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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27:40  浏览:80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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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1993年9月21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第一条 为贯彻《长春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促进房屋商品化,规范房地产抵押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区的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抵押的,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下简称抵押人)向债权人(以下简称抵押权人)以一定数量的房地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我市房地产抵押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抵押的统一管理工作,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负责房地产抵押管理的日常工作。
  国有资产、物价、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好房地产抵押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房地产抵押管理遵循保证抵押行为合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下列房地产可以设定抵押:
  (一)以出让或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自有的房屋。
  (三)购买的优惠价房。


  第七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未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三)文物古建筑和教育、医疗等公共、福利性质的房地产。
  (四)被依法查封、扣押或施以司法保全措施的房地产。
  (五)已书面承诺不作抵押的房地产。
  (六)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地产。


  第八条 以房屋设定抵押的,应连同该房屋座落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连同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同时抵押。


  第九条 以按份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并以抵押人所有的份额为限;以共同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共同共有人为抵押人。


  第十条 以已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将租赁情况如实告知抵押权人,并书面通知承租人,抵押合同签订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以房地产设定抵押的,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股份制企业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须经企业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用于抵押的房地产必须到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抵押权人为受益人。


  第十三条 房地产抵押必须订立书面合同,抵押合同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抵押当事人名称(姓名)、国籍、地址(住所)。
  (二)抵押贷款或担保债务的价款、币别、期限、利率、支付方式、归还本息方式。
  (三)抵押物的名称、面积、估价、座落、产权归属和使用年限。
  (四)抵押物权证保管。 
  (五)抵押物的占管人、占管方式、占管责任以及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
  (六)抵押物投保的险种、险别及受益人。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八)其他约定事项。
  (九)合同签定的时间、地点。


  第十四条 抵押房地产估价,须由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进行。


  第十五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在十五日内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申请抵押登记,登记须交验下列证件:
  (一)《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
  (二)《房地产抵押合同》正本。
  (三)当事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及法人代表资格证明。
  (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等权属证书。
  (五)其它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在收到抵押登记申请后,应于七日内办理审批手续,申请人持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准予抵押的批件和抵押合同到房产产权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他项权证和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登记。


  第十七条 抵押合同自批准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审批登记的房地产抵押行为无效。


  第十八条 抵押合同经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当事人应在十五日内向原审批登记机关办理合同重新审批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抵押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未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抵押房地产进行权属处置。


  第二十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或征用其座落的土地的,抵押双方应就抵押物实际价值进行协商,对拆除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双方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对拆除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享受补偿,或者由抵押双方重新设定抵押权。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可以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房产产权管理处和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处分抵押房地产,审批和办理他项权利注销登记手续:
  (一)抵押人未依约履行债务的。
  (二)抵押人死亡(宣告死亡)或失踪而无人代其履行债务的。
  (三)抵押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代管人拒不履行债务的。
  (四)抵押人被宣告解散或破产的。


  第二十二条 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应在接到处分抵押房地产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准予处分或不准处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复议,房产产权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抵押房地产权处分批件和抵押权人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办理他项权利注销登记手续。
  抵押房地产的处分由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负责组织,并委托典当、拍卖企业进行拍卖。
  房地产拍卖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抵押合同:
  (一)因抵押物所有权争议提起拆讼的。
  (二)抵押权人请求终止的。
  (三)抵押人偿还贷款本息或债务后申请终止的。
  (四)有其他应当终止情况。


  第二十四条 处分抵押物所获价款,依下列顺序和原则分配:
  (一)扣除抵押物应缴的税费。
  (二)支付拍卖费用和处理抵押物的其他费用。
  (三)偿还抵押人所欠贷款本息及违约金。
  (四)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
  同一房地产设定数个抵押权人的,按照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价款不足偿还贷款本息或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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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禁止赌博条例(修正)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长沙市禁止赌博条例(修正)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3月25日湖南省长沙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89年4月30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4月30日湖南省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长沙?
薪苟牟┨趵档木龆ā沸拚? 1997年6月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条例
第一条 为禁止赌博,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以约定方式用财物作赌注计输赢的行为,均属赌博行为。
严厉禁止任何形式的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 禁止赌博,应坚持群众监督与专门机关查处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职工应进行禁赌教育,制定禁赌措施。发现在本单位的赌博活动应立即制止、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协助查处。不制止、不举报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对管辖范围内的村民、居民和暂住人员进行禁赌教育,发现赌博活动应立即制止、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协助查处。家庭成员之间应互相监督、制止赌博行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实际制定禁赌公约。
第六条 旅社、饭店、茶馆等服务性单位和公共娱乐场所应守法经营,不得为赌博提供条件,发现赌博活动应立即制止、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协助查处。
第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赌博,其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单位的禁赌情况,监督落实禁赌措施;
(二)查处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严厉打击赌头、赌棍,取缔赌窝、赌点和公共场所的赌博。
第八条 偶尔参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情节特别轻微,主动承认错误的,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
第九条 参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参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情节较为严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第十一条 因赌博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治安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二条 参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主动到公安机关具结悔过、检举揭发他人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十三条 参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应通知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可以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赌资、赌具一律收缴,赌债一律废除,抽头渔利和参加赌博的非法所得一律没收。
第十五条 查处赌博的罚款和没收的财物,按规定上交国库。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侵吞赌资、赌具、罚款或者没收的财物,敲诈勒索,徇私枉法,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为违反本条例应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说情的,执法机关必须坚决抵制,对干扰执法情节严重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对制止、举报赌博活动或者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赌博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奖励。
对制止、举报、查处赌博的人员进行报复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

(1997年4月30日湖南省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提请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决定
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次会议审议了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禁止赌博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长沙市禁止赌博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对管辖范围内的村民、居民和暂住人员进行禁赌教育,发现赌博活动应立即制止,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协助查处。家庭成员之间应互相监督、制止赌博行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实际制定禁赌公约。”


二、删去第六条第二款。
三、删去第七条第三项。
本决定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长沙市禁止赌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7年6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2001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5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已于2001年3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27日起施行。

二○○一年四月十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立〔2000〕30号《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及其确定证明书申请其认可的,可比照我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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