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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际法基本文献综述/李广民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09:24:02  浏览:86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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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际法基本文献综述

李广民

为了帮助中国读者了解日本的《国际法》教学与研究的基本情况,笔者根据手头掌握的日文原版《国际法》著作的有关论述和各个章节的注释及参考文献,对日本《国际法》基本文献作简单汇总如下:

一 综合性著作

经过近二百年的积累,日本学者撰写了大量《国际法》方面的著作,这些著作有的深入浅出,适合非法律专业的一般读者阅读;有的著作条例清楚,结构严密,适合法律专业作为教材使用;有的著作重点难点突出,针对具体问题进行论述,适合自学者或备考者使用;有的则属于学术性较强,篇幅较大的论著,适合深造者参考,下面我将分别予以介绍。
明治维新以来,日本实行“脱亚入欧”的国策,日本一般民众就有了学习《国际法》知识的热情。1970’s起,日本开始谋求政治大国,“国际化”成为日本时髦的口号,为一般民众了解和学习《国际法》而撰写的著作也大量出版,其中在日本产生重大影响的有以下几种:①田 茂二郎的《国际法讲话》(有信堂,1991年)。这本书因其曾以收音机广播讲座的形式在社会上传播,深受听众喜爱,加之它从日常生活角度出发,简洁而系统地谈论国际法知识,非常适合“国际化”过程中的日本。② 村繁的《国际法初步》(法律文化社,1992年)。从字面上就可以看得出,这本书是从初次接触国际法的人的角度,来全面说明国际法的。③高野雄一的《现代国际法》(北树出版,1990年)。这本书最大的特点是,它围绕“和平、人权、秩序”等国际社会的焦点问题,来阐述国际法。④横田洋三编的《国际法入门》(有斐阁,1996年)。这本书就是以法学部以外的读者为对象而编撰的《国际法》入门书。
法学专业是日本大学最主要的专业之一,绝大多数大学都设有“法学部”。在法学专业中,国际法自然成为必不可少的一门专业课,由于日本大学教育更强调自由,所以大学教材也就没有我们中国的所谓“统编”之说,日本大学的主讲教师或者单独,或者集体编写教材,供学生选择使用。1990’s以来,日本出版的国际法教材主要有:
(1)高林秀雄 等编:《国际法Ⅰ·Ⅱ》东信堂 1990年出版
(2)藤田久一编:《现代国际法入门》(改订版)法律文化社 1996年出版
(3)藤田久一:《国际法讲义Ⅰ·Ⅱ》东京大学出版会 1992、1994年出版
(4)波多野里望 等编:《国际法讲义》(新版)有斐阁 1993年出版
(5)横川新 等:《国际法讲义》北树出版 1993年出版
(6)杉原高岭 等:《现代国际法讲义》(第2版)有斐阁 1995年出版
(7)岛田征夫:《国际法》(新版)弘文堂 1997年出版
(8)松井芳郎 等:《国际法》(第3版)有斐阁 1997年出版
另外,日本大学推荐使用的英文教材有:
(1)M.Akehurst, An Introduction to the International Law,7th ed., Allen & Unwin,1996
(2)I.Brownlie, 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4th 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0
日本大学虽没有“统编”教材之说,但日本的公务员考试和司法资格考试却有大量的国际法内容,为适应这种考试,日本国内也出版了大量适用于自学和备考的著作。另外,日本大学高年级和研究生教学多采用课堂讨论的形式,日本也出版了不少适应这部分学生需要的著作。比如香西茂等编的《国际法概说(第3版改订)》(有斐阁 1992年)就以其概括条理简练而著称。而太寿堂鼎等编的《Workbook 国际法》(有斐阁 1980年)顾明词义就是一本典型的应试辅导材料,该书根据国际社会现实,提出一些具体问题,然后进行具体解答,使读者省去了组织答案的麻烦。太寿堂鼎等编的另一本书《Seminar 国际法》(东信堂 1992年)和筒井若水的《新·资料 国际法基础讲义》则针对参加讨论班的学生,两者虽都列举了实际发生的事件或案例,但前者重点在说明事件或案例本身的基础上,指出国际法研究应注意的关键点;后者则注重列举相关的国际法文件,从而加深读者对国际法的理解。
从研究角度来讲,田 茂二郎的《国际法Ⅰ(新版)》(有斐阁 1973年)主要从历史的、思想的观点出发,来捕捉国际社会的构造;横田喜三郎的《国际法Ⅱ(新版)》(有斐阁 1972年)则从纯粹法学的立场出发,用规范法学派的观点全面解说的国际法;田冈良一的《国际法Ⅲ(新版)》却以其广博的外交史知识为基础,从实证的角度,以现实主义的方法,展开了对国际法的解释。这三人的三本书,因其著者不同的方法和风格,奠定了日本国际法研究的几个主要流派和几大师承,它们的研究,可以称作1970’s前半期日本国际法研究的顶峰。在这之后,高野雄一的《全订新版 国际法概论》上、下(弘文堂 1985、1986年)对国际法的新现象进行了实证性的探讨,对国际法的发展方向进行了深入地考察。山本草二的《国际法(新版)》(有斐阁 1994年)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重新构建了国际法的体系。这些都可以作为日本国际法研究的新动向。

二 专题性研究

日本的国际法研究虽不能与欧美等西方大国相比,但它们的研究一样积累了大量的成果,这里仅就公开出版的国际法著作分专题简单汇总如下,本综述其他地方提及的这里不再重复。
从国际法的性质及其与国内法的关系方面看,代表性的成果主要有横田喜三郎的《国际法法的性质》(岩波书店 1944年)和《山本草二还历纪念·国际法与国内法》(劲草书房 1991年)。
日本的国际法一般都把条约法放到较前的位置,日本关于条约法研究,代表性的成果也比较多。其中如:(1)经 冢作太郎的《条约法研究》(中央大学出版部 1967年)和《续条约法研究》(中央大学出版部 1977年)、(2)小川芳彦的《条约法的理论》(东信堂 1989年)(3)高野雄一的《宪法与条约》(东京大学出版会 1960年)、(4)岩泽雄司的《条约的国内使用的可能性》(有斐阁 1985年)。
关于国家主权和国家的承认问题,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有:(1)田 田茂二郎的《国家主权与国际法》(日本评论社 1950年)、(2)田 田茂二郎的《在国际法上承认的理论》(日本评论新社 1955年)、(3)芹田健太郎的《普遍的国际社会的成立与国际法》(有斐阁 1996年)。
关于自决权问题的研究,代表性的成果有:金东勋的《人权·自决权与现代国际法》(新有堂 1979年)和家正治的《联合国与民族自决权的适用》(神户市外国语大学外国学研究所 1980年)。
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上地位的研究,最有代表性的是宫崎繁树的《国际法上的国家和个人》(未来社 1965年)。其中关于外国人管理和难民问题研究的有:(1)本间浩的《何谓难民问题》(岩波新书 1990年)、(2)山神进的《难民问题的现状和课题》(日本加除出版 1990年)、(3)金东勋编的《联合国·外来劳工权利公约和日本》(解放出版社 1992年)、(4)外务省条约局法规课法令研究会编《全订·在我国的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日本加除出版 1993)、(5)坂中英德·斋藤利男的《出入国管理和难民认定法逐条解说》(日本加除出版 1994年)、(6)手 冢和彰的《外国人和法》(有斐阁 1995年)。关于政治流亡者的研究,有宫崎繁树编著的《亡命与入国管理法》(筑地书馆 1971年)和本间浩的《政治亡命的法理》(早稻田大学出版部 1975年)。关于引渡和庇护方面的研究有:岛田征夫的《庇护权研究》(成文堂 1983年)。
在国际组织法方面,日本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有:高野雄一的《国际组织法(新版)》(有斐阁 1975年)和家正治等编的《新版 国际组织》(世界思想社 1992年)。其中关于联合国研究的有:(1)《田冈还历纪念·联合国研究(全3卷)》(有斐阁 1966年)、(2)斋藤镇男的《联合国论序说(第2版)》(新有堂 1979年)、(3)福田菊的《联合国与NGO》(三省堂 1988年)、(4)神余隆博的《新联合国论》(大阪大学出版会 1995年)。关于欧安会方面的研究,有百濑宏·植田隆子编的《欧洲安全和合作会议(CSCE)1975-92》(日本国际问题研究所 1992年)和吉川元的《欧洲安全和合作会议(CSCE)》(三岭书房 1994年)。
关于领土方面的研究,有山下康雄的《割让领土的主要问题》(有斐阁 1949年)。关于非自治地区的制度的研究,有家正治的《非自治地区制度的展开》(神户市外国语大学外国学研究所 1974年)。关于委任统治的研究,有田冈良一的《委任统治的本质》(有斐阁 1941年)。关于越境污染方面的研究,有加藤一郎编的《公害法的国际的展开》(岩波书店 1982年)。关于日本领土问题的研究,有高野雄一的《日本的领土》(东京大学出版会 1962年版)。
关于航空法的研究,有(1)栗林忠男的《航空犯罪和国际法》(三一书房 1978年)、(2)城户正彦的《空域主权的研究》(风间书房 1981年)、(3)《与侵犯领空有关的国际法》(风间书房 1990年)。日本将外层空间法称作宇宙法,这方面的研究,有(1)城户正彦的《宇宙法的基本问题》(风间书房 1970年)、(2)池田文雄的《宇宙法论》(成文堂 1971年)、(3)山本草二的《围绕广播卫星的自由和限制》(玉川大学出版部 1979年)。
日本是一个岛国,有非常漫长的海岸线,海洋法与日本的关系非常密切,日本的海洋法研究也很盛行,代表性成果也较多。其中包括:(1)《围绕船舶通航权引发的海事纷争与新海洋法秩序 2》(日本海洋法协会 1982年)、(2)高林秀雄的《领海制度研究(第3版)》(有信堂 1987年)、(3)《新海洋法制和国内法的对应 3》(日本海洋法协会 1988年)、(4)小田滋的《海洋法的源流探寻》(有信堂 1989年)、(5)小田滋·栗林忠男的《注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上·下(有斐阁 1985、1994年)、(6)小田滋还历纪念《海洋法的历史和展望》(有斐阁 1986年)、(7)杉原高岭的《海洋法和通航权》(日本海洋法协会 1991年)、(8)山本草二的《海洋法》(三省堂 1992年)、(9)高林秀雄还历纪念《海洋法的新秩序》(东信堂 1993年)、(10)林久茂的《海洋法研究》(日本评论社 1995年)、(11)高林秀雄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成果和课题》(东信堂 1996年)、(12)饭田忠雄的《海盗行为的法律研究》(有信堂 1967年)。
人权问题是日本学者关注的另一个重要问题,主要的研究成果有:(1)田 田茂二郎的《人权和国际法》(日本评论社 1952年)和《国际化时代的人权问题》(岩波书店 1988年)、(2)野村敬造的《基本人权的地域集团保障》(有信堂 1975年)、(3)高野雄一的《国际社会中的人权》(岩波书店 1977年)、(4)阿部浩己·今井直的《Textbook 国际人权法》(日本评论社 1996年)、(5)宫崎繁树编著的《解说 国际人权规约》(日本评论社 1996年)、(6)田博行·水上千之编的《国际人权法概论》(有信堂 1997年)。
关于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法的研究,有横田喜三郎的《外交关系国际法》(有斐阁 1963年)和《领事关系国际法》(有斐阁 1974年)。
关于国家责任问题的研究有:(1)水垣进的《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论》(有斐阁 1938年)、(2)广濑善男的《国家责任论的再构成——经济和人权》(有信堂 1978年)、(3)山本草二的《国际法上的危险责任主义》(东京大学出版会 1982年)和《国际刑事法》(三省堂 1991年)。关于外国财产的国有化和征用问题的研究有:冈田良一·田 田茂二郎编的《外国资产国有化与国际法》(日本国际问题研究所 1964年)和横川新的《国际投资法序说》(千仓书房 1972年)。关于国际司法裁判制度的研究有:《国际裁判研究》(有斐阁 1985年)、小田滋的《国际法院》(日本评论社 1987年)和杉原高岭的《国际司法裁判制度》(有斐阁 1996年)。
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研究有:《皆川还历纪念·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与国际法》(北树出版 1981年)。关于自卫权的研究有:(1)横田喜三郎的《自卫权》(有斐阁 1949年)、 (2)田 田茂二郎的《安保体制与自卫权(增补版)》(有信堂 1971年)、(3)冈田良一的《国际法上的自卫权(补订版)》(劲草书房 1981年)、(4)筒井若水的《自卫权——面向新世纪的视点》(有斐阁 1983年)。关于安全保障方面的研究有高野雄一的《国际安全保障(法学理论篇165)》(日本评论社 1953年)、高桥通敏的《安全保障序说》(有斐阁 1960年)和神谷龙男的《联合国的安全保障(增补版)》(有斐阁 1971年)。关于维和行动方面的研究有香西茂的《联合国的维和行动》(有斐阁 1991年)和西原·ハリソン编《联合国PKO与日美安保》(亚纪书房 1995年)。关于裁军问题的研究有藤田久一的《裁军国际法》(日本评论社 1985年)和黑泽满的《现代裁军国际法》(西村书房 1986年)。
关于战争法的研究有:(1)冈田良一的《空袭与国际法》(严松堂 1937年)、(2)信夫淳平的《战时国际法讲义(全4卷)》(丸善 1941年)、(3)筒井若水的《现代战争法论》(东京大学出版会 1972年)和《战争与法》(东京大学出版会 1976年)、(4)大沼保昭的《战争责任论序说》(东京大学出版会 1975年)、(5)宫崎繁树的《战争与人权》(学阳书房 1976年)、(6)足立纯夫的《现代战争法规论》(启正社 1979年)、(7)广濑善男的《俘虏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日本评论社 1990年)、(8)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日内瓦条约解说Ⅲ、Ⅳ》(朝云新闻社 1973、1976年)、(9)前原光雄的《捕获法研究》(庆应通讯 1967年)。关于中立和永久中立问题的研究,有石本泰雄的《中立制度史的研究》(有斐阁 1958年)、冈田良一的《永久中立和日本的安全保障》(有斐阁 1950年)和伊津野重满的《永久中立和国际法》(学阳书房 1982年)。关于国际人道法方面的研究有:藤田久一的《国际人道法(新版)》(有信堂 1993年)和竹本正幸的《国际人道法的再确认及其发展》(东信堂 1996年)

三 国际法案例研究

日本法学界普遍认为:国际司法判例,不仅应包括国际性的法院依据国际法所做出的判决,而且还应该包括各国国内法院依据国内法及国际法的观点所做的判决。各国国内法院采纳国际法的观点而做出的判决案例,可以在各国汇编出版的案例集中找到。至于国际性的法院所做的司法判例,象常设国际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PCIJ)、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ICJ)、欧洲人权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美洲人权法院(American Court of Human Rights)等著名的国际性法院都公开出版发行各种各样的判例集。在国际上,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的International Law Reports因其收录范围广,连续出版时间长而使各国学者深受其益。
日本学者非常重视国际司法判例的研究,出版了大量关于国际司法判例方面的研究成果。从综合研究方面来说,其中横田喜三郎的《国际判例研究Ⅰ·Ⅱ》(有斐阁 1933、1970年),着重对常设国际法院的判决和咨询意见进行了分析,《国际判例研究Ⅲ》(有斐阁 1981年)着重对常设仲裁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的裁决进行了解说。高野一雄编的《判例研究 国际法院》(东京大学 1965年)对截止1963年以前的国际法院的判决和咨询意见进行了说明和分析,波多野里望等人编的《国际法院的判决和意见》第2卷(国际书院 1996年)则对截止1993年之前国际法院的判决和咨询意见原文进行了介绍和分析。田 茂二郎等编的《判例国际法》(东信堂 2000年)则按一般国际法体例,分门别类地将判例编入国际法各章,首先说明事件的梗概,然后介绍了判决的要旨,最后还指出了学习、研究该判例应注意的问题点及参考文献,无论对读者还是研究者,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皆川 光的《国际法判例集》(有信堂 1975年)全文翻译了国际法院的一些重要判决和咨询意见,宫崎繁树编的《基本判例双书国际法》(同文馆 1981年)对国际法院、国内法院的判决在整理的基础上进行了解说,田田茂二郎等编的《Casebook 国际法(新版)》(有信堂 1988年)则对各种各样事件的事实、判决及咨询意见进行了概括性的说明,并指出了一些值得研究的地方。从国际司法判例收集的角度看,中川淳编的《增补 判例辞典》(六法出版社 1986年)可以作为重要的参考。
分专题对国际司法判例进行研究,是日本学者的研究特色之一,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波多野里望·筒井若水编的《国际判例研究 领土·国境纷争》(东京大学出版会 1979年)和《国际判例研究 国家责任》(三省堂 1990年)。特别是前者,其中分析了20世纪以来仲裁法院、常设国际法院和国际法院(1975年之前)裁决的与领土·国境纷争有关的几乎所有案例。其次是日本国际法事例研究会根据外务省资料,对日本的国家行为所做的系列研究:《国家承认》(日本国际问题研究所、庆应通讯 1983年)、《国交再开·政府承认》(庆应通讯 1988年)、《领土》(庆应通讯 1990年)和《外交关系·领事关系》(庆应通讯 1994年),这些用以日本的外交实践为例,对了解日本在国际法上的立场非常有用,更值得注意。还有象宫崎繁树等人编的《国际人权规约先例集——规约人权委员会决定精选》第1集、第2集(有信堂 1989、1995年)虽不能称作判例,但它重点翻译了人权委员会针对个人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做申诉而发表的重要见解,不能不加以重视。
除了上述研究外,日本学者还专门对日本国内法院所做的国际司法判例进行了整理和研究,祖川武夫等编的《日本法院的国际法判例》(三省堂 1990年)就集中收录了日本国内法院所做的与国际法有关的判例。为加强对日本的国际司法判例的研究,日本学者还专门成立了一个“日本国际法判例研究会”的学术组织,该组织不仅经常在日本国际法学会主编的:《国际法外交杂志》上发表总题为《日本的国际法判例》的系列文章,而且还建立有专门网站,发布他们的研究成果。另外,为使更多的人了解日本的国际法判例,日本学者还将日本国内法院判决的与国际法有关的案例收集起来,以英文出版:
Shigeru Oda & Hisashi Owada (eds.), The Practice of Japan in International Law 1961-1970, University of Tokyo Press, 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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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澳大利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5年12月26日 生效日期1985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根据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九日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经过中澳联合委员会的协商,就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两国文化交流执行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文化艺术
  (一)中国文化部部长于一九八六年访问澳大利亚。
  (二)双方各派一艺术管理考察团到对方国家访问和考察。
  (三)双方各派一艺术教育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
  (四)中国中央芭蕾舞团两名主要演员到澳大利亚芭蕾舞团与该团合作演出。
  (五)澳大利亚芭蕾舞团两名主要演员到中国中央芭蕾舞团与该团合作演出。
  (六)澳方于一九八六年提供一台费尔莱特电脑乐器给中国中央音乐学院。马丁·韦斯利·史密斯博士于一九八六年四或五月到中国负责安装和指导中方操作。
  (七)中国一名作曲家(如可能,建议电子音乐方面的作曲家)和一名翻译于一九八七年到澳大利亚访问,为期四周。
  (八)澳大利亚一名作曲家于一九八六年到中国的音乐学院访问,为期四周。
  (九)双方各派一戏剧学院院长到对方国家访问,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十)双方各派一名话剧导演到对方国家访问,探讨上演对方话剧的可能性,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十一)双方各派一作家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具体事宜由双方有关单位另行商定。
  (十二)中国两名工艺师于一九八六年到澳大利亚访问,为期两周。
  (十三)澳大利亚两名工艺教师于一九八七年到中国访问,为期两周。
  (十四)双方互派设计师到对方国家访问,具体事宜由中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设计局和澳大利亚委员会设计艺术局另行商定。
  (十五)中方提供两个艺术方面的奖学金名额,供澳大利亚两人到中国学习中国艺术,为期一年。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十六)中国歌舞团于一九八六年到澳大利亚访问演出。
  (十七)澳大利亚室内乐团(六人)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初到中国访问演出并讲学,为期两周。
  (十八)中国民族乐团于一九八七年到澳大利亚访问演出,为期两周。
  (十九)澳大利亚芭蕾舞团在条件具备时于一九八七年到中国访问演出。
  (二十)双方各派一艺术展览到对方国家展出,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二十一)澳方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提出,中国古代传统技术展览于一九八七年开始在澳大利亚展出,时间不超过一年。具体事宜和费用由双方有关单位另行商定。
  (二十二)双方鼓励互派音乐、舞蹈、戏剧、美术、杂技等方面的艺术家和专家到对方国家进行访问、短期讲学和业务交流。

 二、教育
  (一)澳大利亚教育部长于一九八六年访问中国。
  (二)双方每年继续互换十六个奖学金名额。
  (三)双方互派自费留学人员。澳大利亚到中国自费留学的人数和中国到澳大利亚留学的人数将另行商定。
  (四)双方每年互派语言教师到对方国家任教。中国汉语教师在澳任教一至两年,澳大利亚英语教师在华至少任教一年。交换条件和人数将另行商定。
  (五)双方互派大学校长副校长代表团。澳大利亚大学副校长代表团于一九八六年访问中国;中国大学校长代表团于一九八七年访问澳大利亚,各为期两周。国际旅费由派出方负担。境内食宿、交通费由接待方负担。
  (六)双方交换教育情报资料。双方将指定具体单位负责此项工作。
  (七)交换留学生和短期教师对双方都是有益的。双方将分别努力创造条件,进一步扩大这种交流,具体措施包括:
  1.增加奖学金名额;
  2.提供专供语言学习的奖学金名额;
  3.(1)中方派遣一或若干组教师赴澳短期讲授汉语、中国文学和中国历史;
  (2)澳方派遣一或若干组英语教师赴华短期讲授英语;
  4.本款所述交流活动的具体时间、期限、规模和经费负担方法将另行商定。
  (八)中方希望澳方对中国赴澳研究生免收海外学生费,澳方注意到中方这一要求,并将积极研究这一问题。

 三、高等院校校际交流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高等院校(包括艺术院校)建立联系,进行学术交流、人员往来和资料交换。

 四、图书、出版
  (一)澳大利亚图书馆代表团于一九八六年到中国访问两周。
  (二)澳方派图书馆专家(一至二人)到中国讲学,为期一至六个月,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三)中方派图书馆专业人员或教师(一至三人)到澳大利亚图书馆进修,为期一年。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四)两国图书馆学会各派一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
  (五)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之间进行资料交换。
  (六)双方鼓励各自的出版和印刷机构进行业务交流、交换出版物和专业资料,并翻译出版对方的文艺作品。

 五、新闻、广播、电视、电影
  (一)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新闻界进行新闻工作者的往来和业务交流。
  (二)双方各送一新闻图片展览到对方国家展出,具体事宜由双方有关单位另行商定。
  (三)双方鼓励两国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交换广播和电视节目,并进行人员和业务交流。具体事宜由两国相应机构另行商定。
  (四)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澳大利亚电台继续互派人员到对方电台工作。
  (五)澳大利亚电台为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短期培训英语播音员或记者。
  (六)北京广播学院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为澳大利亚电台中文部提供播音员。
  (七)中方于一九八六年举办澳大利亚电影周。澳方于一九八七年举办中国电影周。
  (八)中方于一九八八年举办澳大利亚电影回顾展。
  (九)双方鼓励电影方面的学术交流、人员交流和资料交换。

 六、体育
  双方鼓励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具体项目由两国体育组织另行商定。

 七、社会科学
  双方同意有关社会科学的交流项目,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同澳大利亚社会科学院和澳大利亚人文科学院另行商定。

 八、其他交流
  双方鼓励和促进友好省州、友好城市和非政府机构之间开展文化艺术交流,以利于两国人民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九、澳大利亚建国二百周年
  中方愉快地接受澳大利亚政府的邀请,将积极准备参加澳大利亚建国二百周年庆祝活动,并就此事与澳方进行必要的商讨。

 十、中澳联合委员会
  中澳联合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一九八七年在堪培拉举行。

 十一、财务规定
  (一)根据本执行计划派出的官方项目代表团(组)或人员互访所需费用规定如下:
  1.派遣国负担代表团(组)或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
  2.接待国负担代表团(组)或人员在该国访问期间的食宿、交通和保证访问所必需的医疗费用或医疗保险费用。
  澳方注意到本款规定符合惯例,并向中方说明:有关此款细节澳方将进一步研究。
  (二)根据本执行计划派出的官方项目表演艺术团(组)或人员互访所需费用规定如下:
  1.派遣国负担艺术团成员的往返或到第三国的国际旅费,以及该团(组)的道具、演出服装、乐器等项的国际运输费用。
  2.接待国负担艺术团(组)成员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和保证演出所必需的医疗费用或医疗保险费用,以及该团(组)的道具、演出服装、乐器等项的运输费用。
  3.其他财务事项将另行协商解决。
  (三)根据本执行计划互办的官方艺术展览的费用规定如下:
  1.送展国负担展品往返或到第三国的国际运输费用和保险费。
  2.承展国负担展品在其国内展出所需的一切费用并确保展品安全。
  3.送展国负担随展人员的往返或到第三国的国际旅费。
  4.承展国负担随展人员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和保证工作所必需的医疗或医疗保险费。
  (四)根据本执行计划派出的到对方国家任教或工作的教师、专家所需费用和报酬,除本计划条款已作规定的项目外,由双方有关机构另行协商解决。
  本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可通过协商对其中的项目进行调整或撤销或增加新项目。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澳大利亚政府
       代 表             代 表
      章 金 树           洛 夫 德
      (签字)            (签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卫生部
工商广字(2001)第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从根本上解决医疗广告虚假违法现象突出的问题,依据《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内部科室不得单独以科室或以专科门诊等名义发布广告。
二、医疗广告必须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中医疗广告格式化内容发布。未实行格式化的医疗广告,一律停止发布。
继续暂停发布性病医疗广告。
三、禁止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文章中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详细地址、电话、联系办法等广告宣传内容;在发表有关文章的同时,不得在同一媒体同一时间或版面发布有关该服务及其医疗机构的广告。
四、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必须严格审查《医疗广告证明》并按《医疗广告证明》中医疗广告格式化内容发布。对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医疗广告格式化内容,不得进行任何改动。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的医疗广告。
五、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格式化要求,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依法出具医疗广告证明,核定医疗广告格式化内容,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对未按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和备案的医疗广告格式化内容发布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对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四十条规定予以处罚;对超出医疗广告格式内容发布的,依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其他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依据《广告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广告法》无相应处罚条款的,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一、医疗广告证明(式样)(略)
二、医疗广告格式化内容(式样)(略)


200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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