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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乡村旅游区(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57:27  浏览:99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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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乡村旅游区(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府〔2007〕162号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乡村旅游区(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乡村旅游区(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苏州市乡村旅游区(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保护和开发利用乡村旅游资源,规范乡村旅游区(点)经营行为,促进乡村旅游健康有序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苏州市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乡村旅游区(点),是指以具有乡村特点的生产生活方式、田园居所景观、民俗文化风情等自然人文资源为吸引物,利用庭院、果园、花圃、堰塘、农场等场所开展旅游接待服务,为旅游者提供观光、娱乐、休闲、度假、餐饮、购物、农事体验等旅游活动的地区(点)。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乡村旅游区(点)的经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成立乡村旅游工作领导小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乡村旅游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农林部门应当将乡村旅游纳入新农村建设,指导、扶持乡村旅游的发展。
公安、卫生、质监、物价、环保、工商、税务、建设、规划、国土、交通、文广、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乡村旅游区(点)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苏州市乡村旅游协会及各县级市、区乡村旅游分会,应当强化行业自律,互通市场信息,共推旅游品牌,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第六条 乡村旅游区(点)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自愿申请、公开评定的原则。
第七条 市、县级市、区可以成立由旅游、农林、行业协会以及专家组成的乡村旅游区(点)评定工作小组,负责市、县级市、区乡村旅游区(点)的评定工作。
第八条 申请评定乡村旅游区(点)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符合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等;
(二)设置游客接待中心,配有讲解员、旅游咨询、游览项目介绍、投诉处理等服务功能和专职工作人员;
(三)环境整洁,交通便捷,设有停车场地,建筑安全可靠,具备必要的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
(四)生活垃圾集中进行处理,废水经过处理后达标排放,油烟、废气应当经处理后达到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乡村旅游区(点)内的景点、道路、厕所等应当设置中英文对照的指示牌、参观说明牌,标识规范、醒目;
(六)乡村旅游区(点)应当设有基本的医疗救护点,配有基本的医疗救护设施和人员,医务人员要持证上岗值班;
(七)管理及服务人员要具备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法律、法规规定要有资质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八)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食品卫生许可证、消防意见书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证照,文明经营、诚信服务。
第九条 申报乡村旅游区(点)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苏州市乡村旅游区(点)申请表;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上款申请材料、上报数据的真实性由申报单位负责。
如发现申报材料数据弄虚作假的,则取消参评资格。
第十条 乡村旅游区(点)评定,应当按照自检——申请——初评——评定—— 公告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乡村旅游区(点)自检结果达到规定标准的,向所在地乡村旅游区(点)评定工作小组申请。经所在地乡村旅游区(点)评定工作小组初评后,报市乡村旅游区(点)评定工作小组评定。评定合格的乡村旅游区(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颁发“苏州市乡村旅游区(点)证书和铜牌”。
第十二条 评定小组应当依据各项评定标准,采取现场检查、资料审核、抽样调查等方法公开评定。
第十三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乡村旅游区(点)投诉制度,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和处理旅游者投诉。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旅游者的投诉,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投诉者;对应当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应当在5日内移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30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并告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乡村旅游区(点)经营者实行标准化、规范化服务。乡村旅游区(点)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事乡村旅游区(点)服务和管理人员的岗位业务培训,提高标准化、规范化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 未取得乡村旅游区(点)证书和铜牌的旅游经营者,不得假冒等级标志和称谓。
第十六条 乡村旅游区(点)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出售商品和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货真价实。
第十七条 乡村旅游区(点)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一)强行拉客、欺客宰客;
(二)强行向游客推销物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
(三)任意哄抬价格或者以其它方式巧取利益;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五)欺行霸市,诋毁他人名誉;
(六)有低级、粗俗、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项目;
(七)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
(八)使用无营运资质的车船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乡村旅游区(点)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配备安全设施和设备,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 乡村旅游区(点)经营者对旅游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活动项目安全说明牌,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乡村旅游区(点)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所在地公安、卫生、环保、质监、交通、建设、旅游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乡村旅游区(点)内从是食品生产经营和公共场所直接为游客服务人员,应当持有卫生部门统一颁发的健康证,方可上岗。
第二十一条 举办乡村旅游节庆或者以旅游名义举办的公众咨询、展销、促销、交易会、赛事等各种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举办方要制定安全保卫方案和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报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前,要书面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乡村旅游区(点)可以根据接待承载能力,实行游客总量控制并公示。游客总量达到控制标准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进行疏导,并采取分时进入或者限制进入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乡村旅游区(点)评定工作小组应当定期对取得苏州市乡村旅游区(点)证书和铜牌的单位进行复核。经复核达不到标准的,由乡村旅游区(点)评定工作小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标准的,取消苏州市乡村旅游区(点)证书和铜牌。
凡被取消乡村旅游区(点)证书和铜牌的,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评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属公安、卫生、工商、税务、质监、物价、建设、规划、国土、环保、交通、文广、宗教、旅游等行政管理范围的,分别由上述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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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迟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强制实施时间的第38号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迟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强制实施时间的第38号公告

2003年认监委第38号公告

由于一些客观原因,给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申请、送样检测和工厂审查的进程带来了一定的影响,现决定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强制实施时间,由2003年5月1日推迟至2003年8月1日。
在此期间,有关申请人应尽可能利用认证机构网络进行网上申请;对已获得认证证书的,请向标志发放管理中心邮购认证标志。
特此公告。

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中储物流业务合同管理之初探


在物流营销和服务工作中,合同,是确定我们物流企业与客户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最重要的法律文本。根据我们的物流实践,我们认识到,合同既是业务开发最终确定的结果,也是业务实施过程中对照执行的依据,更是解决业务纠纷主要的依据。薄薄的一纸合同,其重要性显而易见。能否实施有效管理,把好物流业务合同关,是影响中储股份物流营销和服务战略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建立业务合同谈判机制
形象地说,合同不是写出来,而是谈出来的,最后形成的合同文本是谈判出来的结果。在业务合同谈判的实践中,我们主要探索了以下三方面:
一是据理力争,平等互利。一份成功签约的合同,应该是双方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结果。例如在与某大钢厂的谈判中,钢厂以业务遍及全国为由,主张使用他们的仓储保管合同;在诉讼管辖地问题上,主张由钢厂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我们据理力争,指出中储股份也是全国性企业,上市公司有其规范,不同地区因其地域特殊性,不可强求一致,必须相互协商修改合同条款;至于诉讼管辖地,应遵循平等原则,由起诉方选择双方所在地的任一处来管辖。最终,对方接受了我们的意见,达成了一致。
二是巧妙设置,合理规避。如何将自身风险降到最低,是设置合同条款的重要准则。例如在与某外商物流企业谈判中,由于需要我们代垫的运输资金数额较大,又是滞后结算,因此我们设置了预付款制度,即客户先期预付一定数额的款项,业务中发生的运杂费先从预付款中支出,当累计到合同限定数额时,客户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支付,补充了原先预付款中支出的对等金额。这样既有效解决代垫资金来源问题,同时也一定程度上规避了代垫资金带来的经营风险。
三是咬文嚼字,反复推敲。合同中的字句,是不能模棱两可、随意而为的。例如有一次,在与某铝厂签订传真件发货协议时,对方提出要核对传真件发货通知单中的“所有要素”准确无误,后来,通过耐心地沟通,客户改变初衷,同意接受我们主张的仅核对通知单栏目中的“文字内容”,从“所有要素”到“文字内容”,虽只是四个字的变化,含义却相差甚远。
二、健全重要业务合同评审制度
何谓重要业务合同,一般似可从业务规模(某一期间物资量或单笔物资量)、金额、风险性等三项标准来衡量,只要业务合同具备上述标准中的任何一项,均可以视为重要业务合同,纳入评审制度。
健全重要业务合同评审制度,可以协调各部门立场,从大局出发,形成企业整体利益,例如某物资公司主营卷板,其物流业务需求涉及仓储、配送、市场等,在合同中我们不局限于某业务是否有收益,而是更强调企业整体利益,不仅稳定了客户,而且还进一步挖掘了其潜在需求;健全重大业务合同评审制度,还可以集思广益,凝结集体智慧,从业务开发、作业以及法律、财务等不同部门角度,对合同进行更大视角范围的审视和评定,将一些主要问题暴露在合同正式签订之前,由此我们或坦率规避、或自我调整,真正做到一诺千金、九言一鼎。
三、完善业务合同文本框架
作为重要业务合同的补充,对于属常规操作业务且稳定的客户,一般制成固定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中的条款,预先反复推敲,考虑周全,可以较好地维护公司权益,操作起来也更为便利。同时,又预留其它约定事项的空白处;如果约定事项内容较多,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这些均有效增强了格式合同的灵活性。
对于单笔业务的零散客户,则可以采取托运书的形式,将一些主要的条款内容印制在委托书的背面加注说明,类似于邮政特快专递(EMS),客户一旦签章合同即告生效,同时也意味着接受加注说明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关注合同执行过程
合同作为法律事实的一种,其主要的法律特征之一就是具有合法性、确定性和可履行性。依法签订的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内容确定,随之而来的就是合同的执行问题。
例如,重要业务合同经过合同评审之后,相关部门对具体条款均有了直观的认识,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确定的目标履行相应义务。通过制订有关的规章制度,规范合同执行管理:业务开发部门做好全程业务跟踪,作业部门实施具体的生产作业,财务部门加强结算管理,法律部门全面监督合同履行情况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合同执行工作。
五、构建业务合同库
如果说上述合同管理手段是一种动态管理方式,更多的是着眼于从合同谈判、签订、执行等过程化的管理,那么构建业务合同库,则应属于静态管理方式,根据公司物流业务实际,对不同部门的不同业务合同进行归档、分类,逐步构建业务合同库。
在业务合同库中,不仅仅有已经签订的正式合同,还应该包括该合同初稿、评审意见、相关会议纪要以及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形成的补充协议等,这些相关材料均应纳入合同库的有效管理中做好存档,以备查考。
六、在合作中向客户学习
在物流业务实践中,我们感觉到,客户们的法律意识都非常强。例如某不锈钢公司要求在主合同之外,另行要求我们寻找第三方与之签订连带担保协议;某家外地银行签订质押贷款合同,不仅从当地邀请来了公证人员,而且还要现场看着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果法定代表人不在,一定要代理人出示授权委托书。至于要求提供通过年度工商检的企业法人执照、公司资信级别证明等的客户则更多。
客户们的这些做法,给我们带来的启示是,要在合作中向客户们学习,充分运用法律,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效力空间,规避运营风险,维护好我们的合法权益。

强化物流业务合同管理,可以使我们在业务工作中由“事后救火”变为“事前防火”,牢牢树立“亡羊补牢已晚,防患未燃为先”的观念。同时,物流业务合同管理,也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的大课题,除了上述六种管理思路之外,还有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保障、人才引进和培养、法律知识培训以及相关计算机软件管理等,在此就不一一赘述。
(江苏无锡市锡沪路183号 宋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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