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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的人缘何也热衷于腐败?/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5:15:36  浏览:94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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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的人缘何也热衷于腐败?

杨涛


据最新一期的《新民周刊》报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房久林 “落马”了。这位曾因查处 “哈尔滨国贸城案”、“朱胜文案”而声名卓著的“反腐英雄”,此番被立案侦查的一个原因是在“宝马案”中接受吃请。前不久媒体报道,因成功查清“马向东”案而被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8家单位荣记一等功的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省反贪局局长韩建林近日由于涉嫌违纪被免职,并被立案审查。而原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正厅级)郭宝云因涉嫌指使其儿子收受贿赂20万元、自己侵吞公款73万余元在今年五月也在昆明接受审判。
这一系列惊人的消息不禁让我们沉思,反腐败的人缘何也热衷于腐败?
去年,我针对全国不少反贪局局长们纷纷落马的消息,撰写了《反贪局局长们怎么了》一文,我分析了反贪局局长们落马原因,总结有这么几点:首先是人性的弱点使然,贪欲总是在有机会就暴露出来,而权力给人带来的诱惑又实在是超乎人的想像的,掌有权力者只要有缝隙便会千方百计去寻租,权力只有遇到边界才会停止。其次是作为反腐败的人自认为掌有反腐败的权力,可以放纵对自身的严格要求,又自认为持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一般人对他奈何不得。最后,在制度上建设,现行的体制的确对反腐败的人监督不够有力,不能使其受到强有力的监督。
今年,通过对反腐败的人落马的事件进一步深入思考,我认为还有这么几个原因促使了反腐败的人缘何也热衷于腐败。
首先,一些反腐败的人并未把查办腐败案件当作一项正义的事业,不是以一腔浩然正气去查办腐败案件,不是把查办腐败当作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正义事业,不是站在腐败分子势不两立的高度去查办腐败案件,而是基于其他目的反腐败。这些目的有:要么是因为有领导批示、交办,为完成领导的要求而查办腐败案件;要么是为了多出政绩,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考评而查办腐败案件;要么是多查办案件多追赃多返还,为单位小集体多出效益而查办腐败案件;要么是为这些掌有实权的腐败分子不敢小瞧自己,为自己今后谋私利提供更多方便而查办腐败案件;要么为打击政治对手而查办腐败案件。以上林林总总的目的,使查办腐败案件与正义的事业无关,反腐败的人在查办案件中没有了正气,不把反腐败当成神圣的使命,使其人生的目标失去了正确的航标。因而,一些那怕是被中纪委表彰的“反腐英雄”、 “反腐标兵”, 并不把腐败看作是可耻的事情,从而在道德上没有了自律性,反而在反腐败斗争中看到腐败给人带来的好处,也热衷于搞腐败。
其次,这与我们的司法并未真正实现独立,与一些地方的组织人事上严重的腐败有较大的关系。我们的司法体制在人、财、物上还受制于地方党政,司法机关查办腐败案件受到地方干扰较大。因而,一些地方组织人事上腐败必然要波及到司法机关,一些反腐败的人为适应地方的政治生态,不得不随波逐流,也热衷于搞腐败。
因而,笔者认为,在反腐败的斗争中,让反腐败的人讲正气显得十分重要,这关系到我们反腐败斗争的成败。反腐败的人不讲正气,只能让反腐败的斗争变成一场滑稽的闹剧,步入“今天反腐败的人明天被人反”的怪圈。我们在道德上要求反腐败的人讲正气当然必不可少,但是如何在制度上让他们理直气壮地讲正气也许是我们今后要努力的重点。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附:
反贪局局长们怎么了?
杨涛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法院近日依法对贵州省检察院反贪局原局长刘国庆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刘国庆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赃款予以没收、追缴。
这不是媒体第一次对反贪局局长落马进行报道了。此前,湖北省黄冈市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陈友斌,因犯贪污罪、诈骗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安徽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助理、反贪局局长潘政治涉嫌受贿罪被判免予刑事处罚。湖南省江永县检察院原反贪局长蒋兆国更玄,竟因奸淫幼女,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面对反贪局局长们的纷纷落马,我们不能不惊呼:反贪局局长们怎么了?
反贪的权力是职务犯罪的侦查权,是最为前沿的对公权力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在某种意义上讲是其他公权力之上的公权力。在长期的权力与权力的对话实践中,反贪局局长们也是最为真切地感受到他们手中权力给他们带来的荣耀,因此,一些反贪局局长们自称反贪局为“天下第一局”也许是最好的形容。
因此,反贪局局长们要是动了歪心邪念,带来的后果却比其他公权的腐败可怕的多。首先,如果反贪败的人也滥用公权,给我们的法治建设带来的后果是灾难性的。因为一般官员的腐败只是污染了水流,而反贪败的人也腐败则是把水源都污染了。民众将去那里寻找公平与正义、清明与廉洁呢?其次,反贪局局长们长期处于反腐的第一线,在打击腐败犯罪的同时,他们也是最深入了社会的阴暗面,最了解官场的潜规则,最真实地感受到腐败官员的纸醉金迷的生活,最懂得侦查与反侦查的手段。在司法机关人、财、物还处于地方的控制下的今天,他们也是对地方政治生态最为熟悉,他们在打击腐败的同时,也不泛可以手中的权力进行交易,寻求保护伞。以上的林林总总,必将使我们的查处异常艰难。
没有人可以否认反贪局局长们不要受监督,他们上面有检察长,检察院之上有人大的监督,还有党委纪检委的监督,人民群众、社会舆论的监督。同时,按理说,反贪局局长们处于风口浪尖中,自身也会最为谨慎,然而,权力给人带来的诱惑实在是超乎人的想像的,掌有权力者只要有缝隙便会千方百计去寻租,特别是当对他们的监督流于形式的话更是肆无忌惮,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力最终会成为牟取私利的工具。
反贪局局长们的纷纷落马,让我们再一次深刻地重温了人性的弱点,没有任何权力可以在不受制约与监督下不自腐,监督者自身也不例外。监督不在形式、贵在实质,不在一时、贵在持久,不在对特定的人而贵在对所有的人。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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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清理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清理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清理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16日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第2次署(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

国家版权局局长   石宗源

二OO四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清理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推进新闻出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国家版权局令第1号,2002年2月20日)第六条第三款:“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修改为:“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并须在设立后一个月内报国家版权局备案。”

  二、《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8号,2003年3月17日)

  (一)第七条第(二)项“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应取得出版物中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发行专业人员应取得出版物初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修改为:“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应取得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第八条第(二)项“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应取得出版物中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发行专业人员应取得出版物初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修改为:“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应取得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第十条第(三)项“各方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职业资格证书。”修改为:“各方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

  三、《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新闻出版署令第11号,1997年12月30日)第四十二条“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改变名称、业务范围、企业类型,合并或者分立,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改变地址、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经主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申请变更登记,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报新闻出版署备案。”修改为:“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改变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改变名称、地址、企业类型、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经主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在变更后一个月内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四、《报纸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2月25日)

  (一)第三十四条“报纸的变更是指:变更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名称、文种、刊期、开版、定价、发行范围,临时增版、临时增期和中断出版等。”修改为:“报纸的变更是指:变更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名称、文种、刊期、开版、发行范围,临时增期和中断出版等。”

  (二)第三十九条“正式报纸需临时增版、增期的,报社应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在三十天前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因特殊情况,未能在三十天前申请的,须经特别批准)。中央单位的报纸,由新闻出版署审批;地方单位的报纸,由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出版。正式报纸临时增版、增期应按批准文件规定的日期、文种、开版等进行出版,其内容应与报纸的宗旨、编辑方针一致;临时增版、增期的报纸印数应与主报的印数一致(因特殊情况,临时增期印数需少于主报印数的,须经特别批准),并随主报发行。不得单独发售或借此提高报纸定价。非正式报纸不得临时增版、增期。报纸不得随意减版、减期(因不可抗力的情况引起的除外)。”修改为:“报纸需临时增期的,报社应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在三十天前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因特殊情况,未能在三十天前申请的,须经特别批准)。中央单位的报纸,由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地方单位的报纸,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出版。报纸临时增期应按批准文件规定的日期、文种、开版等进行出版,其内容应与报纸的宗旨、编辑方针一致;临时增期的报纸印数应与主报的印数一致(因特殊情况,印数需少于主报印数的,须经特别批准)并随主报发行,不得单独发售或者借此提高报纸定价。报纸不得随意减期(因不可抗力的情况引起的除外)。”

  (三)第四十条“正式报纸出版‘号外’,须事先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出版。中央单位的报纸,向新闻出版署报告;地方单位的报纸,向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修改为:“报纸出版单位遇国内、国际重大活动、重大事件或者重大的公益性活动可出版‘号外’,出版时间不得超过三天,‘号外’要在一定范围内免费赠阅,不得定价发行。中央单位的报纸出版‘号外’在15日内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地方单位的报纸出版‘号外’在1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出版时间在三天以上的,为临时报纸,按创办报纸的程序申请临时‘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

  五、由于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已被国务院决定取消,以下文件予以废止:

  (一)《关于出版报纸精选本问题的通知》(90)新出报字第1646号;
  (二)《关于重申新武侠小说、古旧小说需专题报批的通知》(88)新出图字第626号;
  (三)新闻出版署《关于性知识、性科学图书出版的通知》(88)新出图字1351号;
  (四)新闻出版署《关于出版鲁迅著作的意见》(96)新出图46号;
  (五)《关于重申出版鲁迅著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新出图〔1999〕753号;
  (六)《在京举办新闻发布会登记暂行办法》(93)新出报1243号;
  (七)《关于报纸增出地方广告专版的规定(试行)》(96)新出报3号;
  (八)《关于加强对出版“地方广告版”管理的通知》新出报刊〔2000〕921号。

  六、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将其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下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实施。

  七、新闻出版总署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行政许可条件、期限、程序等的规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八、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化工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管理实施办法

化学工业部


化工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管理实施办法
化学工业部



为了加强化工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管理,缩短建设周期,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和化学工业部《关于抓紧落实“九五”新开工项目开工条件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化工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国家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引进项目已与外商签订合同),并进行了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程总概算已经批复;
2.具有开工工程的施工图纸,并能保证现场连续施工三个月以上;
3.项目资本金已经落实,建设资金来源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渠道要求,并有可靠保证。地方建设资金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承诺的数额与对口金融单位落实并经审计部门进行了开工前的审计;
4.项目法人已经确定,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相应的工程管理技术人员,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了工程总承包、建设监理等管理方式,承担工程总承包、建设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以保证对工程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等方面实行有效控制;
5.按照项自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准的建设年限及引进项目合同期,编制了建设总体统筹控制计划和中期建设统筹控制计划;
6.按照国家规定完成了工程招标投标,并已择优确定了施工队伍。主要生产装置已签订了施工合同或协议;
7.按照规定编制的施工组织总体规划和施工组织设计,已经项目法人单位或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批准;
8.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已经办理了建筑或施工执照手续。有关外部配套建设协议已经签订;
9.开工上程的土地已征购,现场“四通一平”(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己基本完成,能够满足施工的需要;
10.关键、大型设备的招标投标工作已经完成并作了预安排订货,到货时间符合总体网络计划进度的要求,开工项目的主要材料已经备齐,基本能满足施工需要;
11.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以及施工单位按规定设置了质量监督机构并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和检测设备。政府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已按有关规定落实。
二、化工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正式开工的标志
工程项目正式开工的标志为主体生产装置土建开工,地基处理、厂区主要地下管网等可作为施工准备项目提前进行。
三、化工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检查
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前,在做好上述开工条件的基础上,由项目法人单位提出开工申请报告(见附表“化学工业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申请报告书”),报化学工业部计划、建设管理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管理部门。化学工业部计划、建设管理部门会同省、自治区
、直辖市化工管理部门进行检查后,将检查结果报国家计委,作为安排新开工项目的条件。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四、其它
1.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和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开工条件可参照执行.
2.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化学工业部基本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制度(试行)》([79]化基字第853号)和《化学工业基本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制度补充规定》([84]化基计字第314号)同时废止。



1997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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