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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工作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5:46:28  浏览:86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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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工作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工作办法》的通知

合政〔2008〕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工作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十月十二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及政协建议案和提案的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是指:

  (一)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议案;

  (三)市人大常委会向市政府提出的审议意见;

  (四)市人大代表书面建议;

  (五)市政协主席会议或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的向市政府提出的建议案;

  (六)市政协提案。

  第三条 市政府办理工作在市长领导下进行,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分管,市政府政务督查与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督查与目标办)具体负责对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办理议案、建议及建议案、提案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第四条 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是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政府坚持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支持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发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主体作用,推动政府工作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的重要保证。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努力办好每一件议案、建议和建议案、提案。

  第二章 交办与承接
  
  第五条 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应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确定承办单位。

  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由市政府办复,由市政府督查与目标办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议案和市政协建议案由市政府办复,由市政府督查与目标办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市政府后,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

  市人大代表建议在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委转市政府办公厅后,由市政府督查与目标办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

  市政协提案在市政协提案委确定承办单位后,由市政府督查与目标办负责备案。

  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交办机关应明确主办和会办单位。

  第六条 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议案、建议和建议案、提案后,要逐件登记,并在收件后10日内将回执单退回交办机关。对不属于本单位和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向交办机关作出说明,经同意后方可退回,不得延误或自行转办。

  第三章 办理与答复
  
  第七条 承办单位对承接的议案、建议和建议案、提案,要及时研究,认真组织落实。对其提出的应该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切实解决;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或不可行的,应实事求是作出说明,以取得代表或委员的谅解。

  议案、建议案和省、市领导批示的重要建议、重点提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主持办理,认真解决办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八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要加强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与交流,主动通报情况,征询意见,协商办理,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办理建议和提案数较多的承办单位,每年应安排1—2次办理情况通报会。

  第九条 承办单位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会议期间收到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能够在会议期间办复的,应在会议期间抓紧办理,并书面答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

  第十条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和提案,指明分别办理的,由有关承办单位分别办理并答复;指明主办和会办单位的,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办单位共同做好办理和答复工作,并主动将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要积极与会办单位沟通、协商,做好意见汇总工作后及时答复。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要协商一致后再答复。

  第十一条 办理议案、建议和建议案、提案,必须按统一格式行文,以公函的形式予以答复,并注明联系电话和联系人。承办单位的内设机构或下属机构不得直接答复。办复政协提案,还应根据办复情况作出不同标记: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受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只能以后研究解决的,用“C”标明;所提问题留作参考或不可行的,用“D”标明。答复函要针对议案、建议和建议案、提案中的意见逐条答复。

  办理议案、建议案和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承办单位要按照要求,提前将办理情况报送市政府督查与目标办,由市政府负责答复。

  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由承办单位负责答复。答复函中应附有《征询人大代表办复意见表》,对联名提出的建议,只需将《征询人大代表办复意见表》寄给领衔代表。答复函分别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委和市政府督查与目标办。

  办理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由承办单位负责答复。答复函主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抄送市政府办公厅。

  办理市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负责答复。答复函主送提案者,并应附有《办复意见征询表》。答复函分别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和市政府督查与目标办。

  内容相同的建议或提案,可以并案办理,但必须分别答复人大代表或提案者。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会办单位应在离办理期限25日前将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

  第十二条 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承办单位应尽快办理,及时答复。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一般应在2个月内办复;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市政协建议案、提案,一般应在3个月内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复的,应向交办机关作出说明,经同意后,可相应延长办理时限,但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

  对有特别时限要求的,按特别要求办理。

  第四章 复查与总结
  
  第十三条 议案、建议和建议案、提案办复后,承办单位要组织自查,对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解决的意见和建议,要制定跟踪落实措施。

  第十四条 经征询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意见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要根据反馈意见和按照交办机关的要求,及时研究,组织复查:

  (一)办理不当的,要采取措施,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

  (二)无法解决的,要再次向人大代表和提案者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三)需有关部门协助解决的,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

  复查一般应在收到征询意见后1个月内完成,并书面答复人大代表或提案者,复查答复函抄送市政府督查与目标办,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委或市政协提案委。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基本结束后,应按要求对办理工作进行总结,并将书面总结材料分别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和市政府督查与目标办。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对需要进一步落实的建议和提案进行一次检查,检查情况抄送市政府督查与目标办。

  第十七条 市政府不定期对办理工作进度和质量进行督查,适时进行重点抽查,促使答复的事项全面落实。每年办理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将对办理工作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答复函件,要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归档一般应在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体会议召开后1个月内完成。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九条 市政府对办理工作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年底进行考核,由市政府督查与目标办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一)无领导分管,无专(兼)职人员负责办理工作的;

  (二)久拖不办,贻误工作的;

  (三)遗失建议、提案文本的;

  (四)敷衍塞责,草率应付的。

  第二十一条 办理工作受到通报批评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并追究分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政府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办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区人大、政协机关转交市政府部门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按来信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督查与目标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暂行规定》(合政〔1999〕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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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市区地名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盐政办发[2004]44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地名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盐城市市区地名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 O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盐城市市区地名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规范地名有偿使用行为,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有偿使用,是指市区范围内需要命名或更名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建(构)筑物和市政设施,经企(事)业单位自愿申报、市政府批准并缴纳有偿使用资金后,使企(事)业单位取得以其单位或产品、商标的名称命名的权利。
第三条 凡申请有偿使用的地名,必须符合地名管理有关规已,卢巳0
第四条 市区范围内的道路、居民区、广场、桥梁等名称可以实行有偿使用。
第五条 申请有偿使用地名的对象必须是本市或外地在本市的形象好、影响大、知名度高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 申请有偿使用地名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地名管理规定,向市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资格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
同一建(构)筑物或市政设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事)业单位申请使用地名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地名使用人。
第七条 地名有偿使用的资金收取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民政局商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地名有偿使用的时限一般为10年;超过使用期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办理继续使用手续。
第九条 地名有偿使用收取的资金,由政府统一管理使用。主要用于市政建设及地名标志设置、公告费等支出以及因地名更改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相互增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国政府 澳大利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相互增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5年4月12日 生效日期1985年4月16日)
              (一)我方去文

澳大利亚外交部长海登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之间一九七八年九月十八日于北京进行的换文建立的总领事馆之外,双方就相互增设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澳大利亚政府在其现有驻上海总领事馆之外,在中国两个适当的城市增设总领事馆。澳大利亚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其现有驻悉尼总领事馆之外,在墨尔本、佩思增设总领事馆。双方上述各总领事馆的领事区域,将另行商定。

 二、有关两国间领事关系的事宜,双方政府将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处理。
  上述内容如蒙阁下代表澳大利亚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阁下的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阁下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吴 学 谦
                             (签字)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二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吴学谦阁下:
  我谨提及阁下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二日关于澳中互设总领事馆的来照,上述总领事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之间一九七八年九月十八日于北京进行的换文建立的总领事馆之外增设的,该照会英译文全文如下:
  (内容见我方去文)
  我谨代表澳大利亚政府确认,澳大利亚政府接受阁下照会的内容并同意阁下照会连同本复照即构成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本复照签发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澳大利亚外交部长
                           比尔·海登
                           (签字)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六日于堪培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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