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0:26:58  浏览:89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3年10月21日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21日公布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障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政治权利
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五章 劳动权益
第六章 财产权益
第七章 人身权利
第八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有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条 自治区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妇女组织的工作。
第四条 妇女应当学法、守法,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做到自尊、自信、自立、自强。
第五条 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障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自治区、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妇女权益保障机构。妇女权益保障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要有人负责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七条 妇女权益保障机构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
(二)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四)接受对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督促、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五)对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六)办理其他有关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事项。
第八条 妇女权益保障机构的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章 政治权利
第九条 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为妇女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创造条件,并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能力。
第十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应不低于20%,其中应有回族等少数民族妇女。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女职工代表比例数,应与本单位女职工所占的比例基本相适应。
企业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加企业的管理委员会。企业领导应当为女职工委员会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培养、选拔妇女干部规划,在升学、培训和提拔、录用干部等方面,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妇女。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领导成员中应有妇女干部。教育、文化、卫生、商业、纺织及其他女职工较多的行业和部门的领导成员中要有妇女干部。
应当重视培养和选拔回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二条 自治区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有权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优秀女干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重视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的推荐意见。

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三条 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做好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工作。对家庭生活困难的女生可减收或免收杂费,减免杂费的具体办法和减免杂费造成经费缺额的弥补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贫困地区、回族聚居地区以及寄宿制回族女子中小学,应实行助学金或奖学金制度,帮助家
庭贫困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和完成自治区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免予入学、延缓入学或者中途休学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同家长建立联系制度。对中途辍学的女性学生,学校和家长应当及时做好学生的复学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进行青春期心理、生理卫生方面的教育和指导,加强女生宿舍安全管理,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人员应当维护女性学生、儿童的合法权益,尊重女性学生、儿童的人格尊严,不得有歧视、辱骂、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重视女教师特别是回族女教师的培养工作,采取特殊措施,保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地区的女性师资需求。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扫除妇女文盲和扫盲后的继续教育纳入政府教育规划。教育部门和妇女联合会应当互相配合,采取举办妇女扫盲班等形式,使妇女尽快脱盲。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重视对妇女的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在职业技术学校(班)中,应开设适合妇女的专业,吸收妇女参加学习,提高妇女的科学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

第五章 劳动权益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妇女录用标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招收、雇佣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实行劳动制度改革时,不得歧视和排斥女职工。有关部门对破产企业女职工和企业优化劳动组合的编余女职工应当妥善安置。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分配住房、集资建房和福利待遇必须保障男女平等。
对女军烈属、配偶在外地工作的女职工以及35岁以上的独身女职工,在分配住房时应给予照顾。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妇女劳动保护的规定,做好对妇女的安全卫生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并逐步改善妇女的劳动环境和条件。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每二年应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检查,对怀孕的女职工应进行产前检查。检查费用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所在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安排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禁忌的劳动。
第二十七条 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当建立女职工必要的服务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和照料婴儿等方面的困难。
第二十八条 卫生部门应当为农村妇女特别是偏僻山区妇女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预防、治疗常见多发病和传染病。
普及新法接生,积极推广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提高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第六章 财产权益
第二十九条 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经济收入少、无经济收入或者其他理由而加以限制或剥夺。
第三十条 农村在划分口粮田、责任田,批准宅基地以及其他承包经营项目方面,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
农村妇女结婚、离婚或男到女家结婚落户的,其口粮田、责任田和宅基地应由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予以解决,暂时解决不了的,应在调整土地时给予解决,在没有调整土地解决前,原所在村应予保留。
第三十一条 离婚妇女有权处分自己应得的财产。丧偶妇女有依法继承丈夫遗产和携带自己财产再婚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七章 人身权利
第三十二条 禁止溺、弃、残害、出卖女婴和遗弃、残害老年妇女。溺、弃、残害、出卖女婴和遗弃、残害老年妇女的,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三十三条 公安部门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必须及时解救,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向受害妇女家属索取补偿。解救经费由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返回原籍后,任何人不得歧视、虐待。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妥善安置她们的生产和生活。
第三十四条 严禁卖淫、嫖娼。
对卖淫妇女,自治区及银川市、石嘴山市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收容教育场所,依法进行收容教育,并组织她们参加生产劳动。对收容教育的卖淫妇女应即进行性病检查和治疗。检查和治疗性病的费用一般由本人或者家属负担。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劳改、劳教、少管部门应当尊重违法犯罪妇女的人格尊严,保障她们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三十六条 妇女的婚姻自主权受法律保护。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用宗教、习俗仪式代替婚姻登记,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丧偶、离婚妇女有再婚和不再婚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七条 男到女家结婚落户,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应准予落户,本人及其子女享有与当地村(居)民同等权利。

农村妇女与城镇户口的男子结婚,其户口没有迁出前,原所在村应允许保留户口,并享有与当地村民同等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对残疾妇女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亲属和单位应当负责照顾。对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妇女,当地人民政府应予妥善安置。
第三十九条 保护妇女的房屋承租权。离婚前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女方享有与男方平等的承租权。另有约定或特殊规定的除外。
(一)婚前由男方承租的房屋,婚姻关系存续五年以上的;
(二)因结婚需要由夫妻双方或一方申请分配给的房屋;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拆迁而取得租住权的房屋;
(四)夫妻双方为同一单位职工租住本单位的房屋;
(五)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都有承租权的情况。
夫妻双方享有共同承租权的房屋,离婚时如达不成互让协议,人民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照顾女方或子女利益以及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作如下处理:
(一)承租房屋为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由女方或抚养子女的一方继续承租居住;
(二)承租房屋为单位自管公房,原则上产权属哪一方单位的,由哪一方居住。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女方无房居住的,可由女方居住一定期限。双方是同一单位的,其住房应由女方或抚养子女的一方居住;
(三)承租房屋为私房的,由确有困难的女方或抚养子女的一方继续承租;
(四)女方迁出另租房屋的,男方可以给女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条 男方因女方生女孩提出离婚的,应驳回其离婚请求;如感情已经破裂,确需准予离婚,男方应负担子女大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同时,在住房使用和财产分割时,要照顾女方利益。
第四十一条 夫妻离婚后,子女随母亲生活的,女方可根据子女利益和生活、教育费用的实际需要以及男方的负担能力,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或增加抚养费。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
(二)在招干、招工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录用妇女而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的;
(三)以性别为由强迫女职工提前离职、离岗的;
(四)在分配住房和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的;
(五)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辞退女职工或降低其工资的;
(六)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不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和劳动保护的;
(七)划分口粮田、责任田、批准宅基地以及其他承包经营项目,违反男女平等原则的;
(八)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的。
第四十三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经批准,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或使女性学生中途辍学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责令其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复学。
第四十四条 招收、雇佣未满十六周岁女工的,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予批评教育,限期清退,并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 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者进行打击报复和对女性学生、儿童进行体罚、虐待、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遗弃或出卖女婴的,除责令领回抚养外,由公安机关没收其出卖女婴的全部非法所得,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遗弃、出卖女婴,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被遗弃的女婴,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收养或由自治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
第四十七条 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处罚决定不申请复议,不起诉,逾期又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所收罚没款项,一律上交同级财政。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机构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0月2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垦、畜牧兽医、渔业、农机化、乡镇企业、饲料工业主管厅(局、委、办),各“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农业(热带农业、水产)科学院及部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在中编办、国家认监委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已正式成立,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已全面展开,第一批全国统一标识的无公害农产品,于2003年5月14日以农业部、国家认监委第281号公告正式公布。为进一步规范、统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作程序,健全工作机构。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和《农业部关于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的通知》(农市发[2003]6号)规定,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具体工作,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产地认定工作,并负责协助组织本地区、本行业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请各省级人民政府农口厅(局、委、办),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认真做好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相关工作,并将本厅(局、委、办)负责归口管理的行政处室和具体承办机构名称、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负责人、联系人、电话、传真、E-mail),于2003年8月30日前以文件形式报送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农业部质量办公室),同时抄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为便于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过程中的资格审查,加强产品认证与产地认定的衔接,申报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原则上应由省级农口厅(局、委、办)统一组织、申报和提出推荐意见后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所属认证分中心。

二、统一产地证书和有关申请书格式。根据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64号公告规定,结合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需要,我部统一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附件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附件2)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附件3)格式,现随文印发。请各省(区、市)农口厅(局、委、办)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印制、核发产地认定证书和产地认定申请书。《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统一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印制和核发。

三、规范产地认定证书编号办法。具体的编号原则和程序见附件1—2。凡全省(区、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统一由一个农口厅(局、委、办)组织实施的,可按顺序连续编号;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分属于不同农口厅(局、委、办)管理的,统一由农业厅(局、委、办)商农口其他厅(局、委、办)确定编号原则,每个省(区、市)为一个统一的号码区,采取统一编码,分段编号。各省(区、市)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具体编号办法,由各省(区、市)农业厅(局、委、办)商农口有关厅(局、委、办)确定后,于2003年9月20日前报送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农业部质量办公室),同时抄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四、加强产地认定备案管理。产地认定是“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也是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各省(区、市)农口厅(局、委、办)要严格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规定,积极做好本地区、本行业的产地认定工作,并于每月的10日前将上一个月认定的产地按附件4要求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应当及时对各省(区、市)报送的产地认定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并于每月15日前统一报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农业部质量办公室)和国家认监委注册管理部。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流通领域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2000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流通领域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药管市[200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流通试点工作已于1999年10月18日正式启动,计划将在
2000年4月中旬结束。按照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第二次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流通
试点工作会议于3月7日至9日在深圳市召开,现将会议纪要及深圳市试点工作阶段总结印
发给你们,请各地在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中参考。
  2000年1月1日,《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已开始实施。4月1日起
大输液、粉针剂必须凭医生处方才能销售。药品分类管理工作摆在流通领域的任务艰巨而紧
迫,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现就流通领域开展分类管理工作的要求通知
如下:

  一、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我局下发的关于药品分类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结
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药品分类管理流通实施方案。未成立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省
(区、市),要明确牵头部门,药政、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通力合作,将此项工作
落到实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5月10日之前,将药品分类管理
流通实施方案报我局市场监督司。

  二、根据我局组织的试点工作经验,各地应选择条件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先行进行试点。
通过试点确定示范药店,以点带面,扎实、稳妥、有效地推动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
开展。试点地区和企业的确定应注意点面结合,要求各省会城市、国务院确定的较大城市、
计划单列市必须作为第一批试点地区,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还可选定地市以下的地区与以上
城市同步进行第一批试点。药品流通领域推进分类管理总的进度要求是,今年年底之前,各
地第一批试点地区必须达到国家药品监督局有关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要求。
  我局确定的3个试点地区及7个试点企业中目前已开展试点的近300家药店和各地第一
批试点地区的试点药店应成为药品分类管理的示范药店,这些试点药店应确实发挥示范药店
的作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5月10日之前将确定的第一批试点地区及企业报我局市场
监督司。

  三、由于药品分类管理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地必须首先作好培训和宣传工作,应使各
级药品监督管理人员、企业职工,明确药品分类管理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解决各种
阻碍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错误认识,提高积极参与的自觉性。关于培训和宣传工作,我局国
药管安(1999)460号文已作了具体部署,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试点地区分层次培训和根据
不同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的成功经验各地应借鉴和学习,一定要将培训、宣传工作落到
实处。

  四、各地要认真学习、贯彻《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药管市[1999]
454号),要按照454号文的规定,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企业条件,
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推进企业达到454号文规定的各项要求,对
在规定时间内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应限制销售品种范围直至停止药品经营资格。

  五、各地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要与药品市场整顿、药品市场监督工作结合起来,通
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整顿药品流通秩序,净化药品市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使药品市场
混乱状况逐步得到改善。

  六、各地要认真执行我局提出的2000年4月1日所有零售药店对大输液、粉针剂类的
药品必须凭医生处方才能销售的规定,对不按规定销售的,一经发现,要依据《药品流通监
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查处。

  附件:1、第二次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流通试点工作会议纪要
   2、深圳市试点工作阶段总结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年四月一日


附件1:

   第二次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流通试点工作会议纪要

按照药品分类管理流通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0年3月7日~9
日在广东省深圳市召开了第二次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流通试点工作会议。
  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汇报、交流各地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和试点经验;探讨试点工作遇到
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对下一步工作提出要求。目的是总结交流药品分类管理流通试点经验,
以更好地指导和促进药品分类管理流通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
  试点城市和试点企业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卫生、医药管理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及
16家参加试点企业的代表共60余人参加了会议。中国非处方药协会、医药商业协会的有关
负责同志应邀参会。医药经济报、健康报、中国医药报及深圳市的有关新闻媒体对会议进行
了报道。
  深圳市人民政府对此次会议也给予了极大的关注,深圳市人民政府宋海副市长专程到会
并发表了讲话。
  戴庆骏副局长到会并作了题为《积极进取,勇于探索,作好药品分类管理流通试点工作》
的报告;14家参加试点工作的企业就前一阶段的试点进展情况、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及有关
建议进行了发言,对遇到的问题进行了专题的研讨;为增加大家对深圳市试点情况的感性认
识,借鉴深圳市试点经验,会议组织了对深圳市6家试点药店的实地参观、考察,同时,还
听取了深圳海王公司负责人有关美国药品零售情况的介绍。
  此次会议,时间虽短,但会议取得了预定效果。会议受到了试点地区和企业及有关部门
的普遍关注,会议气氛热烈,发言踊跃,讨论认真。各地汇报、交流了情况,反映了问题;
进一步明确了进行药品分类管理试点的重大责任,树立了信心;明确了下一步的工作方向,
而且,通过实地参观学习,为各地更好地进行试点工作起到了典型示范的作用。会议起到了
总结、交流、学习、鼓劲的作用。

  会议认为各地前一阶段的试点工作之所以能够取得一定成效,其主要经验是:
  1、领导重视,组织落实,培训工作扎实有效。前一阶段主要进行了三个层次的培训,
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试点地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部分试点企业负责人的培训、各试点
地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在地试点企业负责人的培训、试点企业对所属员工的培训。通过
培训,提高了认识,转变了观念,从而为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思想基础。
  2、注重舆论宣传、扩大了社会对药品分类管理的认知程度。试点地区和企业充分利用
电台、报刊、电视等进行宣传,并通过大量印发宣传手册,开展咨询日、设立咨询台,知识
竞赛等形式多样的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向管理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宣传活动,使药品分
类管理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社会不同层面的理解与支持,从而使试点工作具备了一定的
社会基础。
  3、试点工作严格依法规范、按程序、按步骤、按计划贯彻实施。研究探讨处方药与非
处方药分柜摆放、分类销售的形式,明确分类销售的原则,修改、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
严格配备执业药师或药师、悬挂药品分类标识、忠告语等。有些企业还实行了“大店分区、
小店分柜、标志清晰、方便购买”的方式,试点工作推动了企业经营模式的变革。
  4、与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工作有机的结合,增强了企业竞争力。企业通过试点,提高了
人员素持,完善了制度,改善了经营条件,大大提高了企业的管理、服务水平,促进了企业
管理升级。
  5、发现问题并能够结合各自特点积极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试点企业在试点工作中遇
到了许多问题,按照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为今
后全国开展药品分类管理积累了必要的经验。
  6、试点工作进展顺利,证明了在分类管理流通试点工作中贯彻“以监督为中心、监、
帮、促”相结合方针和“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注重实效、不断完善”的工作方针的正确性,
从而更加坚定了我们进一步推进药品分类管理的决心和信心。

  会议在对试点经验进行总结的同时,也对试点遇到的问题进行了研究。会议研究了以下
主要问题:
  1、处方问题。包括处方来源、识别、规范及留存等问题。这些问题是影响试点工作的
一个瓶颈因素。其主要原因是整个医疗体制改革尚不配套和受群众长期购药习惯的影响;对
这个问题,会议认为,虽然目前彻底解决这个问题还存在一定的困难,但随着群众看病“大
病进医院、小病进药店”观念的转变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入以及国办16号文件的贯彻
实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措施将逐步到位,再加上药品市场的逐步净化以及药品分类管理
社会化宣传的扩大,这个问题将会逐步得到解决。
  2、执业药师的数量、配备问题。目前执业药师数量严重不足,成为影响试点工作的另
一个重要因素。对这个问题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否则,将影响今后
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3、OTC品种数量太少及OTC品种遴选问题。试点企业普遍反映目前OTC品种数量太少,
不易形成OTC的销售环境。

  针对上述问题,在安全监管司白慧良司长的主持下,会议进行了专门的讨论。与会代表
各抒己见并提出了相应建议:
  1、呼吁加快进行医疗体制的配套改革,使病患者享有持方购药的选择权;
  2、加快执业药师的培训,改革执业药师的考试制度,实行考试与资格认定相结合的办
法;
  3、尽快完善相关法规,使药品分类管理有法可依,作到依法监管;
  4、加强对社会的宣传力度,进一步促进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向纵深发展;
  5、明确下一步在全国流通领域开展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进度要求,尽快在更广泛的基
础上推行药品分类管理工作。
  针对两天会议的发言、参观和讨论,对大家反映的问题和建议以及下一步试点工作的有
关安排,市场监督司李洪生副司长做了会议总结,对与会单位提出了以下要求:
  要认真学习、研究、领会国办发[2000]16号文件精神,将药品分类管理工作进一步
向纵深推进;国办发[2000]16号文件是涉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城镇卫生医药体制改革的
一个极其重要的文件。文件中提出了许多新的改革措施,有些措施,对我们实行药品分类管
理具有重要的影响和意义。比如医院的门诊药房要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改革成为独立核算,照
章纳税的零售企业,社区卫生医疗服务机构、门诊部、个体诊所不得经营卫生、药品监督部
门核定的常用的急救品种以外的药品等,这些措施的出台,无疑将推动药品分类管理加速发
展。因此,大家必须对16号文件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按照16号文件精神及早安排、
落实分类管理工作,并以此为契机推进药品分类管理工作;
  要继续按药品分类试点方案作好今后试点工作。要求试点地区、企业要进一步学习落实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严格规范试点工作,充分发挥试点地区和企业的
示范作用,推动当地以至全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深入开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同志还向与会者介绍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近期准备做的
几项工作和药品分类管理工作今后的一些打算安排。如大家关心的执业药师等问题。
  此次会议,增强了与会代表推行药品分类管理的信心,为下一步深入开展药品分类管理
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附件2:

   深圳市试点工作阶段总结

  深圳市是药品分类管理流通试点城市之一,按照国有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统一部署,根据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流通试点工作方案》的具体安排,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深圳市
卫生局、深圳市经发局、深圳市医药管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各试点企业、各试点
药店通力协作,从99年10月中旬开始了试点工作,至今已有4个多月。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提高认识,更新观念,积极主动的参加试点工作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颁布以后,我市立即组织全市的药品经营企
业学习,帮助他们提高认识,更新观念。各企业也自行组织员工学习。特别是去年10月国
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药品分类管理流通试点工作会议后,全市上下掀起了贯彻会议精神,
联系实际,学习药品分类管理法规的热潮。
  深圳市的药品零售市场与全国的药品零售市场一样,除了毒麻精放戒等特殊管理的药品
和针剂药品不可以在零售药店销售外,其他的药品处于自由销售的状态,药物不良反应时有
发生,甚至发生多起购买超量的二类精神药品的自杀事件,由于抢救及时,尚未造成人员伤
亡。只有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才能从根本解决药物的滥用,维护人民的健康。
  深圳市毗邻香港和澳门,港澳在药品分类管理方面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有利于我们借
鉴。由于深圳市民生活节奏较快,自行购药已成为部分市民的习惯,深圳市的药品零售额已
占用药总量的30%以上,部分市民希望按国际通行的惯例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市场,使我们
实行的药品分类管理有了一定的群众基础。
  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的领导人通过学习提高了认识,明确了药品分类管理的重要意义,
他们都积极要求参加药品分类管理流通试点工作。我市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
理流通试点工作会议精神,选择了规模较大,管理比较规范,营销网络分布较广,从业人员
专业素质较高,具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的深圳市一致医药、中联大药房、海王、万泽、南北
及合丹等六家连锁药店首先进行试点。
  市政府及有关各部门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部署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流通试点
工作非常重视,10月中旬成立了以宋海副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市卫生局、市经发局主管
局长任副组长,市社保局、市工商局参加的深圳市药品分类管理流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
设办公室和专家组。办公室设在卫生局,成员由市卫生局药政处和市医药办人员组成,负责
药品分类管理的日常工作。专家组由副高以上职称的医药学专家组成,负责药品分类的技术
审核等事宜。
  各试点企业也都建立了以部经理为组长的药品分类管理流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了
2~3个专人具体开展工作,指派专人做联络员。
  我们的试点工作分成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时间从99年10月18日至99年
11月30日;第二阶段为试点阶段,时间从99年12月1日至2000年1月31日;第三阶段
为全面实施阶段,时间从2000年2月1日至2000年3月31日;第四阶段为总结阶段,2000
年4月。使试点工作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按程序进行。试点以后,全面推广和总结经
验,不断扩大药品分类管理覆盖面。

  二、大力宣传,深入培训,确保药品分类管理流通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实施药品分类管理是一个新生事物,不仅消费者对此不清楚,药品零售企业的人员也不
了解,而且还存在几种疑虑:一是认为在我国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时机不成熟。
二是怕吃亏,怕搞分类管理试点影响企业的经营效益。三是担心现有的人员素质不高,很难
承担试点工作任务。这些认识阻碍着试点工作的进行。所以我们认为,首先要抓学习、抓培
训,只有广泛深入的培训和宣传,才能使药品分类管理流通试点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1、培训和宣传的对象
  一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二是药品经营企业和药店的管理人员。三是试点药店的
全体员工。四是消费者。
  2、培训和宣传的内容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和深圳市的具体情况,培训和宣传内容主要侧重在以下
四个方面:
  一是与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的法律和法规知识。主要学习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的重
要讲话,学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
法规,学习国药管安[1999]120号文件。我市要求每个试点药店都有上述文件,每人都有
一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通过培训,使试点企业掌握与药品分类管
理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使试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是与药品分类管理有关的专业知识。主要是学习国药管安[1999]198号文件,学习
非处方药的遴选和合理应用知识,学习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要求,使驻店药师和营
业员了解与自己工作相关的业务知识。
  三是文明和规范服务知识的培训,提高药品零售企业的文明和规范服务的水平。
  四是学习贯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深圳市药品分类管理流通试点工作方案,使试点企
业和药店明确试点工作指导思想、主要任务、方法步骤、措施要求等等。
  3、宣传和培训方法
  我们根据企业的实际和师资情况,采用三种方法进行培训。
  一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帮助我们培训。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安全监管
司、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中国非处方药协会等单位的领导和专家组成的讲师团对试点药店的
负责人、试点药品经营企业的管理人员和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共430多人进行药品分类管理政
策的宣传和培训。这次培训。使与会的人员进一步了解与药品分类管理有关的政策和法规,
为我市的试点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是由我们组织的培训。由市药品分类管理流通试点工作办公室组建市级的宣讲小组,
为六家试点药店负责人和药学技术人员进行了药品分类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非处方药的专
业知识的培训,同时宣讲了国家和深圳市试点工作的方案和要求,使试点单位进一步了解和
掌握有关的知识和试点工作的具体要求。
  三是企业自行组织的培训。各企业根据连锁经营员工多的情况,在参加深圳市培训的同
时,企业自己组织,对药店进行了全员的培训。培训中采用了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如一致
药店用知识竞赛的形式,组织全体员工进行药品分类知识的学习。
  为了使广大消费者了解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重大意义,普及处方药与非处方药
知识,争取广大市民的理解和支持,我市采用四种形式进行药品分类管理宣传活动。
一是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作用。在中央电视台《健康生活》栏目、深圳电视台、深
圳有线电视台、深圳有线广播电台,《中国医药报》、《医药经济报》、《深圳特区报》、《深圳
商报》、《深圳晚报》、《深圳法制报》、《证券时报》等媒体先后多次宣传、介绍深圳市开展药
品分类管理工作的情况。
  二是组织街头咨询宣传。去年11月27日,由市卫生局、市经发局联合主办,中联、海
王、万泽、一致、南北及合丹六大连锁药店联合组织了“深圳市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宣传咨询
日”活动。
  三是各试点药店结合日常营业活动,开展宣传活动。各个试点药店都建立了处方药和非
处方药的咨询点,方便消费者咨询;各个试点药店利用企业的刊物,宣传分类管理的知识,
如一致药店的“健康21世纪手册”、海王的“健康手册、万泽的“万医生手册”等。
  四是与《深圳法制报》共同举办深圳市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知识竞赛活动,进
一步普及药品分类管理的知识。
  4、宣传和培训的效果。
  通过宣传教育和培训,使经营者纠正了时机不成熟的认识,增强了紧迫感,纠正了吃亏
论,进一步树立了敢闯敢试、开拓进取的改革精神,克服了畏难情绪,制定了得力措施,树
立了抓好试点工作的信心,达到了统一认识,更新观念,提高素质,树立信心的目的。
  多渠道、多媒体的宣传,使广大的消费者逐步认识了我国药品将要实施的分类管理办法,
并逐步适应了这一变化,使我们的工作得以稳步的推进。

  三、结合实际、精心组织,使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落到实处
  我们所进行的试点,是采取先行小规模试点,然后再逐步扩大试点的做法。首先在6家
药品零售连锁公司中每家选择确定1家做样板店,按照国家《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处
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市的有关规定,开始分类摆放、分类销售。至
11月下旬,对六家样板店进行了验收,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样板店的验收工作非常重
视,广东省医药管理局、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经发局领导亲临验收现场指导。12月3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也派人检查了六家样板店的情况。经过验收总结,及时发现
和纠正了一些问题,并进一步统一了试点药店的标准和强化管理的措施。
  各试点企业在试点工作中态度积极,行动迅速,按照市里统一的分类管理要求,结合本
企业的实际情况,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硬件,配备软件,在较短的时间内,又推出了35
家试点店,将试点药店扩大到41家,经过验收全部合格。我市召开大会,举行了试点药店
样板店的发牌仪式。
  为了进一步落实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关于药品分类管理的精神,我市于今年1月
14日再次召开了深圳市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流通试点工作大会,布置了第三阶段—
—全面实施阶段的工作。宋海副市长到会作了重要讲话,对试点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会议
对第三批达到试点药店标准的99个药店颁发了牌匾。至此,全市共有140间药店实行了处
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试点工作。会议还决定,从2月开始,试点工作在全市六个区全面开展。
  在试点过程中,试点药店主要做了如下几项工作:
  1、进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类:
  我们将《国家非处方药目录》转发到各试点企业,由各试点企业筛选出本企业已经销的
《非处方药品种目录》。同时为方便消费者购买,我们组织专家组按照适应症把药品划分为
十四小类,并为每一小类都起了科学易懂的名字。为试点企业探索适应分类管理需要的合理
的摆放方式奠定了基础,使深圳市的连锁药店的规范化程度有了进一步的提高,保证了市民
购药的安全有效。
  试点药店的药品分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两大类,其中处方药分为两种:一是单轨制的药
品,即必须凭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的药品;二是双轨制的药品,即凭医生处方或在药师指导
下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2、进行硬件改造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深圳市的要求,试点药店根据实际情况对药品的摆放动了“大
手术”,有的试点药店大部分药品开架自由销售,必须增加药柜,不能开架的药品必须放回
柜台。开架的货架不足的加货架。许多药店甚至是停业重新装修。药品分类管理的标识也根
据我市的要求多次设计、整改、换新,工作量极大。为了尽快重新开业,员工利用下班时间
进行工作,连续几天都是忙至深夜2、3点。试点药店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给予了一定的投
入,保证了分类管理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3、配备驻店药学技术人员
  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试点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或药师。我
市借鉴香港和澳门的经验,还要求每个试点药店增加配备一名药士,作为驻店药师的技术助
手,我市的140个试点药店,配备了154名药师,170名药士,做到每个试点药店至少各有
一名药师和一名药士。
  4、悬挂统一的警示牌
  为了宣传非处方药的专有标识,为了方便群众购药,有利于零售药店的经营,我市按不
同类别的药品悬挂标识和警示语。非处方药的警示语为“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按说明书购买
和使用”,单轨制的凭医生处方的处方药的警示语为“凭医师处方购买和使用”,双轨制的处
方药的警示语为“凭医师处方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由于有了明显的处方药与非处
方药的标识和购买使用警示语,不仅提醒市民在购药时要特别注意的问题,而且也方便了消
费者的购买,使消费者进入药店很快地知道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及非药品的位置。
  5、严格处方药和规范非处方药的监管
  根据药品分类管理办法的要求,试点药店修订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采购保管、商品编
码等制度,保障了试点工作的推进,规范了零售药店的销售行为,提高了零售药店的管理水
平。
  实施试点以前,深圳市的零售药店的药品都是混合摆放的,而且各个企业各具特色,实
施试点后非处方药有了专有的标识,专门的警示语,在专门的区域进行销售,消费者对非处
方药一目了然,便于消费者的选购。
  我市规定针剂和二类精神药品严格实行凭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在零售药店内专柜摆
放,并实行专柜加锁的管理方式,严格处方药的管理,但因处方来源缺乏,目前的销售存在
一定的困难。为了解决处方源的问题,我市正在研究,拟定社会医疗机构的处方可以在试点
药店调配。

  四、依照法规,强化监督,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
  在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的试点工作中,我们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强化了监管力
度。
  是健全制度,规范管理。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品分类管理办法和有关的法律法
规,制定与之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强化零售药店的管理。我们以《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流
通监督管理办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制定了《零
售药店驻店药师管理办法》、《零售药店处方管理办法》、《试点零售药店验收标准》。对试点
药店的驻店药师采取发放《驻店药师上岗资格证》的形式,对其上岗资格进行核准,同时要
求将证挂在药店的醒目位置。
  二是加强指导,强化监督。为了推动各试点企业、试点药店的工作,我市试点工作办公
室排出了试点工作监督检查日程表,使每一阶段的工作更具体化,并及时检查指导,帮助解
决有关问题。我市还先后编印了六期《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流通试点工作简报》,发
至各试点企业,及时交流试点工作情况。
  三是开展评优活动。为了推动试点工作不断深入,使试点药店越办越好,我们要求各连
锁企业开展评选优秀试点药店的活动,务求把试点工作的优劣,作为考核试点药店各类有关
人员的重要指标,与奖金挂钩。
  四是试点工作和整改药品流通秩序相结合,去年下半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了六个检查
组,开展了打击非法制售假劣药品的专项活动。重点打击了非法开办的药品集贸市场、无证
药店、无证诊所和非法销售药品的保健食品店等。取缔非法药品集贸市场一个,无证药店76
家,无证诊所68家,没收药品1730件,价值258万元,净化了药品市场,为试点工作奠定
了基础,扫除了障碍,保护了消费者和合法企业的权益。打假工作被市打假办评为先进单位。
  通过这一段时间的药品分类管理流通试点工作,使我市药品零售市场发生了一些可喜的
变化。一是提高了对药品分类管理这项重大改革措施的认识,使思想观念、经营模式适应药
品分类管理的要求。二是试点药店的店容店貌、管理方式、服务水平都上了一个新台阶,发
生了深刻的变化。三是药品的合理分类,使消费者购药更方便,更有利于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四是试点药店取得了初步成功,为整个深圳市的药品零售市场带来了生机和活力,许多非试
点药店认为药品分类管理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纷纷要求进行试点,以尽快达到药品分类
管理的要求。五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流通试点工作促进了药品监督管理模式的改
革,强化了对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有利于严把药品质量关,与发达国家的药
品监督管理模式逐步接轨,有利于提高药品的监管水平。
  我市药品分类管理流通试点也遇到一些矛盾和问题,一是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缺口较大。
现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其临床药学的知识和经验也不足。二是处方的来源还未解决,处
方的管理需要进一步探索。三是培训工作还缺乏统一的、规范的教材,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有
待加强。四是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配套的法律法规须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我们进行的药品分类管理流通试点工作是一项刚刚开始探索的工作。还存在很多薄弱环
节和有待解决的问题,我们决心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深圳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虚心
学习外地试点城市的先进经验,为推动我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做出应有的贡献。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