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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检察权的配置问题——与浙江市丽水市的刘检商榷/宋飞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1:23:26  浏览:95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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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检察权的配置问题——与浙江市丽水市的刘检商榷

宋飞


  2009年8—9月份,笔者报考了浙江市丽水市检察院面向全国的公开选调考试。报名材料寄过去之后,该院政治处的同志提出要笔者补充公务员登记表。可这样东西,笔者还真的没有,只得无奈地放弃了9月份的笔试。但是,像笔者这样的事业编制人员是不是就比在册公务员素质差一些呢?笔者从来就没这样认为过!这件事情过去后不久,笔者开始对该院的理论性文章感兴趣了。最近在网上查到该院公诉处助理检察员刘燕燕的一篇《论检察权的横向配置——在公权力的扩张和制约中寻求合理配置模式》,读了几遍,自己对其中的一些观点不太赞同,于是就萌发创作此文的冲动。
  与刘检的看法一样,笔者也赞成将检察权的配置分为纵向配置和横向配置。检察权的纵向配置指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权限划分和权能配置,涉及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检察权的横向配置则指检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权限划分和权能配置,以及检察机关内部权能的划分,涉及检察机关的内部机构设置。
  检察权的纵向配置实际上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权限划分和权能配置,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不是一句话就能说清楚的。以湖北省为例,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当然是最大,而省检察院的派出检察院(包括省检察院汉江分院、省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荆门市沙洋地区检察院、襄樊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的地位也不可小视。而比较常见的地市级检察院、市辖区、县级市、县级检察院则可以与法院系统一一对应。
  在工作性质上,笔者认为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受理控告申诉、反贪反渎职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支持公诉、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一系列法定职能,“严格监督、公正执法”是其基本使命,而且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刘检文中有一个观点,认为检察权的横向配置是指检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权限划分和权能配置,以及检察机关内部权能的划分,涉及检察机关的内部机构设置。 这一点笔者也表示赞同。
  但是对于检察权横向配置的具体权能如何细化,笔者与刘检有着不同的看法。
  第一,在对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方面,刘检认为:“为了加强对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检察权也应当随之扩张,不能停留于只是制约和监督警察权力。当前,检察权急需增加的具体权能有行政公诉权、行政处罚监督权等。”可是,这个行政公诉权的提法,在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中找不到确切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仅仅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法院审理的民事、行政案件的抗诉权。而且,警察权力,特别是治安行政处罚权,除了法院、检察院,还受到同级政府(法制办以政府名义)和上级公安部门(法制科以上级公安部门名义)的制约和监督。行政处罚监督权,广义上甚至囊括整个行政执法监督权,主要的监督机关仍在同级政府(法制办以政府名义)和上级政府部门(法制科以上级政府部门名义)这边。
  第二,刘检认为:“检察权的横向配置应当增加民事公诉权能”。对于民事公诉的这一提法, 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与199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都未对此作出规定,虽然199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二款规定了:“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这顶多只能算是民事公诉理念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的仅存部分。而对于刘检提到的浙江省一些地方检察机近几年开始探索的民事督促起诉制度,该项制度是指发现对负有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监管职责的监管部门不履行监管职责时,检察机关会督促其及时提起民事诉讼,追回国有资产。尽管浙江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负责人在2008年曾说,自从实行这一制度以来,浙江省检察机关已挽回国有资产共计约15亿元,其中60%至70%出现在土地出让领域。对于这一试验做法,笔者认为,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由来已久,真正应该在这方面发挥主要作用的部门应该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企业国有资产法》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之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更应责无旁贷。在前者不积极履行职务的时候,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章“国有资产监督”的相关规定,进行补位的应该首先是政府和人大常委会。检察院搞民事督促起诉,至今仍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除了上述内容之外,对于检察权横向配置的组织结构,刘检认为:检察权横向配置的组织结构应该是:职务犯罪检察机构——职务犯罪侦查权和职务犯罪预防权;公诉检察机构——刑事、民事和行政公诉权;审判监督检察机构——刑事、民事和行政生效裁判抗诉权,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监督权,民事、行政执行监督权,死刑执行监督权;行政监督检察机构——侦查监督权(包括批准逮捕权和搜查、扣押等强制处分审查权),刑罚执行监督权和行政处罚监督权(包括劳动教养监督权);控告和申诉检察机构——受理控告和申诉权。对此,我也有不同看法,我结合了刑事诉讼法通说中经常提及的几个词汇,认为,一个基层检察院,其检察权横向配置的基本组织结构应该包括控告申诉部门——举报中心(即以前人们俗称的“告申科”),侦查部门——反贪渎职侵权局,审查逮捕部门——侦查监督科(即以前人们俗称的“批捕科),审查起诉部门——公诉科,刑事监察部门(监所监察科、刑事监察科)。除此之外,还设一个民事行政检察科,除去日常的政工科、办公室、院长办公室之外,上述六个部门大致上就形成了一个有机统一的检察工作整体。当然,新近引进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检察权的横向配置方面,则应作为一个非常设组织机构,与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相对应
  当然以上理解,还只是笔者作为一名外部人士的若干构想,究竟对不对,还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作者简介: 宋飞,1980年12月11日生, 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现在湖北黄冈市黄州区政府法制办工作。


参考文献:
1、刘燕燕,浙江省丽水市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论检察权的横向配置——在公权力的扩张和制约中寻求合理配置模式》,原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转引自两栖海豚在中国法律信息网上的法律博客,网址链接见
http://www.bloglegal.com/blog/cac/2350028496.htm
2、宋飞,《省级以下法制机构在政府工作中的定位及其思考》,原载法律图书馆网站,网址链接见
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9494
3、宋飞,《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如何规制国有资产流失的?》,原载北大法律信息网,网址链接见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8490
4、宋飞,《试论国有资产流失与法律规制?》,原载法律图书馆网,网址链接见
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6241
5、陈卫东、宋英辉主编,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二卷)刑事诉讼法部分,法律出版社2010年5月修订版
6、bbaa发起的主题贴,《事业编制的悲哀》,原载中国红盾论坛红盾社区,网址链接:http://bbs.aicbbs.com/viewthread.php?tid=187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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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手册(试行)

财政部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手册(试行)


  一、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2010年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重大意义,坚持统筹兼顾、保障有力、收支平衡、留有余地的总体要求,综合考虑影响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因素,合理把握基金收支规模,科学规范编制2010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2010年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原则是:

  1、依法建立,规范统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严格执行国家社会保险政策,按照规定范围、程序、方法和内容编制。

  2、统筹编制,明确责任。社会保险基金预算需按统筹地区编制执行,统筹地区根据预算管理方式,明确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

  3、专项基金,专款专用。社会保险各项基金预算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收支内容、标准和范围,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

  4、相对独立,有机衔接。在预算体系中,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单独编报,与公共财政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对独立、有机衔接。社会保险基金不能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公共财政预算可补助社会保险基金。

  5、收支平衡,留有结余。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坚持收支平衡,适当留有结余。

  二、预算编制的范围

  (一)养老保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为“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基金收入预算主要包括养老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预算包括养老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等。

  (二)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包括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基金收入预算主要包括失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等,基金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失业保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职工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其他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等。

  (三)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包括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基金收入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四)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包括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基金收入主要包括工伤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主要包括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劳动能力鉴定费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五)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包括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基金收入主要包括生育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主要包括生育保险金支出、其他支出等。

  三、预算编制的要求及方法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坚持收支平衡,适当留有结余,不得出现赤字。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应综合考虑统筹地区上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社会保险政策和财政补助政策等因素。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草案的编制应按照收入项目分别进行测算。社会保险费收入应根据社会保险参保人数、保险费率、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结合社会保险征缴扩面任务合理确定。财政补贴收入应统筹考虑上年度财政补助水平,并剔出不可比因素后加上本年新增补助综合分析填列。利息收入按照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及个人账户基金按规定运营取得的投资收益等合理测算。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要按照上年度执行情况合理测算2010年收入。

  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草案的编制应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考虑近年基金支出变化趋势,综合分析人员、政策等影响支出变动因素。各地要严格执行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规定,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政策落实,不得随意提高支付标准、扩大支出范围。

  各地要认真编写基金预算编报说明。编报说明主要包括预算安排的依据、测算因素、预算编制情况、存在问题、加强管理的建议和措施等。

  具体编制要求和方法是:

  (一)养老保险

  1、养老保险基金收入预算

  ①、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养老保险费收入包括当期征缴收入、清理企业欠费收入、预缴和符合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一次性补缴收入。其预算应综合考虑当年参保扩面计划、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水平、清欠工作计划等政策性因素确定。

  当期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

  当期征缴收入预算值=平均缴费人数预算数×月人均缴费基数预算数×12×平均费率×基金征缴率(分单位和个人计算)。其中:

  平均缴费人数预算数=上年实际缴费人数×[1+(上年缴费人数同比增长率×权重+前三年缴费人数平均增长率×权重)]

  如计算出的缴费人数占参保人数的比例超过90%,按90%调整。设置的同比增长率和三年平均增长率权重之和为100%(下同)。

  月缴费工资基数。企业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参保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其中: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统一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月人均缴费基数预算数=上年月人均缴费基数×[1+(上年月人均缴费基数同比增长率×权重+前三年缴费基数平均增长率×权重)]×权重+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前三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上年全省人均缴费基数/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权重)

  缴费费率和征缴率。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0%。职工个人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20%缴费,其中,有用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工共同缴纳,雇主缴纳12%,雇工本人缴纳8%。基金征缴率按90%计算。

  清理企业欠费收入。按年初下达的年度稽核追欠计划计算,一般为当地上年末企业累计欠费的25%-30%。

  一次性预缴和补缴收入。指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一次性预缴和补缴情况,参考各市级统筹地区上年实际发生数,并结合本年当地破产企业改制及参保范围相关政策调整而形成的一次性预缴和补缴预计情况确定。

  ②、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和其他收入预算。利息收入按各地上年度末基金累计结余、上年度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等因素确定。

  利息收入。统筹地区2009年末累计结余与存款利息之积。活期存款状态的结余基金,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储蓄利率计算;定期存款状态的结余基金,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储蓄利率或双方协定利率计算。结余基金的存款状态以2009年12月31日反映的状态为准。

  转移收入。在省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尚未出台之前,跨省转移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编制跨省“转移收入”和“转移支出”时也应按国办发〔2009〕66号文件执行;在省内转移时,各市级统筹地区仍按我省现行办法执行,编制预算时应按照财社〔2009〕1954号文件规定,转移收入按各市级统筹地区前三年来转移收入的平均增长率确定;如果省里出台新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办法,再根据情况,适时调整“转移收入”和“转移支出”预算。

  其他收入。按各市级统筹地区上年度收入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收入的特殊因素确定。

  ③、财政补贴收入预算。反映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按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已《201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责任分担办法》(财社〔2010〕136号)文件规定,各市级统筹地区基金收支预算后的收支缺口作为省级调剂基数,由省对市级统筹地区实行调剂,调剂比例暂按省与市级统筹地区8:2分担,其中:省级承担80%,市级统筹地区承担20%,各市级统筹地区没有完成预算形成的收支缺口,不列入省级调剂范围,由同级财政弥补。。

  ④、上级补助收入。系指省级从各地上缴的省级调剂金收入中,按规定下拨的省级调剂补助收入。

  ⑤、下级上解收入。系指各地上解的省级调剂金,按省规定的当年上解比例确定。

  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当期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

  2、基金支出预算

  ①养老金支出预算。根据平均离退休人数和人均养老金水平测算。

  养老金支出=平均离退休人数×月人均养老金×12个月

  平均离退休人数的确定。以上年末离退休人数乘以一定的增长比例确定。增长比例按各市前三年平均增长率确定,但年增长率最高不得超过5.5%。

  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确定。以上年度月人均养老金加上自然增长水平(不包括统一调待),自然增长水平暂定为月人均4元。

  ②丧葬抚恤补助支出预算。丧葬抚恤补助支出根据上年末离退休人数、上年度全省平均死亡率等因素确定,具体为:

  丧葬抚恤补助支出=上年末离退休人数实际发生数×上年度全省平均死亡率×上年度全省人均支付标准

  ③上解上级支出。系各地按规定比例上解的省级调剂金,按照省年初下达各市的计划确定。

  ④补助下级支出。系指省从各地上解的省级调剂金收入中下拨各地调剂金补助支出。

  ⑤转移支出和其他支出预算。

  转移支出按各地前三年转移支出的平均增长率确定。

  其他支出按上年度发生数确定。

  ⑥医疗补助金支出。按以上年实际发生数为准。如果上年度本统筹地区没有发生医疗补助金支出,则该科目预算支出数为0。

  养老保险基金总支出=养老金支出+丧葬抚恤费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转移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其他支出

  (二)失业保险

  1、失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

  ①、“失业保险费收入”是指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收入=单位缴费收入+个人缴费收入

  其中:单位缴费收入=上年度单位缴费基数×(1+三年平均增长率)×单位费率

  个人缴费收入=上年度个人缴费基数×(1+三年平均

  ②、“利息收入”是指用失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包括财政专户和基金支出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等于统筹地区2009年末累计结余与存款利息之积。活期存款状态的结余基金,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储蓄利率计算;定期存款状态的结余基金,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储蓄利率或双方协定利率计算。结余基金的存款状态以2009年12月31日反映的状态为准。

  ③、“财政补贴收入”是指同级财政给予基金的补贴收入,根据统筹地区基金缺口数填列。

  ④、“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其他经财政部门核准的收入。根据上年实际发生数分析填列。

  ⑤、“转移收入”是指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划入的基金收入。根据上年实际发生数分析填列。

  ⑥、“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下级经办机构接收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的补助收入。

  ⑦、“下级上解收入”是指上级经办机构接收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金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失业保险费收入×5%

  2、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

  ①、“失业保险金支出”是指支付给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

  失业保险金支出=上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月数×(1+三年平均增长率)×失业保险金标准

  ②、“医疗补助金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费用,由定额医疗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补助金两部分组成。

  医疗补助金支出=定额医疗补助金支出+住院医疗补助金支出

  其中:定额医疗补助金支出=上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月数×(1+三年平均增长率)×定额医疗补助金标准

  住院医疗补助金支出=上年度住院医疗补助金支出×(1+三年平均增长率)

  ③、“丧葬抚恤补助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费用及由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用按照同期对在职职工的丧葬补助费规定标准发放,抚恤金是指发给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费,按照八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给。

  ④、“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职业培训补贴支出+职业介绍补贴支出

  其中:职业培训补贴支出=上年度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人数

  ×(1+三年平均增长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职业介绍补贴支出=上年度享受职业介绍补贴人数×

  (1+三年平均增长率)×职业介绍补贴标准

  ⑤、“其他支出”是指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与失业保险有关的支出,包括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支出和困难企业岗位补贴支出等。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支出=上年度享受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人月数×(1+三年平均增长率)×失业保险金标准×70%

  困难企业岗位补贴支出=预计享受困难企业岗位补贴人月数×岗位补贴标准

  ⑥、“转移支出”是指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转出的基金支出。根据上年实际发生数分析填列。

  ⑦、“补助下级支出”是指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经办机构的补助支出。

  ⑧、“上解上级支出”是指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失业保险费收入×5%

  3、其他指标

  ①、“参保人数”是指预算年度年末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根据2009年末实际参保人数和2010年参保任务分析填列。

  ②、“缴费基数总额”是指预算年度参加失业保险的各类单位缴费基数之和。

  缴费基数总额=上年度缴费基数总额×(1+三年平均增长率)

  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是指全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上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

  (1+三年平均增长率)

  ④、“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月数”是指预算年度各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之和。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月数=上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月数×(1+三年平均增长率)

  (三)医疗保险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预算

  (1)“基本医疗保险费统筹(个人账户、单建)基金收入”根据参保人数、缴费人数、缴费工资总额、缴费比例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征缴任务等因素分析填列。

  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平均缴费人数×人均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征缴率

  ①平均缴费人数=(上年末缴费人数+预算年度末计划缴费人数)/2。

  ②人均缴费基数=上年人均缴费基数×(1+前三年平均增长率)

  ③缴费比例和征缴率。按预算年度计划数填列。

  其中:统筹基金收入=保险费收入-个人账户收入

  个人账户收入=单位划入+个人缴纳

  单位划入=平均缴费人数×人均缴费基数(单位)×单位费率×征缴率×个人账户单位划入比例

  个人缴纳=平均缴费人数×人均缴费基数(个人)×个人费率×征缴率

  (2)“利息收入”根据预算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等取得的利息收入分析、计算填列。

  利息收入等于统筹地区2009年末累计结余与存款利息之积。活期存款状态的结余基金,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储蓄利率计算;定期存款状态的结余基金,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储蓄利率或双方协定利率计算。结余基金的存款状态以2009年12月31日反映的状态为准。

  (3)“财政补贴收入”按预算年度上年末数并剔除不可比因素后加上本级财政当年新增财政补助分析填列。

  (4)“其他收入”按预算年度上年末数填列。

  (5)“转移收入”按预算年度上年末数填列。

  (6)“上级补助收入”按预算年度上年末数填列。

  (7)“下级上解收入”按预算年度上年末数填列。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预算

  (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个人账户、单建)基金支出”根据诊疗人次、诊疗费用等因素分析填列。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住院医疗费支出+门诊(慢特病)医疗费支出

  ①平均参保人数=(上年末参保人数+预算年度末计划参保人数)/2

  ②住院率=上年住院率×(1+三年平均增长率)

  ③门诊(满特病)人次=上年人次×(1+三年平均增长率)

  ④次(人)均费用=上年次(人)均费用×(1+三年平均增长率)

  ⑤支付比例=按上年支付比列(统筹、个人账户)×(1+三年平均增长率)

  其中:住院医疗费用支出=平均参保人数×住院率×次(人)均费用×支付比例

  门诊(慢特病)医疗费支出=门诊人次(人数)×次(人)均费用×支付比例

  (2)“其他支出”根据预算年度实际需要,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性的支出数填列,或按预算年度上年末数分析填列。

  (3)“转移支出”按预算年度上年末数分析填列。

  (4)“补助下级支出”按预算年度上年末数分析填列。

  (5)“上解上级支出”按预算年度上年末数分析填列。

  (四)工伤保险

  1、工伤保险基金收入预算

  (1)“工伤保险费收入”根据参保人数、缴费人数、缴费工资总额、缴费比例及工伤保险扩面征缴任务等因素分析填列。

  工伤保险费收入=平均缴费人数×人均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征缴率

  ①平均缴费人数=(上年末缴费人数+预算年度末计划缴费人数)/2。

  ②人均缴费基数=上年人均缴费基数×(1+三年平均增长率)

  ③缴费比例和征缴率。按预算年度计划数计算。

  (2)“利息收入”根据预算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等取得的利息收入分析、计算填列。

  利息收入等于统筹地区2009年末累计结余与存款利息之积。活期存款状态的结余基金,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储蓄利率计算;定期存款状态的结余基金,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储蓄利率或双方协定利率计算。结余基金的存款状态以2009年12月31日反映的状态为准。

  (3)“财政补贴收入”按预算年度上年末数并剔除不可比因素后加上本级财政当年新增财政补助分析填列。

  (4)“其他收入”按预算年度上年末数填列。

  (5)“上级补助收入”按预算年度上年末数填列。

  (6)“下级上解收入”按预算年度上年末数填列。

  2、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

  (1)“工伤保险待遇支出”根据工伤医疗费支出、工亡待遇支出、伤残待遇支出等因素分析填列。

  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工伤医疗费支出+工亡待遇支出+伤残待遇支出

  其中:工伤医疗费支出=工伤基本医疗费支出+工伤康复费用支出+辅助器具费用支出

  ①工伤基本医疗费支出=上年工伤医疗待遇人数×(1+三年平均增长率)×上年人均支出×(1+三年平均增长率)

  ②工伤康复医疗费支出=上年工伤康复待遇人数×(1+三年平均增长率)×上年人均支出×(1+三年平均增长率)

  ③辅助器具费用支出=上年辅助器具待遇人数×(1+三年平均增长率)×上年人均支出×(1+三年平均增长率)

  工亡待遇支出=供养亲属抚恤金支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支出+丧葬补助金

  ①供养亲属抚恤金支出=上年领取人数×(1+三年平均增长率) ×上年人均支出×(1+三年平均增长率)

  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支出=上年领取人数×(1+三年平均增长率) ×上年人均支出×(1+三年平均增长率)

  ③丧葬补助金=上年领取人数×(1+三年平均增长率) ×上年人均支出×(1+三年平均增长率)

  伤残待遇支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支出+伤残津贴支出

  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上年领取人数×(1+三年平均增长率) ×上年人均支出×(1+三年平均增长率)

  ②生活护理费支出=上年领取人数×(1+三年平均增长率) ×上年人均支出×(1+三年平均增长率)

  ③伤残津贴支出=上年领取人数×(1+三年平均增长率) ×上年月人均支出× (1+三年平均增长率)

  (2)“劳动能力鉴定费支出”根据工伤调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因素及上年实际发生数分析填列。

  劳动能力鉴定费支出=上年劳动能力鉴定人数×(1+三年平均增长率)×鉴定费支付标准

  (3)“其他支出”根据预算年度实际需要,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性的支出数填列,或按预算年度上年末数填列。

  (4)“补助下级支出”按预算年度上年末数填列。

  (5)“上解上级支出”按预算年度上年末数填列。

  (五)生育保险

  1、生育保险基金收入预算

  (1)“生育保险费收入”根据参保人数、缴费人数、缴费工资总额、缴费比例及生育保险扩面征缴任务等因素分析填列。

  生育保险费收入=平均缴费人数×人均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征缴率

  ①平均缴费人数=(上年末缴费人数+预算年度末计划缴费人数)/2。

  ②人均缴费基数=上年人均缴费基数×(1+三年平均增长率或按每年同比增长率的权重确定)

  ③缴费比例和征缴率。按预算年度计划数计算。

  (2)“利息收入”根据预算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等取得的利息收入分析、计算填列。利息收入等于统筹地区2009年末累计结余与存款利息之积。活期存款状态的结余基金,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储蓄利率计算;定期存款状态的结余基金,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储蓄利率或双方协定利率计算。结余基金的存款状态以2009年12月31日反映的状态为准。

  (3)“财政补贴收入”按预算年度上年末数并剔除不可比因素后加上本级财政当年新增财政补助分析填列。

  (4)“其他收入”按预算年度上年末数填列。

  2、生育保险基金支出预算

  (1)“生育保险金支出”根据生育医疗费支出、生育津贴支出、计划生育支出等因素分析填列。

  生育保险金支出=生育医疗费支出+生育津贴支出+计划生育支出

  其中:生育医疗费支出=平均缴费人数×平均生育率×人均生育医疗费用支出;

  平均生育率——上年参加生育保险平均生育率;

  人均生育医疗费支出=上年人均生育医疗费支出×(1+三年平均增长率)

  生育津贴支出=享受津贴人次×人均津贴支出

  计划生育支出=计划生育人次×人均计划生育支出

  人均津贴支出=上年人均津贴支出×(1+前三年平均增长率或按每年同比增长率的权重确定)

  计划生育支出=上年人均津贴支出×(1+前三年平均增长率或按每年同比增长率的权重确定)

  (2)“其他支出”按预算年度上年末数填列。

  附件:主要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政[1997]63号)

  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2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省级统筹的意见(皖政[2009]109号)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

  财政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字[2003]47号)

  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编报2010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10]4号)

  省财政、人社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社[2009]1954号)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安徽省政府《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

  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

  《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26号)

  《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127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社字〔2000〕492号)

  《关于提高全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城镇居民生活保障待遇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字〔2000〕63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劳社字〔2001〕56号)

  《关于失业保险金计发基数和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5〕63号)

  《关于如何确定失业人员死亡后抚恤金标准问题的批复》(劳社秘〔2005〕212号)

  《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明电〔2009〕2号)

  《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困难企业职工岗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9〕35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1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 56 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已经2013年7月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3年7月5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高政府投资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政府性投资的;
(二)未全部使用政府性投资,政府性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第四条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辖范围;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辖范围。
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审计机关确定。
第五条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对前款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或者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
(二)预(概)算的编制、审批、调整和执行情况;
(三)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四)土地利用和征收情况;
(五)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六)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七)有关税费计缴情况;
(八)项目建设管理和工程质量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单项工程结算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量和工程造价真实性;
(二)资金支付数额与施工进度的执行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投资及预算或者概算执行情况;
(二)建设收入情况;
(三)工程结算情况;
(四)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五)尾工工程投资情况;
(六)竣工决算情况;
(七)投资效益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关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中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为被审计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在代建期间承担项目法人职责的代建单位同为被审计单位。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实施审计或者调查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概(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三)就审计事项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外部人员参加审计项目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审计机关聘请外部人员所需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和本系统政府投资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
未列入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和竣工决算审计;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在委托审计前应当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可以就委托事项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前款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由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的工程结算审核结果可以作为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的依据;竣工决算审计结果可以作为项目验收和财政部门批复项目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结果和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相关单位,对审计机关送达的工程概(预)算、结算等审计结果资料,应当自审计机关书面形式通知核对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对意见和相关证据资料,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给予处罚;发现多计少计工程价款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调整;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依据职责或者建议具有执法权的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不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超越审批权限办理审核、审批及其他相关手续的;
(二)违反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未依法进行招标或者隐瞒、肢解工程以规避招标的;
(三)不执行工程造价有关规定,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决定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进行工程建设的;
(四)违反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度规定,应当代建而不实施代建,或者与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设备采购等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监管单位不履行监管职责,串通施工、监理、造价等单位,虚报工程造价,损害国家利益、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社会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的;
(七)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形成工程质量隐患或者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者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对聘请专业人员工作未尽督导和复核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与聘请的专业人员串通舞弊的;
(六)造成审计结果重大错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七)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外部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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