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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工伤认定案件相关问题探讨/向建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59:29  浏览:80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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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人社部门具有作出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法院审查人社部门作出工伤认定是否合法主要审查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第二,人社部门作出工伤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第三,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决定证据是否充分;第四,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决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情况千差万别。怎样认定职工为上、下班途中问题一直是工伤认定的一个难点,笔者就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作以下探讨。
1、关于怎样认定职工为上、下班途中问题。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了已被废止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必经路线”的限定。目前对何为上、下班途中问题,理论上有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合理上、下班路途,又符合工伤认定的其它条件,就应该认定为工伤的观点。关于怎样为合理的上、下班时间,理念上不可能定义,但“理”并不是完全不能把握,上、下班时间合乎常理即可,当然合理的上、下班时间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通过案例规范、统一。关于合理的上、下班时间,例如,某公司职工当天上夜班,发生交通事故是在22时左右,上夜班时间为23时,因该职工从家里骑摩托车到另一地方坐厂车去上夜班,路途相距较远,一般需50分钟。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时间和上班时间时间间隔约一小时,应该是在合理上班时间内。关于合理上、下班路途,例如,,某公司职工当天正常上班,下午17时下班,准备下班后先去父母家接上小学的小孩,再回自己家。在17时30分在到其父母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该认定该职工是在合理下班时间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从以上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看,其原则是偏向保护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不能否认该职工属于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事实,人社局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证据材料作出工伤认定。
2、关于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无证驾驶摩托车受到其它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该劳动者为工伤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人社局认定劳动者受伤为工伤,应该符合“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非本人主要责任”三个条件。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驾驶三无摩托车能否认定为工伤,要看劳动者否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条件,“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该以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因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人工伤认定,必须提供申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认定劳动者在涉案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其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完全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只有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才不能认定为工伤。故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驾驶三无摩托车受到其它机动车伤害,如果符合“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非本人主要责任”三个条件,又不属《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排除情形(即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之列,就应该认定其为工伤。由此可见,劳动者无证驾驶摩托车与能否认定为工伤没有必然联系。但是,其违法行为,应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与是否应该认定为工伤没有必然联系。
3、《工伤保险条例》于2010年12月20日修订后,当事人对认定工伤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取消了复议前置,从审判实践看,目前不服认定工伤决定案件曾上升趋势。大多数市级人社部门每年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达四千多件,因人少案多,现工伤决定书普遍存在认定事实 “过粗”问题,例,有的认定工伤决定对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时间的叙述没有时间点,只有时间范围,将发生交通事故具体时间认定为上午或下午或晚上。因如何认定职工为上、下班途中问题情况复杂,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决定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事实认定上,应该注意取得下面二方面的证据:(1)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时间的应该有时间点,证据必须证明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必须准确到某时左右,尽可能准确到某时某分左右。(2)必须有证据证明职工上、下班具体时间。只有这样,才能对是否为合理的上班时间、合理上班路途作出判断。

作者: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向建军
   联系电话:6736940 18972005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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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09〕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财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将全体城乡居民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管好、用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对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权益,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不断完善政策,创新管理机制,强化基金管理,增强基金的共济和保障能力,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二、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共济和保障能力
  (二)加大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力度。各地要按照3年内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进一步加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扩面力度。要切实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52号)的要求,通过破产企业财产变现、未列入破产财产的土地出让所得、财政补助、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调剂等多渠道筹资,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同时,各地要统筹解决包括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在内的其他各类城镇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进一步加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稽核力度,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收尽收。
  (三)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各地要在精心测算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政策内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水平,逐步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规范门诊大病管理。鼓励各地积极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范围。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探索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办法,试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统筹,逐步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的报销范围和比例,提高个人账户基金的使用效率。
  (四)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加快推进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工作,到2011年基本实现市(地)级统筹。实现市(地)级基金统收统支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先建立市(地)级基金风险调剂制度,再逐步过渡。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实行省级统筹。
  三、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五)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统筹地区要认真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按年度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编制基金收入预算应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医疗保险覆盖面、医疗保险筹资比例等因素;编制基金支出预算应综合考虑当地参保人员年龄结构、疾病谱、医疗费用增长、医疗保险受益面、保障水平和基金结余情况等因素。
  (六)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和统计分析工作。各地要认真落实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单独建立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统计台账,加强对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统计分析和管理。
  (七)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各地要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构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系统,将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预警监测的关键性指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的分析。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外,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原则上应控制在6-9个月平均支付水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超过15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为结余过多状态,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为结余不足状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风险预警指标,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具体确定。
  (八)妥善解决统筹基金结余过多和当期收不抵支问题。统筹地区因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因素,统筹基金收入增幅明显高于支出增幅,连续2年处于结余过多状态的,可阶段性降低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比例或适当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统筹基金出现当期收不抵支的统筹地区,要认真查找超支原因,通过改进结算方式、加强支出管理等途径,控制费用支出增长。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不足、难以保证当期支付的统筹地区,可通过临时借款保证当期支付,并及时研究调整筹资或待遇政策。各统筹地区应根据上述原则制订相应的基金告警预案,并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备案。统筹地区启动预案响应和费率调整等政策变化,应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重大政策调整省级人民政府应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九)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内控制度,形成部门之间、岗位之间和业务之间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内控机制。加强行政监管,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欺诈防范机制,杜绝骗保等欺诈行为的发生。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内部审计制度,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定期向社会公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加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管理
  (十)加大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控力度。各地要把相关部门制定的出入院标准、临床诊疗规范、临床用药指南和处方管理办法等纳入协议管理的范围,建立和完善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的考核评价体系。要不断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对医疗服务行为的全程实时监控,加强对重点医疗服务项目和重点药品使用情况的监测,减少不合理医疗费用的发生,防范医疗欺诈行为。
  (十一)改进费用结算方式。积极探索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通过协商谈判,合理确定医药服务的付费方式及标准,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鼓励探索实行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等结算方式,充分调动医疗机构和医生控制医疗服务成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十二)优化医疗费用结算流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优化医疗费用结算程序,逐步实现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缩短医疗费用结算时间,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要按照协议及时足额支付。医疗费用结算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按照协议向医疗机构预拨一定比例的周转金。简化个人医疗费用报销结算程序,提供人性化服务,方便广大参保人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 政 部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中国银行关于修改、调整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修改、调整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
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根据中银财[1998]630号文《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代理中国进出口银行转贷核算手续〉的通知》以及中银财[1998]655号文《关于增设、修改有关会计科目的通知》的要求,现对中银统报表归属做如下调整和修改:
一、将中银统91表、92表、97表、100表中有关项目归属的会计科目“807开发银行贷款专项存款”修改为“807代理专项存款”。
二、中银统92表。
(一)“71D142进出口银行委托贷款”项目,会计科目归属为“7952进出口银行委托贷款”。
(二)取消“71781存放系统内资金”项目中“9173、9174”两会计科目归属;增加“9171铺底资金”及“9177专项资金”两会计科目归属。
(三)取消“71782拆放系统内资金”项目的会计科目归属“9172分行间内部往来”。
(四)取消“717F信贷资金调拨”项目的会计科目归属“9171总分行内部往来”;增加会计科目归属“9172临时贷款”及“9173上存资金”。
(五)取消“71Ⅰ5-1其中:保证金垫款”项目。
(六)“71D115中央其他委托贷款”项目,会计科目归属增加“7951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专项贷款”。
(七)“812142进出口银行委托基金”项目,会计科目归属为“8952进出口银行委托贷款资金”。
(八)取消“8212财政性定期存款”项目的会计科目归属“8215机关团体定期存款”。
(九)取消“82111单位定期存款”项目中的会计科目归属“(减)8215机关团体定期存款”。
(十)在“82111单位定期存款”项目下增设“82111-1其中:机关团体定期存款”项目,会计科目归属为“8215机关团体定期存款”。
(十一)“812115中央其他委托贷款基金”项目,会计科目归属增加“8951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另:各行在编制92表汇总表时,各项存款合计中不含“ 8212财政性定期存款”项目。
三、中银统93表。
(一)“8A1同业拆借”人民银行编码修改为:“114100000”,“8A11商业性银行同业拆入”人民银行编码修改为“114110000”,“8A12政策性银行拆入”人民银行编码修改为“114120000”。
(二)“城市合作银行”中国银行项目编码修改为“8A11131”,“农村合作银行”中国银行项目编码修改为“8A11132”。
(三)“8A8单位定期存款”项目,会计科目归属修改为“821单位定期存款(减)8212单位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减)8213单位通知存款”。
(四)取消“8A9财政性定期存款”项目原“8215”会计科目归属。
四、中银统97表。
(一)“11B13其他中央委托贷款”项目,会计科目归属增加“7951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专项贷款”及“7952进出口银行委托贷款”。
(二)“21913其他应付款”项目中,会计科目归属增加“852预提费用”。
(三)“21213中央其他委托基金”项目,会计科目归属增加“8951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及“8952进出口银行委托贷款资金”。
五、中银统98表。
(一)“1A311逾期贷款、1A312呆滞贷款、1A313呆账贷款”三项目,所归属的“740、730、739”三会计科目中,应扣除三科目中租赁部分数字。
(二)“2A2512”项目会计科目归属应为“705、802、804、903”四科目贷方活期部分余额;“2A2522”项目会计科目归属应为“705、802、804、903”四科目贷方定期部分余额。
六、其他注意事项。各行要注意92表与95表两表相关项目之间的核对关系,两表数字应保持一致,如出现两表数字相差较大,须向总行说明原因。
以上规定,自10月上报9月末报表开始执行,各行接此通知后,请速传辖属,遵照执行。



1998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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