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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2:05:04  浏览:99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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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

律发通〔2007〕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

  刚刚闭幕的党的十七大,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胡锦涛总书记在会上所作的报告,科学回答了党在改革发展关键阶段举什么旗、走什么路、以什么样的精神状态、朝着什么样的发展目标继续前进等重大问题,为我们继续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是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宣言和行为纲领。认真学习十七大精神,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远发展,对于我们统一思想和行动,凝聚智慧和力量,不断推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就是学习宣传和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为实现党的十七大确定的奋斗目标和工作任务而扎实努力。为此,现将本行业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的主题,全面准确地把握十七大精神实质。各级律协党组织要积极组织广大党员律师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会上所作的报告、关于十六届中央委员会报告的决议、关于中央纪委检查委员会报告的决议以及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等大会重要文件,坚定不移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不动摇,切实用党的十七大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二、结合律师行业实际,将十七大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各级律协党组织要根据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目标任务,紧密结合本行业的工作实际,引导广大党员律师明确思路,进一步研究探索律师行业中具有战略性和前瞻性的重大问题,牢固树立和自学践行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增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本领,促进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确保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

  三、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开创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新局面。各级律协党组织要深刻领会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以创新精神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大任务,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把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作为主线,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的要求,坚持为民、务实、清廉,积极推进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改革创新。要加强思想建设,深入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党员律师头脑,指导实践,推进工作;要加强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律师行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发挥党员律师在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为进一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要加强作风建设,以求真务实、优质高效的作风推进法律服务工作;要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好组织生活制度;要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落实惩防措施,维护正义,恪守诚信,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四、加强领导、精心筹划、周密安排,迅速掀起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新高潮。各级律协党组织要切实抓好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学习贯彻工作,按照司法部和当地司法厅局的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学习计划,提出具体要求,抓好工作落实。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律师党员认认真真、原原本本地研读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党章,全面准确地学习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用党的十七大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把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转化为推动律师事业创新发展的巨大动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加快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有关学习贯彻情况,以及2008年的工作设想,请及时报全国律协。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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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刑事立法意图

苗 勇

本文的题目是由以下案例所引发的。2000年9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以“某某市天地土石工程队”的名称,向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但一直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办税务登记及报备有关资料,也未建立帐簿。2000年10月间,刘某某在承接某某市某某镇土地整理过程中,共取得工程款479万余元,且结算工程款均使用收款收据。刘在收取工程款后从未申报纳税,从中偷逃应纳税款计27.3万余元(其中单项营业税款14.3万余元),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款的100%。
这是一件事实十分简单的案子,却引起了激烈地争论。一种意见认为,刘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对偷税罪的客观行为作了明确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而刘的行为,由于是个体经营,未按规定建立帐簿,也未进行税务登记,与《刑法》规定的上述三个手段,没有一个相符。故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对刘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刘的行为显然构成偷税罪。按照当然解释(当然解释,又称勿论解释或自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逻辑或者事物属性的当然理由,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①举轻以明重,刑法对某一事项未有明确规定,但该事项与刑法明确规定的事项具有同样的属性且程度更为严重,因而当然适用刑法明确规定的事项。刘某在经营中,既未按规定建立帐簿,又不进行税务登记,显然比刑法规定的三种行为情节要严重得多,因此,对其应偷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争论的焦点,实际上是一个法律适用问题,也就是对刑法规范怎样进行解释的问题。而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就必须将解释方法统一起来,用一种科学的解释方法,来准确地把握刑事立法意图,这样才能正确地适用法律。
关于法律解释的方法,是一个十分古老的问题。当代各种解释方法,可以追溯到12世纪开始的罗马法复兴时期。罗马法复兴初,产生了注释学派。这一学派采取条文注释的方法,对《国法大全》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罗马法复兴高潮时期,评论法学派兴起,他们已不限于对罗马法本身的研究和理解,而是根据时代的需要,把罗马法的材料综合起来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并把罗马法的原则和制度适用到各种社会关系中去,从而把六七百年以前的罗马法转化为当前适用的法律。②十五世纪至十七世纪,人文主义法学派兴起。这一学派以人文主义为指导思想,着重研究罗马法的本意和历史沿革关系。他们的功绩是恢复了罗马法的全貌,准确地探索罗马法的原意和适用性,在罗马法中注入人文主义的精髓,建立一个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完整性的法律体系,以适应欧洲各民族国家正在发展的新型的商品货币关系。③
继承上述传统,现在对刑法解释的方法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一是教条式地理解刑法规范。纯粹从字面来解释其含义,不能“越雷池一步”。关于这种方法的典型阐述,是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的观点:“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法律的精神需要探询’,再没有比这更危险的公理了。”“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者刑罚。”④其实,这种见解并非贝卡利亚的独创,早在古罗马时期就有类似的看法。公元前454年,古罗马颁布了《十二铜表法》,实施的初期对其解释采取严格解释原则,即解释者只能就该法的条文作严格的字面意义上的说明与注释,不得对条文进行丝毫超出其字面含义的解释。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他的著作《法学纲要》中记载,由于《十二铜表法》第8表节第11条规定:“不法砍伐他人树木的,每棵处25阿司的罚金”,所以,当时有人的葡萄蔓被砍了,告到法官那里,他一定要说树木被砍;如果说葡萄蔓被砍,那他肯定要败诉。⑤以下是两件当代严格按字面解释来司法的案件。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曼利市发生了这样一件案子,70名裸泳爱好者在公共海滩一丝不挂出入人群,被视为有伤风化。市政府引据澳国1919年颁布的《地方政府法案》中的有关条款,在法庭上对70名裸泳者提起诉讼,要求禁止其行为并予以处罚。诉讼结果是市政府败诉。法官认为,《地方政府法案》中的条款仅指明游泳者“着装不当、修补不当、衣料透明等不文明行为”应禁止,并未指明赤身裸体完全不着装是否应禁止。市政府争论说,完全不着装可以理解为“着装不当”。法官断然拒绝这种解释,宣告市政府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⑥无独有偶,数十年前,英国也有这样一件怪案。一天,乔治在家闲得无聊,就想去附近的皇家空军机场看看飞机日常训练。他爬过铁丝网和障碍物,坐在机场跑道上观看天上的飞机。这时,一架飞机打算降落,飞行员发现跑道上坐着人,不得不将飞机拉起飞向天空。后来,乔治被送上了法庭。侨治认罪,但辩护律师说,乔治不应受罚,因为他没有违反《官方机密条例》的规定。该条例第三条规定:“不得在禁止区附近妨碍皇家军队成员的行为……。”律师巧辩道,虽然军用机场毫无疑问是个“禁区”,乔治也妨碍了皇家军队成员的行动,但他不是在“禁区附近”而是在“禁区里”做的事。条例第三条规定了“在……附近”,没有规定“在……里”,所以依据这条例规定是不能处罚乔治的。律师还提醒法官注意,英国是个法治国家,法无明文规定是不为罪的。这样,法官还真是为难了。⑦这可谓是“不折不扣”执法了,这样的“罪刑法定”原则过于迂腐了,根本不理会立法者的意图,死板、机械、教条,十分不利于社会公正的实现。
二是撇开法条本来的含义,纯粹用公正的原则来解释刑法。法律总是有不周延、模糊性和滞后性的缺陷的,因此,必须根据公正的原则来执法。英国著名法官丹宁是这一方面的典范,他强调:“如果我们不能做任何前人没有做过的事情,我们就会永远呆在一个地方,法律将停止不前,而世界上其他事情将继续前进。”为此,丹宁要求法官担任“法律改革的先锋”,他明确主张,法官要参与法律改革,而不能把改革仅仅看成是国会的事,法官只是执行法律而已。对此,他有个形象比喻,法律就象是一块编织物,用什么样的编织材料来编这块编织物,是国会的事,但这块编织物不可能总是平平整整的,也会出现皱折;法官当然“不可以改变法律编织物的编织材料,但是他可以,也应当把皱折熨平。”他认为,法官在审案和判案的过程中应该随着社会的变化和时代的发展创立出与生活的步调相一致的新的、公正的判案原则。⑧为了寻求社会公正的司法而撇开法条,在中国古代也不为鲜见。清代名吏胡秋潮所著作《问心一隅》中,记载了一个他亲自处理的案例:城东章氏女许配给南邻李二为妻。尚未过门,李二因暴得风疾而疯癫不懂人事,并曾白昼持刀欲杀其父,后被其父锁禁。章氏得知情形,欲思退婚,终致讼。依据《大清律类例·户婚·婚姻》:“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婚者,笞五十;虽无婚书,但受聘财者,亦是。”司法官如何裁断这个案件,处于一种两难境地:依律维持婚约之效力,则对于章氏女来说未免太过残酷、不公平人道;判令解除婚约,又显与法律相违。县令胡秋潮最终的处理方案聪明地回避了上述矛盾:“章女之于李二,请待以三年。三年内疯病愈,则为李妻;不愈,则仍为章氏女。或守贞,或改配,听之可耳。”后来,不到一年,李二以疯病死,女改字他姓。⑨此类解释刑法的方法,其实是对刑法内涵的突破,完全超越了立法者的意图,与当代罪刑法定原则是直接相抵牾的,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也不宜提倡。
三是从刑法条文的字面来探寻立法者的原意。在权力分立的状态下,作为法律适用者的法官,其职责就是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从而实现立法者的意图,因为“对法规的理解不应该按法官们认为最好的见解,而应按照实际上通过法律的立法者们的意图。”⑩在实行罪刑法定的时代,刑事司法的依据,显然必须是刑法规范,必须是刑法规范所表达的内在的真实的意思。正如耶林于1877年发表的《法的目的》一书中说,法律乃是人类意志的产物,有一定目的,受目的支配,与自然法则以因果律为基础,有其必然的因果关系截然有异。故解释法律,必须了解法律究竟欲实现何种目的,以此为出发点解释法律,始能得其要领。⑾而立法目的,即立法意图,是必然以法律条文为载体表现出来的。但任何成文法都有不完善之处,“必须记住,无论一项法律什么时候被提出来考虑,人们都没有能力预见到在实际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多种多样的情况。即使人们有这样预见能力,也不可能用没有任何歧义的措词把这些情况都包括进去”,⑿我国刑法也概莫例外。1979年7月1日通过、1980年1月1日实施的我国第一部刑法典,在实施中马上暴露出不足之处。从1981年6月10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到1997年《刑法》公布前,共出台了二十四部单行刑法,并且还制定了设有附属刑法条款的法律80余部。这些固然与我国经济社会迅猛发展有关,但与1979年《刑法》的不成熟性密不可分。1997年《刑法》虽经反复论证,但仍有严重的疏漏之处。该法公布不久,侯国云、白岫云两位学者就撰著了三十四万多字的《新刑法疑难问题与运用——兼论新刑法中的矛盾与缺陷》一书,剖析了新刑法的许多问题。该法实施一年多,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公布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单行刑法。从1999年12月25日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三个《刑法修正案》,并对《刑法》第九十三条及挪用公款罪作出了立法解释。由此可见,刑法总是有不完善之处的,总是要通过合理的解释,才能进行正确地适用。这里所说的合理解释,也就是通过刑法规范的字面,准确地把握立法者的意图。例如对《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解释。司法实践中,对处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奸淫幼女,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就涉及到如何理解该条款中的“强奸”一词。不少同志认为,新《刑法》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强奸罪与奸淫幼女罪是不同种罪,因此,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奸淫幼女显然重于强奸,立法者不至于连轻重都分不清,因此,从立法意图上讲,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奸淫幼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200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正确地阐述了立法意图,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奸淫幼女的,应承担刑事责任(最近,“两高”联合作出司法解释,取消了奸淫幼女罪,将该罪归为强奸罪)。因此,从刑法规范的字面,来探寻立法意图,深刻把握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才能科学地司法。
从上可见,司法是离不开对法律解释的,在实行罪刑法定原则的时代,解释的目的,既不能教条式的,这样有悖于社会公正;也不能强调实现社会公正而完全脱离法律进行任意解释,这是与法治社会不相符的。因为修改法律是立法机关的事,司法绝对不能介入。而是应当通过合理的解释,来准确地把握立法意图,惟有如此,才能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实现了社会公正。
回到开篇的案例,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因为这种观点较好地把握了立法意图。不建立帐簿,不进行税务登记,其性质显然要比《刑法》条文所规定的三种客观行为严重,社会危害性更大。立法者决不可能把相对轻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相对重的行为反而不构成犯罪。譬如,当立法者将故意轻伤害规定为犯罪时,那么,对故意重伤害无论有否规定,肯定也是一种犯罪行为,这是毫无疑问的。因此,根据立法者对偷税罪规定的内在意图,刘某某的行为显然构成偷税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注释:
①⑾见李希慧著《刑法解释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16页,第129页。
②见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外国法制史》,第126——128页。
③网上资料,四川电大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本),《外国法制史》。
④贝卡利亚著:《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页。
⑤参见周耕著《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93——94页。
⑥范忠信著《信法为真》,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22——123页。
⑦见一正著《西窗法雨》,花城出版社1998年版,第6——7页。
⑧⑿见丹宁著《法律的训诫》,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7页,第13页。
⑨见2002年7月1日《检察日报》顾元文《从“援法断案”到“曲法伸情”》。
⑩德沃金(美)著《法律帝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80页。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02年7月18日
(邮政编码:312400)

长春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

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常委会


长春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

(2000年6月21日长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0年7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0年8月12日公告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维修管理,保证维修质量,维护交通安全,保护承修、托修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维修,包括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的整车大修、总成大修、一级维护、二级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修、托修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均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经营、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双阳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修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受同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机动车维修的日常管理工作。

工商、税务、物价、城建、技术监督、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企业类别与开业审批



第六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含个体业户,下同)实行分类管理。

汽车维修企业分为三类:

(一)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可以从事整车大修、总成大修、一级维护、二级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

(二)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可以从事一级维护、二级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

(三)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可以从事车身局部修理;局部涂漆、篷布、座垫及内装饰修理;电器、仪表、蓄电池修理;散热器、油箱修理;轮胎修理、车轮定位调整;安装汽车门窗玻璃;空调器、暖风机修理;喷油器、化油器修理;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汽车零部件修复;车身清洁维护;换油维护等。

摩托车维修企业分为两类:

(一)一类摩托车维修企业,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大修,各级维护及小修;

(二)二类摩托车维修企业,可以从事摩托车小修。

第七条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清洗拆装、电器修理作业设备;发动机、底盘、车身总成修理作业设备;通用设备;实验检测与诊断设备;计量器具、主要手工具;

(二)维修厂房和停车场必须满足机动车大修和总成修理作业的要求,维修厂房面积800平方米以上,停车场面积200平方米以上;

(三)直接生产人员50人以上;技术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5%以上,有2名以上正式聘用的本专业工程师或者技师负责技术管理工作;应当配备1名质量总检验员和2名以上质量检验员;相应配备试车员和财务人员;

(四)流动资金50万元以上。

第八条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清洗、补给、润滑、紧固、检查调整作业设备;专用、通用、试验、检测与诊断设备;计量器具、主要手工具;

(二)维修厂房和停车场必须满足机动车二级维护作业的要求,维修厂房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停车场面积150平方米以上;

(三)直接生产人员15人以上,有1名以上正式聘用的本专业助理工程师或者技师负责技术管理工作;有2名以上质量检验员;相应配备试车员和财务人员;

(四)流动资金10万元以上。

第九条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车身修理、涂漆及各类专项维修设备;

(二)维修厂房和停车场必须满足专项修理作业的要求:从事局部车身修理的,作业间面积80平方米以上,停车场面积40平方米以上;从事局部涂漆的,作业间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停车场面积40平方米以上;从事其他专项修理的,作业间和停车场面积均30平方米以上;

(三)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

(四)流动资金1万元以上。

第十条摩托车维修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类摩托车维修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清洗拆装、发动机总成、电器修理作业设备;通用、检测设备;计量器具、主要手工具;厂房面积50平方米以上,停车场面积30平方米以上;有1名以上助理工程师或者技师及2名中级以上的修理工人;配备1名专(兼)职质量检验人员;流动资金1万元以上;

(二)二类摩托车维修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电器、机修专用作业设备和工具;厂房面积30平方米以上,停车场面积20平方米以上;有1名中级以上修理工人;流动资金5000元以上。

第十一条从事下列机动车维修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担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维修的,应当具有相应防护措施和防护设备;

(二)承担机动车救援维修的,应当配备牵引车、救援维修工程车和通讯工具;

(三)承担机动车尾气排放治理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检测、诊断、调整设备。

第十二条机动车维修企业的作业环境、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消防等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和上岗证书。

第十四条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开业审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的,由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审核,报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审批;

(二)从事二类汽车维修的,由县(市)、双阳区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审核,报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审批;在市区的,由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审批;

(三)从事三类汽车维修的,由县(市)、双阳区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审批;在市区的,由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审批;

(四)从事摩托车维修的,由县(市)、双阳区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审批;在市区的,由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审批;

(五)设立机动车特约维修服务站的,按照本条(一)、(二)项规定审批。

第十五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的,应当向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提出立项申请,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

经审核符合开业条件的,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在20日内办理审批手续,发给《机动车维修许可证》和维修类别标志牌。申请者凭《机动车维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领取《机动车维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方可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第十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到其开业审批机构接受经营资格年度审验,逾期不参加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不得继续经营。

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业更名、变更维修类别、分立、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30日向其开业审批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经营行为与管理



第十九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核定的维修类别挂牌服务。

第二十条托修方有权自行选择维修厂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厂点。

肇事机动车凭处理机关鉴定结论或者结案通知,由二类以上维修企业承修。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维修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范围经营;

(二)承修报废机动车;

(三)承修无籍机动车;

(四)承修发动机号、车架号与机动车行驶证不符的机动车;

(五)对在用机动车改装、改型、改色、更换发动机;

(六)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七)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作业、停放维修机动车和堆放维修机具;

(八)采取回扣或者变相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工艺规范和维修技术标准。尚未颁布标准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使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和配件必须附具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质量检验合格证,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

第二十四条承担整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和肇事机动车维修的,必须登记并使用国家统一标准的进厂检验单、维修过程检验单、竣工检验单和出厂合格证。

第二十五条整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和肇事机动车维修或者维修工时预算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承托双方应当订立维修合同。

第二十六条承担整车大修、发动机总成大修和二级维护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机动车尾气排放进行检测,不符合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具有尾气治理能力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治理。

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物,应当集中处理,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整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和肇事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前,需要进行维修质量综合性能检测的,应当到具有检测资格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检测。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当按照检测标准和程序,对检测的机动车如实出具检测报告。

第二十九条实行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整车大修、总成大修的质量保证期不少于90日或者行驶里程不少于10000公里;二级维护的质量保证期不少于10日或者行驶里程不少于1500公里;小修和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由承、托双方协商确定;摩托车大修质量保证期不少于50日或者行驶里程不少于1500公里。

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机动车故障或者机件损坏,承修方应当及时无偿保修。

第三十条机动车维修企业的收费标准和工时定额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明码实价。

第三十一条结算机动车维修费用时,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机动车维修专用发票,并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维修结算清单、材料明细表。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涂改、伪造、倒卖和转让《机动车维修许可证》、维修类别标志牌、竣工出厂合格证、结算凭证等。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的承、托双方因维修质量、维修价格和履行维修合同发生纠纷的,由当地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组织技术分析、鉴定和调解。当事人不愿意进行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机动车维修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维修许可证、维修类别标志牌、技术条件;

(二)经营范围、经营行为;

(三)维修质量、维修合同;

(四)维修价格、结算凭证和单证使用;

(五)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标志,出示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执法证件,文明执法、依法行政。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在行使罚没职能时,不得有下列违法行为:

(一)擅自设置罚没处罚或者擅自变更罚没范围、标准;

(二)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三)以实施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罚没专用票据;

(四)不按照规定将罚没收入上缴,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罚没收入。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业不得拒绝、阻挠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的依法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已取得《机动车维修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机动车维修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八项、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在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项、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由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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