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评选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4:54:24  浏览:94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评选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评选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政发〔2008〕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评选及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丽水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评选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人民政府对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重视和关心,弘扬劳模精神,表彰先进,充分调动和激发全市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评选表彰设两种荣誉称号:丽水市劳动模范、丽水市模范集体。

第三条 凡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不同岗位上对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或模范遵纪守法的个人和集体,均可成为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评选对象。

第四条 评选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原则:

(一) 实事求是,面向基层,面向一线;

(二) 公开、公平、公正和群众公认;

(三) 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第五条 丽水市人民政府对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进行表彰和奖励。

丽水市人民政府委托市总工会负责做好全市范围内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丽水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具体负责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审批工作。

第六条 市纪检监察、组织、宣传、政法、财政、税务、人事、劳动、发改、经贸、农业、工商、教育、卫生、计生、审计、环保、安监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评选管理工作。



第二章 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评选



第七条 丽水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原则上每5年评选一次。

第八条 评选劳动模范的程序是:

(一) 基层单位民主推荐;

(二) 资格审查。法定行政机关依权限对劳动模范推荐人选进行审查;

(三) 公布评议。由一定机关以一定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 逐级向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推荐;

(五) 市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审批;

(六) 市政府发文公布。

第九条 劳动模范名额的确定和分配及各业人员的比例参照各县(市、区)国内生产总值和从业职工人数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 评选劳动模范的条件是:

(一) 在深化企业改革,推动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者;

(二) 为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作出突出贡献者;

(三) 为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计生、环保等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者;

(四) 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增进民族团结,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五) 在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者;

(六) 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作出突出贡献者;

(七) 在其他方面对国家和人民作出突出贡献者。

第十一条 除特殊情况外,各级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必须具有一定的基础荣誉。市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其基础荣誉原则上应获得过县(市、区)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第三章 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举行一定的仪式进行表彰,发给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一定数额的奖金或奖品和以资证明的证书、奖章或奖牌。对于个人奖励载入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 评选为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个人、集体,由市人民政府分别授予“丽水市劳动模范”和“丽水市模范集体”荣誉称号。

“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由市人民政府同时授予“丽水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在丽水市级新闻媒体进行张榜表彰。



第四章 劳动模范的待遇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依照相关规定建立市级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制度和医疗补助制度。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的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视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情况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对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一般每两年分别由县级以上总工会组织一次健康体检,建立医疗档案。市总工会不定期组织部分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到外地短期疗休养。



第五章 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管理



第十八条 劳动模范实行分级管理。市总工会主要管理市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因工作关系调入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县(市、区)级劳动模范。

县(市、区)总工会除管理本辖区内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外,还应管理本县(市、区)人民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

日常工作以基层单位管理为主,重大情况变化要及时报告上级工会。

第十九条 加强劳动模范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听取劳动模范的建议和要求,组织开展一些具有社会意义的活动。同时,要关心劳动模范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尽可能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第六章 荣誉称号的取消



第二十条 市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主要先进事迹属伪造的;

(二)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的;

(三)犯严重错误,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留用察看处分的;

(四)品行堕落,在群众和社会中影响极坏的;

(五)非法离境的。

第二十一条 取消市劳动模范的荣誉称号,应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按评选审批程序逐级上报,由原命名机关取消荣誉称号并收回荣誉奖章、证书,从撤销荣誉称号之月起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省部属单位,其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的,参加所在县(市、区)评选;党组织关系不在地方的,如有符合条件的推荐人选,应及时与所在县(市、区)联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丽政发〔2003〕25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杭州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杭州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的决定

(2010年6月30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杭州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1991年9月27日杭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2年1月18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关于规范商业个人住房贷款中二套住房认定标准通知

杨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首府)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解读】:计算套数以购房家庭为单位,及家庭成员名下实际拥有住房数量。主要认定点为:哪些人属于家庭成员?条款上范围应为配偶、未成年子女,若成年子女是否可另计为独立一户的家庭成员?实际拥有是为实际居住权、使用权还是实际产权呢?

  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解读】: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的主要是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信息,查询方式:依申请、凭授权。实践中,有很多为隐名权利人,如实际出资,借他人名义登记等等。查询结果很难真正体现,消极提供虚假信息大有作为。


  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解读】:书面诚信保证局限于借款人,如家庭成员故意隐瞒借款人,导致不良信用记录,责任谁来承担呢?房产个税出现时已做过相类似的保证书,仅仅一个不良记录估计是很难制约不诚信的啊。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解读】:简而言之,借款人未贷家有。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解读】:简而言之,借款人已贷又贷。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解读】:简而言之,贷款人确信已有。
  四、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解读】:简而言之,能不能提供,差别化对待,停放可控制。(买卖一、二手房关于贷款的约定一定要小心,不要违约纠结在贷款上)
  五、各地要把城市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作为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数据不完备的城市,要进一步完善系统;尚未建立房屋登记系统的城市,要加快建设。2010年年底前各设区城市要基本建立房屋登记信息系统。

  要加强住房信息查询管理工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及《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8〕84号)进行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对提供虚假查询信息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解读】:对提供虚假查询信息的(应包括借款人、房地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