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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38:09  浏览:98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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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

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


(1997年6月5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制定 1997年6月30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7年7月26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司法工作的监督,保证宪法、法律、法规的遵守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本条例的司法机关是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政府的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不直接办理具体案件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市人大常委会对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司法工作重大事项监督的决定和意见,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重大事项由常委会决定,由内务司法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机关的下列行为:
(一)执行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
(三)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进行监督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采取下列监督方式:
(一)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二)听取专题汇报;
(三)提出质询案;
(四)组织执法检查;
(五)组织对特定问题的调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审议工作报告或者专题汇报时,组成人员可以提出询问,被询问机关的负责人应予答复。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司法工作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十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十一条 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十二条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的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并可以根据执法检查的结果,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执法中的重大问题,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司法机关必须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对议案提出的审议意见,司法机关应当认真办理。
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执行、办理情况的,司法机关应在两个月内报告。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发现区、县司法机关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可以要求其同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实施监督,也可以责成市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区、县人大常委会发现市司法机关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可以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司法机关的重要会议。
第十八条 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事项,应当依照规定及时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第十九条 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遭到非法干预或者打击报复的,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提出控告。人大常委会应当予以支持,并责成有关部门对非法干预或者打击报复者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工作人员对市人大常委会实行监督中提出的意见不予办理或者故意拖延不办,以及其他阻挠、妨碍、抵制监督的行为,市人大常委会视其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责成有关司法机关或者司法工作人员作出检查,并限期予以纠正;
(二)责成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对有关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惩处;
(三)依照法定程序,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有关人员,不予任命,对已任命的有关人员,免去或者撤销职务。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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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法〔2011〕354号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1年12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 故意杀人罪 婚恋纠纷引发

坦白悔罪 死刑缓期执行 限制减刑

裁判要点

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志才与被害人赵某某(女,殁年26岁)在山东省潍坊市科技职业学院同学期间建立恋爱关系。2005年,王志才毕业后参加工作,赵某某考入山东省曲阜师范大学继续专升本学习。2007年赵某某毕业参加工作后,王志才与赵某某商议结婚事宜,因赵某某家人不同意,赵某某多次提出分手,但在王志才的坚持下二人继续保持联系。2008年10月9日中午,王志才在赵某某的集体宿舍再次谈及婚恋问题,因赵某某明确表示二人不可能在一起,王志才感到绝望,愤而产生杀死赵某某然后自杀的念头,即持赵某某宿舍内的一把单刃尖刀,朝赵的颈部、胸腹部、背部连续捅刺,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8时30分许,王志才服农药自杀未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王志才平时表现较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与其亲属积极赔偿,但未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裁判结果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4日以(2009) 潍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志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志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8日以(2010)鲁刑四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复核确认的事实,以(2010)刑三复22651920号刑事裁定,不核准被告人王志才死刑,发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重新审理,于2011年5月3日作出(2010)鲁刑四终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改判被告人王志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裁判理由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志才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本案系因婚恋纠纷引发,王志才求婚不成,恼怒并起意杀人,归案后坦白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且平时表现较好,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考虑到王志才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被害人亲属不予谅解,要求依法从严惩处,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等规定,判处被告人王志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人事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奖励暂行办法

人事部


人事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奖励暂行办法
1996年12月11日,人事部

一、为促进人事科研工作,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科研成果质量,促进科研成果在人事工作中的应用,奖励在研究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评审范围:科研课题报告、调研报告、著作、译著、论文等。
三、评审学科:按照行政管理学、人事管理学、人力资源与人才学三个学科分别进行评审。
四、评审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高标准,高起点。
五、评审组织:评审工作由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承担。必要时,可适量增聘部分专家学者组成专业评审小组承担评审任务。
日常办事机构为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院长办公室。
六、评审标准:
1.政治性与学术性相统一。
2.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学术价值、应用价值和创新性。
3.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作用和影响。
5.科研的规模和效率,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
6.概念准确、理论严谨,具备科学性、系统性、完整性。论点鲜明,论据充分,论证有力,逻辑严密,文字简明流畅。
七、申报办法:
1.个人或集体持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并填写申报表,向所在单位提出申报。
2.由所在单位写出推荐意见,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科研成果报院学术委员会。
八、评审程序:
1.院学术委员会对提交的科研成果进行检查,确定是否属于评审范围。
2.院学术委员会根据科研成果情况确定授奖数额。
3.院学术委员会对科研成果进行评审。评审时,先进行民主评议,然后打分,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奖项等级。
九、参加评审的委员为科研成果项目主要完成人之一者,在对该项成果进行评审表决时,本人应当回避。
十、评审时间:科研成果每两年评审一次。科研成果项目申报时间为评审年度的11月1日—20日,评审时间为当年12月份。各单位按规定格式填写科研成果评审申报表(见附表),报送院学术委员会。
根据人事科学研究发展情况,可不定期举行专题评审,其评审范围、时间和要求,将另行通知。
十一、奖励等次:优秀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凡获奖者,由人事部颁发证书。
十二、对获得优秀科研成果奖的单位或个人,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情况,一经查实,予以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奖状和奖金物品,并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十三、获得优秀科研成果奖者,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十四、院学术委员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十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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