和市、州、直管市、林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无记名投票,其中:“四大家”现任省级领导评估计分权重占40%,省直厅局主要负责人和市(州)党政主要负责人评估计分权重占30%,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评估计分权重占30%。由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
  (二)服务对象评估。根据不同部门工作职责确定不同的测评项目,有针对性地选择若干服务对象进行测评。由省统计局在广泛征求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服务对象评估方案,经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和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争先创优考核按实际加分和减分的方式进行。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给予加分:
  1获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性工作或单项性工作表彰的(以文件、奖状、奖牌、证书为准,下同)分别加1分、06分,等次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06分、05分、04分。
  2获国家部委(不含下属办公厅、司、局,下同)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性工作或单项性工作表彰的分别加05分、03分,等次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03分、02分、01分。
  3每超额完成任务1个百分点加001分,超额完成任务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由考评小组提出初步意见并说明情况,由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认定。
  4工作经验、政策建议被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并被中办、国办或省委、省政府刊物印发各地各部门参阅的分别加02分和01分。
  5目标管理工作经验被省政府办公厅通报转发的加005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给予扣分:
  1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扣1分。
  2受到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扣05分。
  3未能正确有效地履行职责,本部门及垂直管理系统出现问题,被中央主要新闻媒体曝光,查有实据的扣05分。
  4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败诉的扣05分。
  5目标管理工作不力被省政府办公厅通报批评的扣005分。
  第二十一条奖励加分不包括本部门内设机构、个人和本系统下属单位。同项内容多次获奖或多次扣分,按最高级别加分或扣分,不重复计算。加分项目或减分项目必须向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提供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经认定后,方可作为加分或减分的依据,并将相关证明的复印件报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存档。因获取证明资料较晚,未能列入当年加分或减分的项目,可以延续到次年作为加分或减分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年度考评划分为先进单位、达标单位、未达标单位三个档次。由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年度考评情况提出达标线报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年度考评总分在达标线以上的为达标单位,否则为未达标单位。
  第二十三条先进单位的评比。
  (一)先进单位在达标单位中产生。为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采取对省政府部门分类分配比例的方式评比先进单位。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按省政府部门达标总数的30%从高分到低分分三类提出先进单位建议名单,省政府组成部门占50%左右、省政府特设直属议事办事部门占30%左右、省政府副厅以上事业单位等占20%左右。
  (二)先进单位建议名单经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连同达标单位和未达标单位一并提请省长办公会议审定。
  (三)省政府部门产生的先进单位由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公示。
  第五章奖惩办法
  第二十四条经考核评比确定的先进单位和达标单位,由省委、省政府通报表彰;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对先进单位、达标单位发放一次性奖金,奖金额度以省委、省政府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未达标单位由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并在1个月内写出整改报告,由分管省长负责对部门班子成员进行诫免谈话,限期整改。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党纪政纪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年终考评结果送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委组织部,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每年对上一年度省政府各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对在目标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适当方式进行表彰。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