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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如何对“零就业家庭”进行职业指导/赵爱民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0:18:17  浏览:83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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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如何对“零就业家庭”进行职业指导

山东省垦利县劳动就业办公室 赵爱民

就业是民生之本。“零就业家庭”作为就业群体中的弱势群体,解决其生活的根本问题是就业问题。积极有效的职业指导有助于建立健全就业援助长效机制,是对“零就业家庭”实施就业援助、解决就业问题基础性工作和重要环节,对促进就业实现速效和有效配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笔者结合工作实际,从强化服务意识,正视“零就业”的主要原因;强化目标意识,确立正确的职业指导方向;强化责任意识,抓好管理服务等强化“三个意识”方面就新形势下如何做好“零就业家庭”职业指导问题进行了论述。
一、强化服务意识,克服四种偏见
为配合我县的“零就业家庭”活动的开展,做到有的放矢,切实为“零就业”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原“零就业家庭”一个成员在一个月内实现就业,确保新增“零就业家庭”在15天内实现就业,今年7月份,我们利用10天的时间与企业主管部门联合,对“零就业家庭”按夫妻双方、单亲、一户两代三种类型进行了统计。经调查,垦利县现有城镇从业人员2万多人,企业困难职工600多人,“零就业家庭”180户,有特殊困难的职工200多人。“零就业家庭”作为困难群体的特殊组成部分,有其普遍性,更有难于掌握的特殊性,因此,做好他们就业指导就要因人而异,量体裁衣。
从这180多户“零就业家庭”来看,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矛盾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难以改变造成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经济增长带来的就业机会和岗位,远远满足不了现实劳动力的需求;二是劳动力市场对广大求职者中相对弱势人员的强烈排斥,最常见的表现是用人单位的“高消费”;三是从上个世纪90年代逐步展开的企业结构调整及大面积、大规模的企业改制重组行为,使得原有体制下的大量冗员浮出水面,隐性失业显性化;四是自身综合素质状况的相对低弱,使就业困难群体在追求效率的市场竞争中成为弱者,被迫退出竞争行列。
从实践中我深刻体会到,职业指导人员对就业困难人员的职业指导,一定要避免四种偏见:
一是身体状况的偏见。有些“零就业家庭”成员体弱多病,干不了重活、体力活,不但要养活自己,还拖家带口,经济没有来源,生活十分困难。对这些就业条件差,不易取得职业指导、职业成效的人员,我们不能存有歧视,因对他们指导很费力,要他们实现就业很困难而放弃,因不敢肯定指导后效果而失去信心。比如,我县原市二棉失业职工?t某,本人患水肿性肺炎,妻子早逝,家中有孩子上学、父母需要抚养,家住乡镇,家庭条件很差,开支较大,生活十分困难。针对这种情况,我们不离不弃,协调社区在给予低保的同时,利用现有针对失业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优惠,经过多次努力,终于在大桥宾馆找到了一份管吃、管住等各种待遇较高的值班员的工作,使其不但有了较稳定的收入,而且他的心情也逐渐好起来,病也越来越轻,成了我们职业介绍所的好朋友、老常客。
二是避免年龄和观念的偏见。“零就业”产生的原因不仅有社会的原因,也有自身的原因。从就业困难群体产生的原因不难看出,年龄偏高、文化偏低、技能较单一、体力较弱(或有生理残疾),构成了这一群体的普遍性特征。“零就业家庭“成员由于自身长期的弱势地位的影响,其心态较为复杂,自卑自怜,期望被关注,却又自我封闭,与陌生人接触时会产生更多的敏感和疑虑。所以,职业指导人员面对他们时一定要慎重对待,给以特殊关注指导。若处理不好,则极易丧失其对职业指导机构的信任,从而破坏了职业指导人员在就业困难群体心目中的形象。有些大龄求职者,往往不停的诉说自己的经历和苦恼,以及对现实的不满,这时,职业指导人员就要不急不躁,要耐心地倾听他们的诉说,要深入理解求职者言谈中所表达的情感和思想,并不失时机地向对方表达你的意见,以影响对方并得到反馈。
三是避免身份和地位的偏见。职业指导人员要有一个平等的心态,交谈中不要把他们当作就业困难群体,既不要从内心里看不起他们,也不要表现出过多的怜悯。工作中切忌受个人主观偏见的影响,以个人好恶去待人待事。
四是避免就业条件的偏见。作为指导人员,一定要尊重他们,接待时应主动端茶倒水,主动关心问话,从语气、身体动作上发自内心的表达出对他们的尊重。尊重是相互的,你尊重他们,他们就尊重贴近你。只有在这种相互尊重的氛围中,职业指导才会发挥最大的效果。
二、强化目标意识,确立正确的职业指导方向
就业困难群体虽然具有年龄偏高、文化偏低、技能较单一、体力较弱(或有生理残疾)、在劳动力市场中缺乏竞争力的普遍性特征,但从这一群体内部组成来看,仍然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类型。职业指导人员要对你要指导的目标群体进行合理区分不同类型,根据不同类型的特点分类指导,才能做到有的放矢。
一是对无技能的“零就业家庭”成员。这类人员情况复杂,差别较大,一部分人已离开岗位多年,对市场经济无太多的了解,思想比较僵化、顽固,他们的优势是认真;另一部分人虚荣心强,好要面子,又没有技能,常年在国有大企业悠闲惯了,一般的工作瞧不上,只能是死等死守。还有的年龄偏高、文化偏低,其中有不少属于“老三届”,这些人名义上是1966~1968年的初、高中毕业生,但在校期间实际没学到什么知识就“上山下乡”了,回城安置后,知识陈旧,技能单一,难以和拥有高中以上文化的青年以及价格低廉的农村和外来劳动力竞争,生活还无着落,在贫穷与痛苦中度日,成了再就业最困难的一部分。对他们采取的职业指导办法就是以引导为主。指导这后二部分人进行观念转变,帮助他们正确认识就业压力,激发他们改变生活状态的动机,确定恰当的期望值,树立“先就业,后择业,先生存,后发展”的求职观念。同时,还要通过参观和学习再就业典型了解市场,来开阔他们的眼界,树立就业的信心。有些则推荐参加适合他们的再就业培训班,学得一技之长尽快走上工作岗位。目前,垦利县共有7乡镇和1个社区都成立了劳动保障服务所,设专人负责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工作,2005年通过小区物业管理、家政服务、清洁卫生等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无技能“零就业家庭”的大龄人员56名。
二是对有单一技能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对“单一技能”求职者而言,他们对相应岗位的竞争是最具比较优势了,因为他的机会成本小得不能再小了。这类人员中,一部分人虽有一技之长,但市场竞争较为激烈,迟迟不能上岗,也有的是求职方式方法不当造成不能就业。我们要注意指导求职技巧,应指导求职者在求职面试时尝试表达对这一岗位的“忠诚”、“专一”上。阐明自己较年轻人有成熟的经验和对工作的专注、认真。指导人员在对用工单位推荐时,也应表达同一意思,同时与用工单位探讨人员“相对稳定”对用工单位的意义。另一部分人条件较好的求职者,往往习惯以一技之长为依据来评价工作是否适合自己,对自己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容易忽略了个人的特殊能力,只是追求所谓工资高、劳动强度小、较原企业条件优越的新职业或者“好”工作。这样,即使实现了愿望,上岗后,也会因为个人特点与职业要求不相适宜,在竞争中遭淘汰。因此,职业指导的重点应放在提供心理测试和素质测评上。要让他们懂得,能够发挥个人职业能力的工作,就是好工作。职业指导的关键是帮助设计和调整职业发展计划。对有条件从事个体民营经济的大龄下岗失业职工,可指导他们筹集部分资金,考察一批项目进行投资,规模大的,还可以安置部分大龄下岗失业职工。我们还要对其进行管理上的指导,主要是注重提高他们经营管理的素质。
三、强化责任意识,抓好管理服务
一是掌握准确可靠的劳动力供求信息。“零就业家庭”人员的情况比较特殊,他们就业的愿望比较强烈,因此相当数量的有效市场供求信息,是职业指导人员成功的前提条件。没有相当数量的有效信息,再好的工作手段也发挥不了其应有的作用。因此职业指导人员要经常注意劳动部门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对适合就业困难群体人员的岗位信息和培训信息要及时登记汇总。要经常深入企业,特别是适合就业困难群体人员就业的企业,了解岗位变更和人员流动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建立动态的预测分析机制。对重点企业,应建立稳定的工作联系,与他们交朋友,指导用人单位正确理解和对待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要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充分利用网络共享资源,丰富信息库。职业指导人员还要与职业培训机构经常联系,并完善与之相配套的职业信息沟通收集手段,以保证培训与就业的有机结合。
对就业困难群体不同类型的划分,对采集来的信息依次分类排序,从中找出就业困难群体不同类型人员对应的用人单位信息,或就业培训信息,然后进行合理匹配。例如,打字员、园林绿化、家政等社区服务岗位适合大龄失业人员安置。对一些有用工需求但不急需的潜在的企业用工信息,职业指导人员应有针对性地引导就业困难人员参加相应岗位技能培训,然后定向安置。今年6月10日,我们在市场调查时听说市政局招聘部分清洁工、园艺工等,我们根据其工种岗位的特点,根据其技术要求较低,年龄要求没有限制招聘要求,立即把我们所掌握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对接起来,并取得了市政局领导的大力支持,于是有65名“零就业家庭”人员在就业和收入比较稳定的市政局获得了就业岗位,有了较稳定的收入。
二是建立跟踪服务制度。多年的无就业经历使他们的性格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异,已经经不住太多的打击,即使一点点,也会使他们的人生发生质的变化。基于这些,职业指导人员一定要与他们常联系,多谈心,与企业常来往、多沟通掌握他们的工作状况,及时为他们提供帮助。
今年9月份,我们指导人员对初步认定的180户“零就业家庭”再次进行摸底调查和上门服务,限时间、定措施,开展一对一的就业观专题教育和就业指导,对已就业的和未就业的实行“一户一册”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他们的接受就业援助的情况,同时采取劳动保障系统70名普通职工“一对二”党员干部“一对三” 、“一家一策”“一人一策”办法加强与“零就业家庭”的联系,一季度召开一次座谈会。并要求职工对联系情况和内容做好记录,一月一汇报,切实做到了“经常通电话、每月一家访、就业后常联系”的跟踪服务制度。
就业困难群体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结构,就其个体而言,是处在不断变化之中,在适宜条件下,弱者变强者也是很自然的,在职业指导过程中,应有动态发展的指导思想,既要看到他们目前的就业困难,又要对他们的未来充满希望。要采用对比、激励法进行指导,用成功的典型激励他们转变观念,树立积极进取,顽强拼搏,奋发向上的精神,从而使他们正视现实,调整心态,开阔视野,点燃就业希望的火种。引导他们参加、选择职业培训,为其踏上新的征程做好准备。通过对国家政策的宣传和就业形势分析,以及身边就业典型举例,帮助他们克服自卑自怜的心理障碍,树立自信心,以现实、积极的态度对待求职,实现职业指导促进就业的目的。
综上所述,有效的职业指导促进“零就业家庭”重要措施,是建立和谐社会、推进“平安山东”、“文明山东”建设的重要内容,强化职业指导人员服务、目标、责任意识对指导“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就业成功率具有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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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令第 35 号


《景德镇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OO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景德镇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的住房建设,建立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制度,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享受政府扶持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我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利润不超过建设成本费用3%商品住宅。

第三条 在我市范围内进行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房屋主管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部门。市计划、市建设、市国土资源、市规划、市财政、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房屋主管部门所属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房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计划、市规划、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并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

市计委应当会同市建设、市规划、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
(一)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依法实行建设项目招投标,市房屋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组织公开招投标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并应当将参加招投标的开发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和中标结果进行公示。
(二)经济适用住房应当规模性开发,需要使用划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单位,应当在纳入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之后按规定进行建设开发。
(三)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和设计单位承担,严格按照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执行。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不得转包,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工程质量一次合格率应达到100%并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二)建设单位可以用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个人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同时,用于个人购买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市政配套工程,由政府负担;小区内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设项目据实列入成本,营业性配套公用设施不再无偿划拨。
(四)对于2年内未开发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在依法予以收回后,可以根据要求,纳入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计划。
(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交纳的工本费、测绘费、价格审验费及其他管理费用按有关规定收取。
(六)对部分适宜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的空置商品房,在与开发商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向中低收入家庭销售。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由市房屋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核准并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返还土地出让金和相应的规费。

第八条 积极发展住房金融,开展住房贷款保险,放宽个人住房贷款款额限制。商业银行应当优先安排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中低收入的家庭(中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按当年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为准);
(二)城镇无房户、危房户和离退休职工和教师;
(三)未以房改价购买过住房的家庭或者现有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户;
(四)市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如军队转业干部和引进的专业人才等)。

第十条 符合条件购房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选购一套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房屋的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80平方米。

销售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每户只能享受一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

第十一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公示、审批制度,购房人必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购买住房的申请及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书面证明意见。
(二)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三)家庭总收入和现住房情况的证明。
(四)其他必要的书面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产权和上市交易
(一)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将有关办证资料及《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批表》报送市房屋主管部门审查、公示、批准,由市房屋主管部门依法办理产权登记。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证中统一加盖“经济适用住房”式样印章。

(二)经济适用住房户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三年之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市政府交纳收益。

(三)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市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十三条 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

(一)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市房屋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是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户。
  (三)向职工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四)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
(五)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十四条 新建成的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执行《城市新建住房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的规定,全面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机制。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在项目计划下达6个月后仍未动工的,应取消其继续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的资格。

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后,连续2年未使用的,市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房屋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划、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此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关于印发《〈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和《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和《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通知
证监会




各期货经纪公司:
为了规范期货经纪行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会制定了《〈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和《〈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期货经纪合同〉指引》是《期货经纪合同》的指导性文本。各期货经纪公司要根据本指引重新制定《期货经纪合同》文本,并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查。
二、《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格式和内容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制定。各期货经纪公司要根据本说明书的内容和格式印制《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并据此向客户说明风险。
三、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要加强对《期货经纪合同》的审核和管理,检查督促各期货经纪公司严格按照《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规范开户行为,切实保障投资者利益。


准则
第一条 期货经纪公司使用的《期货经纪合同》不得与《〈期货经纪合同〉指引》相抵触。
第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制定或者修改《期货经纪合同》,应当将合同样本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查。
第三条 期货经纪公司在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前,应当向客户出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及本指引所附《客户须知》,经客户阅读理解并签字确认。
第四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向客户说明《期货经纪合同》主要条款的含义,并向客户提示其所负的说明义务。客户在书面确认完全理解合同主要条款的含义后方可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合同。
第五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备置期货交易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规则、业务规则及其细则等相关文件供客户查询。客户有权向期货经纪公司询问上述规则的含义,期货经纪公司对于客户的询问有解释的义务。
第六条 期货经纪公司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应当由客户如实填写《开户申请表》。开户申请表应包括客户资格、资金来源、从事期货交易目的、是否有期货交易经验等与资信有关的内容。
第七条 个人客户开户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客户开户时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文件,并保证开户行为和代表单位开户的人有正当的授权。
第八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避免与客户的任何利益冲突,保证公平对待所有客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最大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期货经纪合同》应当约定客户开户的保证金最低标准和风险控制条件,但对所有客户应当采用统一的标准和条件。
第十条 《期货经纪合同》应当约定强行平仓、追加保证金的条件及有关事项,但对所有的客户应当采用统一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 《期货经纪合同》应当统一规定对交易结果的通知、确认和异议的程序和方式,并与客户约定采用的具体程序和方式。
第十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开展经纪业务。有关业务规则的任何变动在生效前应通知客户并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三条 《〈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根据该指引制订本公司的《期货经纪合同》标准文本,并与客户签署。
在重新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前,现《期货经纪合同》仍然有效。

客户须知
第一条 期货经纪公司不得对客户作出获利保证或者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客户应当明确期货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没有根据的,并且声明从未在任何时间从期货经纪公司的任何代表或者工作人员处得到过此类承诺。
第二条 期货经纪公司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不得要求期货经纪公司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
全权委托指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
第三条 在期货交易所限仓情况下,期货经纪公司有权未经客户同意按照限仓规定限制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数量。当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限仓要求时,期货经纪公司有权对超量部分强行平仓。期货经纪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四条 在期货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期货经纪公司对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的情况下,期货经纪公司有权未经客户同意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期货经纪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标准文本

甲方: 乙方:
住所: 住所:
邮编: 邮编:
业务电话: 业务电话:
传真: 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节 委托
第一条 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并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第二条 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甲方有义务将交易结果转移给乙方,乙方有义务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由于市场原因乙方交易指令部分或者全部无法成交,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节 保证金
第三条 乙方开户的最低保证金标准为5万元。乙方资金不足5万元的,甲方不得为乙方开户。
保证金可以现金、本票、汇票和支票等方式支付,以本票、汇票、支票等方式支付保证金的,以甲方开户银行确认乙方资金到帐后方可开始交易。
第四条 乙方可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以可上市流通国库券或者标准仓单等质押保证金。同时,乙方授权甲方可将其质押物转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
第五条 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资金来源说明,乙方对说明的真实性负保证义务。必要时,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第六条 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或者市场情况调整保证金比例。甲方调整保证金,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七条 在甲方有理由认为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在此种情形下,提高保证金通知单独对乙方发出。

第三节 强行平仓
第八条 乙方在下达新的交易指令前或者在其持仓过程中,应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
第九条 甲方以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方式)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方式)的计算方法为:(由甲方、乙方约定)。
第十条 乙方因交易亏损或者其他原因,交易风险达到约定的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条件)时,甲方将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采取减仓措施。否则,甲方有权在事先未通知的情况下,对乙
方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的交易风险达到约定的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条件)。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发生的损失。
第十一条 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乙方承诺不因为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而向甲方主张权益。
前款所称“合理的范围”指按照期货经纪业的执业标准,已经以适当的技能、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执行强行平仓。
第十二条 除非乙方事先特别以书面形式声明并得到甲方的确认,甲方对乙方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合约统一计算风险。当乙方保证金不足使乙方交易风险达到约定的风险控制条件时,甲方有权停止乙方开新仓,并可对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
乙方在甲方实际控制若干交易帐户时,甲方有权对其合并计算风险。
第十三条 由于期货交易所编码规则的不同,乙方可能在不同的期货交易所将拥有不同的交易编码。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在不同的交易编码下同时存在盈利和亏损时,在亏损部分未得到充分填补前,乙方不得要求提取盈利部分。

第四节 通知事项
第十四条 甲方采取(甲方、乙方约定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书、强行平仓通知书。
甲方在每一交易日闭市后按照(甲方、乙方约定方式)向乙方发出每日交易结算单。
甲方按照(甲方、乙方约定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提供上月交易结算月报。
第十五条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每日交易结算单、交易结算月报的记载事项有异议的,应当(按照甲方、乙方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在约定时间内未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视为乙方对记载事项的确认。
第十六条 甲方或者乙方要求变更本节的约定事项,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经对方确认后方生效。否则,由此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该方负责。

第五节 指定事项
第十七条 甲方接受乙方或者乙方授权的指令下达人的交易指令。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的指令下达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签字留样
____ ______ ______
____ ______ ______
第十八条 甲方接受乙方或者乙方授权的资金调拨人的调拨资金指令。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的资金调拨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签字留样
____ ______ ______
____ ______ ______
第十九条 乙方以下列通讯地址和号码作为乙方与甲方业务往来的唯一有效地址和号码:
地址:________ 邮编____
电话:______ 传真:____
注:(双方可以约定其他通讯方式)
第二十条 乙方如需变更其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或者变更业务往来方式,需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按规定程序确认后方生效。乙方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担。

第六节 指令的下达
第二十一条 乙方交易指令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电脑等方式下达。书面方式下达的指令必须由乙方或者其指令下达人签字。电话、电脑等方式下达指令的,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或者用其他方式保留原始指令记录。乙方同意,电话录音、电脑记录等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与书面指令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乙方可以约定采用某种指令下达方式)。
第二十二条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指令,包括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齐全和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和无效;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二十三条 乙方在发出指令后,可以在指令未成交或者未全部成交之前向甲方要求撤回或者修改指令。但如果该指令已经在期货交易所成交,乙方则必须承担交易结果。
第二十四条 乙方若申请套期保值头寸,应当按照相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者证明,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有效承担责任,甲方应协助乙方申请套期保值头寸。

第七节 报告和确认
第二十五条 甲方对乙方的期货交易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只要乙方在该交易日进行过交易或者有持仓,甲方均应在每个交易日闭市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发出显示其帐户权益状况或者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单。
第二十六条 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提出异议后,甲方应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及时核实。当对与交易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项发生异议时,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时,有权将发生异议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由此发生的损失由
有过错的一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甲方的交易结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或者强行平仓不符合约定条件,甲方有过错并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重新执行乙方交易指令,或者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节 现货月份平仓和实物交割
第二十八条 乙方应当在甲方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提出交割申请。乙方申请交割,应符合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的实物交割申请。
第二十九条 乙方应当在甲方统一规定的期限前,向甲方提交足额的交割资金或者标准仓单、增值税发票等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凭证及票据。
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乙方未下达平仓指令,也未向甲方提交前款资金、凭证及票据,甲方有权在未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条 交割通知、交割货款交收或实物交付及交割违约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交割业务规则执行。

第九节 保证金帐户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甲方在期货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帐户,代管乙方交存的保证金以及质押的可上市流通国库券。
第三十二条 甲方为乙方设置保证金明细帐,并在每日交易结算单中报告保证金帐户余额和保证金的划转情况。
第三十三条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帐户中划转保证金:
(一)依照乙方的指示支付结余保证金;
(二)为乙方向期货交易所交存保证金或者清算差额;
(三)为乙方履约所支付的实物交割货款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罚款;
(四)乙方因违法、违规被监管部门或者期货交易所予以罚款,甲方为乙方支付罚款;
(五)为乙方支付的仓租或者其他费用;
(六)乙方应当向期货经纪公司、期货交易所支付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以及相关税项;
(七)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双方同意的划款事项。
第三十四条 乙方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甲方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无法从事期货经纪业务时,乙方的保证金不得用来抵偿甲方的债务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节 信息、培训与咨询
第三十五条 甲方应当在营业场所向乙方提供国内期货市场行情及与交易相关的分析报告服务。甲方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乙方参考,不构成对乙方下达指令的指示、诱导或者暗示。
乙方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得以根据甲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为理由,对交易亏损要求甲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甲方应当以发放培训教材等方式向乙方提供期货交易知识和交易技术的培训服务。
第三十七条 乙方有权随时查询自己的原始交易凭证,有权随时了解自己的帐户情况,甲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一节 费用
第三十八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代理进行期货交易的手续费。手续费收取的标准按附表执行。
第三十九条 乙方支付给期货交易所的各项费用以及涉及乙方的税项由乙方承担,前述费用不在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手续费之内。

第十二节 免责条款
第四十条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一条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相关期货交易所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由于通讯设施中断、电脑程序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延迟,甲方没有过错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节 合同生效和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后,于乙方开户资金汇入甲方帐户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如有变更、修改或补充,双方需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修改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本合同未列明的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章程、规则和本公司有关的业务细则以及期货交易惯例执行。

第十四节 帐户的清算
第四十六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通过平仓或执行质押物对乙方帐户进行清算,并解除同乙方的委托关系:
(一)乙方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期货监管部门、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
3.本公司职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
4.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5.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
6.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批准文件的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7.单位委托开户未能提供委托授权文件的;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乙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
(三)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
(四)乙方在甲方的帐户被提起诉讼保全或者扣划;
(五)乙方出现其他法定或者约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况。
乙方应对甲方进行帐户清算的费用和清算后的债务余额负全部责任。
第四十七条 甲方因故不能从事期货业务时,甲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乙方的持仓和保证金。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客户持仓转移至其他期货经纪公司,同时转移乙方保证金。由此产生的有关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十八条 乙方可以通过撤销帐户的方式,终止与甲方的期货经纪合同。
甲方、乙方终止委托关系,乙方应当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五节 纠纷处理方式
第四十九条 甲乙双方发生交易纠纷或者其他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解决:
(一)提请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节 其他事宜
第五十条 甲方的《开户申请表》、《客户须知》及《客户声明》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要与本合同同时签署。
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客户声明
客户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委托期货经纪公司从事期货交易,保证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证件)的真实性。
客户应当如实声明不具备下列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期货监管部门、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
3.本公司职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
4.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5.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
6.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批准文件的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7.单位委托开户未能提供委托授权文件的;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如果客户未履行如实声明义务,期货经纪公司有权解除《期货经纪合同》。
甲方:××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乙方:
授权签字:______ 授权签字:______
盖章 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市场风险莫测 务请谨慎从事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现向您提供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进行期货交易风险相当大,可能发生巨额损失,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经纪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因此,您必须认真考虑自己的经济能力是否适合进行期货交易。
考虑是否进行期货交易时,您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一、您在期货市场进行交易,假如市场走势对您不利时,期货经纪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您追加保证金,以使您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如您未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迫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
失。
二、您必须认真阅读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的业务规则,如果您无法满足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的业务规则,您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根据有关规则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三、在某些市场情况下,您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例如,这种情况可能在市场达到涨跌停板时出现。出现这类情况,您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四、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五、由于非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所能控制的原因,例如: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故障等,可能造成您的指令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六、在国内期货交易中,期货交易所无法做到即时确认,所有的交易结果须以闭市之后交易所的书面确认为依据。如果您利用口头确认的交易结果作进一步的交易,您可能会承担额外的风险。
七、“套期保值”交易同单纯的投机交易一样,同样面临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
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无法揭示从事期货交易的风险和有关期货市场的全部情形。故您在入市交易之前,应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作出客观判断,对期货交易作仔细的研究。
以上《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期货经纪公司已经在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之前向本单位(本人)出示并说明,本单位(本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客户(开户授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1999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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